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物业纠纷司法解释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物业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
目录
一、非普通住宅、商铺空置期是否打折
二、物业费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按支付周期分别起算
正文
一、非普通住宅、商铺空置期是否打折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对于非普通住宅、商铺:1.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从约定;2.合同无约定,参照上述规定按60%计算。

二、物业费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按支付周期分别起算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给付物业服务费,属典型的继续性合同,但有别于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一直在产生新的债,而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在合同订立时已是明确的,是同一个债务分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认定为独立债务,故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更为合理。
注意:适用时效时,不可简单的按日计算,需要审查物业合同中物业费支付周期,比如约定按月付费,2023年5月31日物业公司主张过物业费,应认定2020年4月(含4月)之前的物业费过诉讼时效,而不能认定为2020年5月30日之前的物业费过诉讼时效。
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法答网最高院民一庭2024年5月27日对物业费诉讼时效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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