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路基材料有限公司、黄某2、唐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起,被告人黄某2伙同陈某等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抽取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公司”)、上海*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润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声招标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9份,价税合计1,167万余元。被告人黄某2结伙陈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为他人虚开发票。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2以实际控制的*茂公司为*华公司虚开发票资金走账为名,骗取*华公司共计174万余元。后被告人黄某2伙同陈某、顾诚金(已判刑)将上述赃款取现、保管,并进行分赃。
被告人唐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华公司的过程中,于2019年2月-3月间,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他人处虚受开票公司为*茂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2份,价税合计325万余元。
2019年10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于本市崇明区定澜路绿地H-town15号楼925室抓获被告人黄某2。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9年5月5日,顾诚金家属退还*华公司31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黄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二、被告单位上海*华路基材料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黄某2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2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2又伙同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单位*华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唐某某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依法处罚。关于诈骗罪的定罪问题,本院认为,同案关系人陈某、顾诚金均证实系174万元入账后被告人黄某2先转出16万元,后将剩余钱款转入*森公司账户以及他人账户后取现瓜分,可以确认*茂公司账户控制在被告人黄某2手中;其以虚开发票资金走账为名骗取钱款,应认定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2对虚开发票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予采纳;但其与陈某在虚开发票中作用相当,不能认定从犯。被告单位*华公司及被告人唐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认罚,可依法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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