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具体危险犯吗,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抽象危险犯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涵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具体危险犯吗,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抽象危险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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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

我们给大家普法的主题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过期的药到底是假药还是劣药?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什么区别?生产销售劣药罪又是怎么量刑的?是不是你也有这样的疑问?

法条晦涩难懂?看完了一脸懵。别着急,法制网记者刚刚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齐晓伶,保证讲解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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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的药到底是假药还是劣药?

采访中,齐律师告诉法制网记者,假药其实比较好理解,我们在电视上和网上经常看到各种“神药”的广告,这些药往往被冠以“祖传秘方”的高帽,声称能“药到病除”。比如龙凤接骨膏、神奇喘咳散、蛇胆追风丸…但其成分都是一些比较常见的东西,比如水、面粉、树枝、黄连以及一些成品药等,都是一些低成品且易得到的东西。而劣药,按照字面意思是指药品成分或者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

但是按照我国《药品管理法》,也规定了按照假药和劣药论处的一些情形,如果仅仅只是过期的药属于按劣药论处,但是实际情况中往往有时候过期的药会产生质变,那么一旦经过鉴定机构的认定为变质的药,那就应该是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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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的定罪到底有何区别?

采访中,齐律师告诉记者,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者人员,如果构成犯罪需满足药品是假药或者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同时只要该假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也就是不一定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要有这个潜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而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企业或者人员,如果构成犯罪需满足药品是劣药或者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同时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

从齐律师的解析,我们不难看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标准更为严苛。而很多网友可能说,劣药并不一定比假药损害小啊,比如心脏救命药,如果是劣药,可能服用后因为没有起到急救的作用,人就死亡了,为什么假药的定罪反而更严苛呢?

小编的回答是:这个问题,在刑法上属于量刑的问题,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最终罪犯判了多少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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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这两个罪又是如何量刑的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文章来源 法制网(作者 刘青)

本期编辑 于澄 刘青 宋胜男 李金凤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吗

我们给大家普法的主题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过期的药到底是假药还是劣药?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什么区别?生产销售劣药罪又是怎么量刑的?是不是你也有这样的疑问?

法条晦涩难懂?看完了一脸懵。别着急,法制网记者刚刚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齐晓伶,保证讲解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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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的药到底是假药还是劣药?

采访中,齐律师告诉法制网记者,假药其实比较好理解,我们在电视上和网上经常看到各种“神药”的广告,这些药往往被冠以“祖传秘方”的高帽,声称能“药到病除”。比如龙凤接骨膏、神奇喘咳散、蛇胆追风丸…但其成分都是一些比较常见的东西,比如水、面粉、树枝、黄连以及一些成品药等,都是一些低成品且易得到的东西。而劣药,按照字面意思是指药品成分或者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

但是按照我国《药品管理法》,也规定了按照假药和劣药论处的一些情形,如果仅仅只是过期的药属于按劣药论处,但是实际情况中往往有时候过期的药会产生质变,那么一旦经过鉴定机构的认定为变质的药,那就应该是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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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的定罪到底有何区别?

采访中,齐律师告诉记者,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者人员,如果构成犯罪需满足药品是假药或者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同时只要该假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也就是不一定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要有这个潜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而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企业或者人员,如果构成犯罪需满足药品是劣药或者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同时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

从齐律师的解析,我们不难看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标准更为严苛。而很多网友可能说,劣药并不一定比假药损害小啊,比如心脏救命药,如果是劣药,可能服用后因为没有起到急救的作用,人就死亡了,为什么假药的定罪反而更严苛呢?

小编的回答是:这个问题,在刑法上属于量刑的问题,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最终罪犯判了多少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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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这两个罪又是如何量刑的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什么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文对“假药、劣药的认定”“从重处罚假药劣药犯罪”进行了解读。

假药、劣药的认定

“对六种情形的假药、劣药,能够根据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根据解读,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可以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其中,对是否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昌充此种药品”的假药、是否属于\"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的劣药存在争议的;以及对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其他五种情形的假药、劣药,应当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质量检验结论。司法机关根据认定意见、检验结论,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据了解,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从重处罚假药劣药犯罪

《解释》还明确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涉案药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另外,根据《解释》,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销售”;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

据了解,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解释》。《解释》对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充分体现了依法严厉惩治假劣药犯罪的政策导向。

3月11日,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景和指出,《解释》是判定药品领域违法与犯罪的重要界线,为强化药品安全监管、打击药品领域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记者孙红丽)

来源: 人民网

生产销售劣药罪有未遂吗

核心要点

今天,我们给大家普法的主题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过期的药到底是假药还是劣药?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有什么区别?生产销售劣药罪又是怎么量刑的?是不是你也有这样的疑问?

法条晦涩难懂?看完了一脸懵。别着急,法制网记者刚刚采访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齐晓伶,保证讲解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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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的药到底是假药还是劣药?

采访中,齐律师告诉法制网记者,假药其实比较好理解,我们在电视上和网上经常看到各种“神药”的广告,这些药往往被冠以“祖传秘方”的高帽,声称能“药到病除”。比如龙凤接骨膏、神奇喘咳散、蛇胆追风丸…但其成分都是一些比较常见的东西,比如水、面粉、树枝、黄连以及一些成品药等,都是一些低成品且易得到的东西。而劣药,按照字面意思是指药品成分或者使用效能达不到标准规定。

但是按照我国《药品管理法》,也规定了按照假药和劣药论处的一些情形,如果仅仅只是过期的药属于按劣药论处,但是实际情况中往往有时候过期的药会产生质变,那么一旦经过鉴定机构的认定为变质的药,那就应该是按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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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的定罪到底有何区别?

采访中,齐律师告诉记者,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者人员,如果构成犯罪需满足药品是假药或者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同时只要该假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也就是不一定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要有这个潜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而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企业或者人员,如果构成犯罪需满足药品是劣药或者按劣药论处的情形,同时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

从齐律师的解析,我们不难看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标准更为严苛。而很多网友可能说,劣药并不一定比假药损害小啊,比如心脏救命药,如果是劣药,可能服用后因为没有起到急救的作用,人就死亡了,为什么假药的定罪反而更严苛呢?

小编的回答是:这个问题,在刑法上属于量刑的问题,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最终罪犯判了多少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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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这两个罪又是如何量刑的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附:《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来源 |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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