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小额贷款利息一般是多少,民间小额贷款不还最终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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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小额贷款合法吗
“民间小额贷款” 诱发不少刑案
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金融票证罪、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近年,日渐活跃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因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管束之外无序发展,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还易引发经济犯罪,滋生暴力犯罪。为有效打击犯罪,保障借贷各方合法权益,北京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由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今天召开新闻通报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相关建议。
2015年至2017年,北京二中院共审理因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20余件,犯罪金额达一亿余元,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多项罪名。
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的犯罪表现形式有哪些?(一)索债型犯罪
因债务人缺乏诚信意识或没有还款能力未及时还款,债权人采用偏激方式暴力索债引发。该过程引发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内的人身伤害案件,或因拘禁、威胁债务人引发非法拘禁案件,或因财物的损毁引发故意损害财物案件。在一些涉及高利借贷索债型犯罪中,还呈现出索债人员职业化、放债索债产业化,团伙作案的特点。
在二中院2016年审理的一起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魏某受其姐夫陈某所托,以其名义向邵某借款90万元,月息为1.8%。后陈某因生意亏损未及时还款,邵某委托王某等人向魏某索要欠款。王某等人在本市丰台区一大厦等地对魏某进行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讨要欠款。期间,有侮辱、体罚行为,致使魏某在被拘禁地点跳楼自杀死亡。二中院经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某、梁某、吕某12年、10年、9年有期徒刑。
(二)衍生型犯罪
民间小额贷款与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等违法犯罪形成彼此诱发、相互交织的复杂情形。一些小贷公司为获取资金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或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部分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虚构“高回报、低风险”项目,唆使被害人以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方式向民间小贷公司贷款进行投资,案发后不仅投资款血本无归,抵押的房屋也难以收回,造成惨重损失;还有少数借款人因欠下高利贷而铤而走险,骗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诈骗他人财物,走向犯罪深渊。
2017年二中院审理的吴某骗取贷款案中,吴某因借高利贷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盗用其父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伪造其父婚姻、收入、消费等多项虚假辅助证明材料,并找一男子假冒其父,与某银行签订了83万元的抵押消费贷款合同。为了帮吴某顺利取得银行贷款,何某在代表担保公司为吴某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伪造了上述虚假辅助证明材料,收取6700元好处费。吴某将上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后停止还款。二中院经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吴某10年有期徒刑,以骗取贷款罪判处何某2年有期徒刑。
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有哪些特点?1、涉案金额大,人员众多,易引发涉众案件。
2、犯罪主体多元化,出现专业放贷人。
3、涉案罪名相对集中,犯罪手段多样。
当前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产生原因有哪些?1、借款人法律知识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2、盲目投资,投机逐富心理驱动。
2015年二中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件中,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虚构合纵连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能提供候鸟式养老服务项目,诱骗被害人雍某等多人将名下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借款,用所借款项投入所谓的养老服务项目。后被告人无力偿还钱款,被害人不仅未曾享受到所谓的养老服务,更面临着可能失去名下房屋的巨大经济损失。
3、规避法律能力较强,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
法官建议:
