办案手记之-苏女士退房案-
超过解除权行使期间,退房不支持!
案情简介:
苏女士在某城市购买商品房一套,约定2021年6月30日之前交房,但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依然没有交房,开发商向包含苏女士在内的业主发了延期交房通知,苏女士对于开发商一再延期表示无奈,遂向开发商发送了解除通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苏女士想以逾期交房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办案过程:
经过案例研究和合同约定条款的比对,仔细研究双方合同约定后,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可以作为交付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个条件,但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为发生解除情形之日起30日。经过分析发现,距离逾期交房已经超过30天,也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已经超过了解除期限,通过查找当地案例发现在疫情的社会背景下按照逾期交房解除合同的支持的概率较低,另外关于解除期限法院把控得相对严格。将上述案件分析结论告知苏女士后,苏女士反复考虑后认为疫情之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确实存在多重障碍,最终决定撤诉收房。
裁判结果:
本案并未进入实体审理,在立案之后与苏女士分析合同约定和目前案例的具体情况,苏女士在考虑疫情大背景和其他各种因素的情况下考虑撤诉,等房子建好之后正常收房。
律师评析:
合同纠纷最为复杂或难度最大的点就在于合同的解除问题,大多数时候多数当事人关注的是合同解除的原因,但通过本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合同的解除并不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期限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有更为详尽的解除期限方面的规定。本文核心在于提示当事人在关注解除原因的同时,解除期限也同等重要,最好能够同时把握以降低后续维权的风险。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超过解除权行使期间,退房不支持退押金吗
●超过解除权行使期限
●解除权超过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
●解除权超过一年怎么办
●解除权期限已过怎么办
●逾期交房解除权已过除斥期间
●超过解除合同的期限
●解除房屋合同退款期限
●超过解除权行使期限
●房屋解除权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