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要求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形
离婚纠纷中双方离婚的缘由繁多,在协议离婚中要求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少一点,相对多数是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那什么情况下可以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呢?
01“法律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私自实施上述处分财产的行为自然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益,所以为保护相对方的权益,不管在离婚诉讼中或者是离婚后,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02“夫妻共同财产
但所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若夫妻一方转移、变卖个人财产自然不属于可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
03”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法律规定,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第三人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相反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还会受到惩罚,另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少分或者部分共同财产,另外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未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如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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