(一)强化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防范
“天上不会掉馅饼”。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部分群众急于投资和疏于防范的心理,利用民间小额贷款让被害人陷入投资陷阱。
面对高回报产品,投资人应冷静分析,比较收益与风险,审慎参与;在帮他人办理民间小额贷款业务时,不轻信不盲从;在处理名下不动产进行投资时,更应慎之又慎,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借款人应理性借贷,确认贷款需求,避免盲目借贷;明确贷款用途,保证合法贷款;树立诚信意识,做到诚信借贷,保证借贷的良性运行。
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重视合同条文,特别是条文中涉及自身权益的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合同约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债权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遇侵权行为应避免暴力维权;债务人遭遇暴力催收行为应及时报警,积极选择法律救济途径。
(二)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制度规范
1.制度先行,依法发展民间借贷。2018年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市场准入、资金来源等方面均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建议完善配套措施,从源头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借款利率、双方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2.加强监管,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建议监管机关积极引导和帮助民间借贷公司构建风险预警和处理应对机制,完善民间借贷公司风控体系;完善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控制融资风险,保障融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民间借贷向依法、规范、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
3.改进服务,优化信贷产品投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强化服务意识,改进金融服务,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针对不同人群制定适合的信贷产品,引导民间资金的投资和运作。
北京二中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精神,严厉打击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各类犯罪,尤其是以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借款、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暴力索债行为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秩序和公民权利的犯罪,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利益,为北京首善之区的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来源:北京二中院
民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找法网
小额贷款与高利贷之间的概念是不能够混淆的,小额贷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上的需求,是合法的行为,而高利贷纯粹属于非法放贷的行为。接下来由小编将带来民间小额贷款和高利贷有什么区别的相关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民间小额贷款和高利贷有什么区别
所谓小额贷款是指额度较小贷款利率比普通贷款利率略高的信贷业务,它的额度一般在几千到几十万不等。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小额贷款有程序简单、放贷过程快、手续简便、还款方式灵活、贷款范围较广、社会风险小等特点。小额贷款是受法律保护的,它给资金需求量较小的中小型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便利。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指利息很高的贷款,如果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利率5倍的,就定议为高利贷.高利贷是国家禁止的暴力行业,因为高额的利息不仅让借贷者吃不消,一些放贷人的收贷方式也十分值得商榷。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高利贷在很多地区是非法或受很大的法律限制,这些契约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非法的高利贷借款契约不受法律保护,契约很可能在法庭会被宣告无效。
对于高利贷我们是深恶痛绝的,然而小额贷款是值得推崇的,它合理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小额度的资金需求。所以借贷时一定要区分开两者,别让高利贷钻了我们急于用钱的空子。
二、民间小额贷款的发展趋势
虽然我国小额信贷行业还依然存在种种问题,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体制保障的逐步健全,专业信贷机构和服务的涌现,小额信贷也迎来了创新发展的机遇。随着国外P2P的逐渐流行,国内P2P行业也蓬勃发展了起来,并出现了P2P借贷模式的安全性增强版-P2C模式。
“P2P”即“个人对个人”,是一种与互联网、小额信贷等创新技术、创新金融模式紧密相关的新生代民间借贷形式,它最大限度地为熟悉或陌生的个人提供了透明、公开、直接、安全的小额信用交易的可能。
