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洛阳离婚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1986年12月,李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2013年5月13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五项第1条载明:经男方同意,女方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险费用,全部由男方缴纳至保单规定年限交完为止。但陈先生仅给李女士缴纳社保费用至2014年12月,之后未再缴纳。
陈先生辩称认可李女士起诉的事实,但是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离婚协议第五项第1条约定无效。
二、裁判观点
法院判决陈先生支付拖欠李女士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社保14976.03元,2016年4月之后的社保陈先生继续缴纳。
三、裁判理由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第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女士、陈先生均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陈先生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因此李女士要求陈先生继续履行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第1项及要求陈先生支付拖欠社保费用14976.03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陈先生辩称的离婚协议约定的支付社保费用相关条款无效、李女士不属于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贫困人员、该案需待法院对城施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为依据的理由,因陈先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以及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的事实,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离婚协议法定无效、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法定事由。因此,陈先生的辩称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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