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遭受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仅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遭到损害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被侵权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损害的,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无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都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被害人仍然可以就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
(本文来源:杨晨律师-法律匠人的新浪博客)
杨晨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成功办理过多件结果为检察院不起诉(三个罪名全案不起诉,法院二审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擅长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经济、金融类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
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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