“P2C”即Peer to Company,是传统P2P借贷模式的安全性增强版。提供给投资者一个风险真实可控而收益有竞争力的新型投资渠道,在借款来源一端被严格限制为有着良好实体经营、能提供固定资产抵押的有借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
自2009年P2P在国内兴起以来,整个行业的发展得到了高速的发展,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各类P2P企业。市场上P2P模式企业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诺诺镑客就属于这种模式,诺诺磅客已获得了权威机构的认证以及银行资金托管,是行业内较为领先的企业;
2、纯线下业务,这种属于比较传统的做法,这类公司的一般做个简单的网站进行业务展示,真正的业务是靠派大量业务员去线下拓展,宜信便是这种企业,有一定风险;
3、类似拍拍贷,便是属于纯线上的模式,所有借款标都由客户自己判断风险性。
三、小额贷款具有哪些特点
1、程序简单、放贷过程快、手续简便;
2、还款方式灵活;
3、贷款范围较广;
4、营销模式灵活;
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质量高;
6、小额贷款社会风险小。
民间小额贷款公司查征信吗
“日渐活跃的民间借贷易引发经济犯罪,滋生暴力犯罪,涉案金额巨大。”5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通报“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情况”时指出,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涉及领域广泛,人数众多,容易引发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二中院共审理因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20余件,犯罪金额达一亿余元,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等多项罪名。
法官分析指出,当前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多发,有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也有民间闲散资金较多,投资需求旺盛的原因,“债权人遇侵权行为应避免暴力维权,债务人遭遇暴力催收行为应及时报警”。
索债人非法拘禁讨债,欠债人遭侮辱跳楼自杀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北京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由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报告指出,民间小额贷款易引发索债型犯罪。
“因债务人缺乏诚信意识或没有还款能力未及时还款,债权人采用偏激方式暴力索债引发。” 二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陈胜涛表示,该过程容易引发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内的人身伤害案件,或因拘禁、威胁债务人引发非法拘禁案件,或因财物的损毁引发故意损害财物案件。
此外,在一些涉及高利借贷索债型犯罪中,还呈现出索债人员职业化、放债索债产业化,团伙作案的特点。
据通报,在二中院2016年审理的一起非法拘禁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魏某受其姐夫陈某所托,以其名义向邵某借款90万元,月息为1.8%。后陈某因生意亏损未及时还款,邵某委托王某等人向魏某索要欠款。王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大厦等地对魏某进行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讨要欠款。期间,有侮辱、体罚行为,致使魏某在被拘禁地点跳楼自杀死亡。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某、梁某、吕某12年、10年、9年有期徒刑。
上述报告同时指出,民间小额贷款与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等违法犯罪形成彼此诱发、相互交织的复杂情形,还易出现衍生型犯罪。
比如,一些小贷公司为获取资金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或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部分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虚构“高回报、低风险”项目,唆使被害人以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方式向民间小贷公司贷款进行投资,案发后不仅投资款血本无归,抵押的房屋也难以收回,造成惨重损失;还有少数借款人因欠下高利贷而铤而走险,骗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诈骗他人财物,走向犯罪深渊。
刑案多发涉案金额巨大,催生大量专业放贷人
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具有哪些特点?报告指出,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领域广泛,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容易引发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采取允诺高额回报引诱他人投资,显示经济实力迷惑他人出资,虚构特殊身份骗取他人钱财,制造受益假象扩大资金链条等多种方式实施犯罪。” 陈胜涛法官分析说,当前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多发,有主观上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也有客观上民间闲散资金较多,投资需求日益旺盛的原因。“犯罪分子抓住被害人缺少防范的可乘之机,利用制度监管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在涉案罪名上,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由此引发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主要为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与此同时,此类刑事案件还呈现犯罪主体多元化,出现专业放贷人的现象。
