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基本目录,行政职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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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包括哪些
来源:法治日报
本报讯 记者万静 记者近日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自2025年4月至12月部署开展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
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包括限制企业自主迁移、阻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妨碍企业公平参与异地经营、设置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隐性门槛四大类突出问题。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将集中查处一批重点案件,推动修订废除一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关心关切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突出问题,支持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成长壮大,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据悉,专项行动要求各地拓宽问题线索收集渠道,深化与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加强线索闭环管理。将执法办案作为主线,依法依规处理有关问题线索,严查快处违法案件。积极运用多种方式,强化惩戒约束和警示效果,形成有力的执法震慑。
据了解,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更好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着力规范政府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不断强化对行政性垄断的监管执法,及时纠治了一批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违法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取得积极成效。修订《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制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共梳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各类政策措施69万余件,清理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问题的政策措施4218件;部署开展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连续3年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相关专项行动,大力纠治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不断破除限制企业自主迁移、妨碍市场公平准入、构筑自我“小循环”等问题。
行政职权是什么
中国网4月17日讯 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市场监管总局自2025年4月至12月部署开展整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包括限制企业自主迁移、阻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妨碍企业公平参与异地经营、设置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隐性门槛四大类突出问题。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将集中查处一批重点案件,推动修订废除一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和经营主体关心关切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突出问题,支持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成长壮大,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限制企业自主迁移类问题包括,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制发文件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将登记注册、经营纳税等保持在本地,或者要求企业在迁出时全额或部分返还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以歧视性资格条件等为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的行为等。
阻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类问题包括,滥用行政权力指定或者要求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特定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服务设定歧视性技术要求、检验标准等,阻碍、限制其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对外地商品服务设置歧视性补贴政策或者收费标准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要求企业采购本地产品,或者通过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引导本地企业之间相互采购的行为等。
妨碍企业公平参与异地经营类问题包括,滥用行政权力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排斥外地企业参加本地招标采购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设置不合理的名录库、资格库,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妨碍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等。
设置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隐性门槛类问题包括,滥用行政权力利用信用评价等手段设置外地企业市场进入隐性限制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借助地方标准等变相阻碍外地企业、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特定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行为等。
专项行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提供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线索。
编辑:赵晓雯
编审:彭瑶 魏婧
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惠阳区实施市级规划行政职权的决定》,作为区级政府,被委托实施市级规划行政职权的惠阳区备受关注。具体到行政职权的下放将带来怎样的好处,将如何助力惠阳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近日对此进行了解答。
关注决定内容,本次惠阳区受委托实施市级规划行政职权事项分别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调整)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含调整)审批和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调整),分别被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给惠阳区人民政府和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实施。
根据决定内容,规划行政职权委托实施周期为2025年3月7日至2026年3月6日。将带来怎样的影响?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对此回复称,在职权下放期间,惠阳区将全面落实“制造业当家”要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工业用地规划审批为主;加快推动配套建设,保障基础设施、民生等重点项目的详细规划实施;逐步完善重点片区规划未覆盖区域的详细规划审批工作。
与此同时,审批效率将得到大幅提升。该局指出,在职权下放期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调整)审批、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含调整)的审批时限将缩短至两个半月,大幅度地提高工作效率。
“任何项目的建设落地,都得全面捋清区域规划和项目审批等前期事项,因为涉及的审批流程较为复杂,耗时周期较长,随着职权下放,区一级政府实现统筹决策,能够更加高效推进项目的建设落地实施。”惠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协会相关规划专家介绍,这对于惠阳更加高效决策和建设是一大利好,但同时也要做好衔接和规范审批,权力和责任是相互的,避免承接过程中出现越位、缺位和错位等问题。
南方+记者 张峰
【作者】 张峰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行政法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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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五年来检察机关创新加强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在检察院的“四大检察”中,一些社会公众对“行政检察”还比较陌生。行政检察到底是干什么的,有哪些功能和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王勇在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介绍,行政检察是“四大检察”职能之一,当前已形成了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新的增长点的监督新格局。
具体来说,行政检察职能主要概括为六项:一是行政裁判结果监督,二是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三是行政诉讼执行监督,四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五是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六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王勇介绍,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的监督。监督方式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其中,抗诉采取“上抗下”的方式,再审检察建议属于同级监督方式。
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活动违法情形和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对维护审判程序正义、保障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方式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均属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行政诉讼执行即人民法院对生效行政裁判的执行活动,主要包括执行裁定、决定,以及执行实施行为。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对生效行政裁判执行活动实施的监督。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受理、审查,裁定以及执行的活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审查、裁定及执行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施的法律监督。
王勇说,“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这两项职能,很多人可能陌生一些,它们是比较新的。”
2021年,中共中央专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权,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其纠正,从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王勇说,该项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职与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履职相衔接的制度,是党中央从完善国家监督体系出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积极稳妥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贯穿前述各项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将“解决行政争议”新增为行政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也提出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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