报告指出,当前,民间小额贷款出现了由传统亲朋好友间借贷向以牟利为目的的第三方陌生关系代理的发展趋势,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自然人和法人,由此催生了大量专门从事收放贷业务的担保、投资公司和非法钱庄,专门对外进行放贷业务赚取高昂的利息。
基于此,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部分群众急于投资和疏于防范的心理,利用民间小额贷款让被害人陷入投资陷阱。
“高利贷行为在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下,存在一定的隐蔽性,规避法律能力较强,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打击犯罪难度较大。”陈胜涛提醒,债权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遇侵权行为应避免暴力维权;债务人遭遇暴力催收行为应及时报警,选择法律救济途径。
上述调研报告建议,应从源头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借款利率、双方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民间小额贷款公司
贷款先上法院?25件离奇假官司
“这家小额贷款公司放款之前,先申请法院保全借款人财产,或先通过法院调解结案,再向借款人放款,这既不合法也不合常理。更为奇怪的是,借款人竟对财产保全和调解过程全然不知。”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孙淑琼向记者介绍,该院通过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申诉案,发现25件虚假诉讼案。
拿到18万却被要求还30万本金
“我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30万元,但只收到18万,有银行流水为证。”虽然只从小贷公司拿到18万元,但尤老汉却被对方要求按30万元的贷款额度还款,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尤老汉因生意周转资金缺口较大,通过他人介绍来到兰山区某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邵某、汪某向他介绍了一款“随意贷”产品,随借随还,利息超低,只需要用房屋做抵押就可以,其他无任何费用。尤老汉当场表示想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2年。
这是尤老汉第一次使用民间小额贷款,为此,他还专门找熟人了解,发现除利息比银行略高一点外,其他并无不妥。次日,尤老汉就拿着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邵某,并在邵某的带领下,去法院签了几个字。邵某解释说:“这是正常的放贷流程,你只管签字就行了。”当天晚上,尤老汉果真收到贷款,但数额仅有18万元,尤老汉也未多想,想当然地认为贷款只批下来18万元。在随后时间里,尤老汉按照约定的利息,按月支付18万元贷款的利息,邵某没有异议更没有反对。
还款期限临近,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期还款,尤老汉就联系邵某请求延期还款。就在尤老汉以为邵某会答应其请求时,邵某却突然拿出一份民事调解书,威胁尤老汉必须按期归还30万元贷款。
由于尤老汉坚持自己只使用了18万元,坚决不归还民事调解书中的30万元。邵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将尤老汉的房屋保全外,还冻结了尤老汉的工资。
借款人被蒙在鼓里的民事调解
另一个奇怪之处在于,尤老汉一直不承认签过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后,法院予以确认的法律文书。尤老汉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怎么会不知情呢?孙淑琼从调查取证入手,抽丝剥茧,希望尽快解开这个谜团。
孙淑琼调取了邵某、汪某的银行流水,二人银行流水庞杂,来往账目非常多,孙淑琼在银行流水中发现了转给尤老汉的18万元的记录。孙淑琼通过调查法院的案件信息发现,以邵某、汪某作为原告的案件信息,短短两个月竟然有25起案件。通过比对银行流水、民事裁定书,孙淑琼发现该25起案件过程均与尤老汉陈述的如出一辙。
孙淑琼经深入分析,认为该25起案件具有明显的虚假诉讼特征:借款时间短,诉讼时间短,申请保全查封被告房产,答辩期未届满便开庭,采取保全措施或达成调解后再向借款人转款,转款数额少于借款金额,诉讼过程异常顺畅。经分析研判,办案检察官认定邵某、汪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发现,邵某、汪某实为该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经营者。据二人供述,他们放贷之前先申请法院保全借款人财产,然后将事先制作的调解协议交到法庭。同时,向借款人隐瞒真相,告知借款人在法庭上不要多说话,只签字即可。大多数像尤老汉这样的借款人真以为是借款的必经程序而上了当。
这样的套路假案还有24起
根据邵某、汪某供述,在取得保全借款人财产的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后,他们第一时间先行扣除高利贷利息,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邵某等人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兰山区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对25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
兰山区法院高度重视,积极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意见,并召开审判委员会专题研究该批案件。法院认为,邵某、汪某等提起诉讼目的是通过法院查封借款人房产的方式保障其收回出借款项,此种行为属于滥用诉权,借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需依法进行再审改判。截至目前,该批案件法院已审结10件,其余案件尚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同时,公安机关依法对邵某、汪某涉案行为侦查终结,该二人已经被检察机关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提起公诉。
涉恶“套路贷”:借出5万,强索硬要20余万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肖某、荣某、王某等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案开庭审理。这个“套路贷”涉恶团伙主犯及其中12名成员当庭认罪认罚。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为牟取高额非法利益,肖某与张某(另案处理)在武昌成立了一家商务咨询公司,从事以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和暴力、威胁以及软暴力逼债为主要手段的“套路贷”非法放贷业务。其间,肖某与张某先后纠集荣某、王某等10余人,以商务咨询公司为依托,逐步成立了以两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12月,急需用钱的朱先生在肖某公司签订了6.6万元的借款合同。随后,肖某等人巧立名目,通过“扣除保证金”“GPS安装费”“下户费”等费用,使朱先生实际到手金额才53400元。在签订合同时,肖某等人还要求朱先生签订了一份10万元的虚假借条并要求朱先生如若违约便将其房产出租。朱先生在向肖某偿还10560元后,因无力还款而逾期。2018年3月,肖某指使他人将朱先生的奥迪车拖走,以此为要挟向其催收款项,并要求缴纳3万元拖车费。因朱先生没钱还款,又强迫朱先生向陈某借款3万元,要求在一个月后还款4万元。此后,王某、陈某不断对朱先生及其家人进行骚扰、威逼。2018年3月9日,朱先生的妻子为其偿还了13万元。2018年7月,王某拿着10万元的虚假借条再次找到朱先生,向他及其家人索要10万元。在多次骚扰下,经协商,朱先生和妻子又向王某支付了8万元。
2017年11月到2018年3月,在肖某、张某领导下,该团伙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5起、寻衅滋事犯罪10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诈骗犯罪32起,非法营收超千万元,非法获利280余万元。
2018年3月以来,肖某等15人陆续被抓获归案。案件侦查阶段,武昌区检察院及时抽调精干力量提前介入,多次就案件定性、取证方向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紧扣“套路贷”常见手段,一一厘清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涉案金额。
日前,武昌区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肖某等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部分被告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之中。
许诺高息:杀熟2400余万有借无还
为冲业绩,填补资金缺口,以“垫资过桥”临时周转为由,利用同事间的信任,骗取借款2000余万元。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诈骗案提起公诉。
卢某在某信息服务公司从事贷款销售工作,2019年初,为满足个人虚荣心,成为公司的业绩能手,卢某向因业务往来结识的小王和小邹谎称公司推出优惠活动,让两人帮忙介绍客户办理贷款。卢某宣称,公司不仅能帮助成功签单办理贷款的客户还3个月至6个月的利息,介绍人还能得到3个月的利息作为佣金。为了证明活动的真实性,成功与客户签单,卢某不惜自掏腰包帮客户偿还贷款利息,以此获取更多的客户资源。高额佣金回报也让小王和小邹深信不疑,先后帮其介绍了百余位客户。
但冲业绩是真,优惠活动是假。随着介绍来的业务越来越多,卢某已无力支付利息和佣金。钱从哪儿来?这让他心里开始着急起来,为了填补资金窟窿,他决定向自己的同事借款,用来贴息和支付佣金。
同事小吴就是其中一位受害者,卢某以“在外面做单子要短期周转,需要借钱做过桥垫资”为由向小吴借款,并许诺小吴一天能有千分之二的利息,年底更是有一天千分之五的高息,而且10到15天就能归还本金及利息。面对高额利息的诱惑,小吴信以为真,先后向其转账150余万元。刚开始还能收到还款,但后来小吴的钱是“只出不进”,几经催要后,钱没要回来,卢某也联系不上了。
经查,像小吴这样的受害者还有30余人,卢某都是虚构帮客户“垫资过桥”的事实,大量借款进行资金周转。很多同事都是基于卢某在公司优秀的业绩表现,出于信任才把钱借给了他,也没有打借条。截至案发,卢某累计骗取2000余万元。卢某除了用这些资金“拆东墙补西墙”给贷款客户贴息、支付介绍人佣金、支付借款利息外,还有部分自己用于打赏主播、娱乐消费等。
前不久,该案被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初步审查后,发现该案受害人多达30余人,且多数被害人与卢某之间经济往来频繁,账目十分混乱。为查清犯罪数额,承办检察官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聘请会计事务所对涉案账目进行严格审计,但审计结果与被害人报案金额差距较大。经承办检察官逐一核实,最终查清卢某尚有2400余万元未归还。针对部分被害人对涉案钱款去向提出的质疑,承办检察官多次耐心解答,并从与被害人沟通过程中梳理出补充侦查线索,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卢某在某直播平台的消费记录、日常大额支出以及个人资产情况,进一步查明了钱款的去向。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经承办检察官主动释法说理,卢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并自愿认罪认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检察日报 郭树合 赵健 周晶晶 田第潘 崔洁 雷婷婷 李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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