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的最佳时间是什么?,留置期间退赃的最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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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的最佳时间是什么?,留置期间退赃的最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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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的最佳时间,案件过两天要送去检察院

当家庭中有人牵涉刑事案件,进入到退赃退赔这一环节时,家属往往会陷入纠结与迷茫之中。退,担心自身经济受损,且不确定能否换来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不退,又怕影响被告人后续量刑。那么,刑事案件被告人家属应该如何抉择?

我遇到过很多案件是属于比较遗憾的,家里的亲人一旦被抓了以后,办案机关联系家属去退赔,家属一般听到这样的话,都会很着急,立刻就会听从办案机关马上去配合退赔。我们也能够理解家属着急的心情,有亲人在里面,恨不得我赶紧把钱退了以后可以把人换出来,而且我们老百姓本身对办案机关可能也有一种惧怕的心理。那么退赃退赔后,家属过来找到律师,律师在梳理案件的时候,询问家属案件退赃退赔的情况,问家属为什么退这么多钱,家属就会说办案机关让我退这么多钱,我说退之前,没有和办案机关谈一谈,我退了以后给我办理取保吗?他说我没有。

如果是做罪轻辩护的案件,全额退赃退赔,或者说部分退赃退赔,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如果你不去和办案机关谈,简简单单听从办案机关的话去退赃退赔,后面律师拿着什么砝码去和办案机关谈要求把人取保出来,所以家属一开始能去问一问律师,或者一开始找到我们,肯定不是现在这个局面,所以在这个阶段要和自己的律师商量好,一定是和办案机关谈好了,敲定了有哪些好处之后再去退赃退赔。所以退赔的这个问题,家属一定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是说办案机关一打电话让家属去退赔,我马上就去退。我们建议什么时候去退赃退赔呢?有两个比较好的时机。

第一个较好的时机就是在检察院阶段。因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完整的阅卷,能够把握整体的案件情况,对案件事实证据有了全面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就可以和办案机关进行谈判了,比如说,案卷证据上有问题,或者有程序违法的地方,就可以和办案机关协商。所以在检察院阶段阅卷之后是退赃退赔的一个较好时机,因为这个时候我们有了和办案机关谈判的空间和筹码。当然这里面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在第一个阶段,特别是在批捕之前,如果办案机关明确说,赶紧退赃退赔,退了之后可以办理取保,那这个时候就应该配合办案机关去退赔,特别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案件,比如说常见的小额诈骗类的案件,或者是一些盗窃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也认罪,没有什么争议的情况下,办案机关松口了,说把赶紧这个钱退出来,被害人那边给你出谅解,我们就可以配合办理取保,那么这种情况下抓紧退。如果不是这种情况,而是案件比较复杂,当事人在里面坚决不认罪,我们就不建议在侦查阶段退,除非办案机关同意办理取保,除了这种情况的话,我们都需要谨慎。

第二个较好的时机就是签完认罪认罚之后。为什么签完认罪认罚再退是一个比较好的时机呢?有时候我们和检察官谈判,如果律师手里没有筹码去谈判是很艰难的,比如说律师跟检察官谈量刑的问题,假如律师的目标是缓刑,先去跟检察官谈三年的量刑,检察官说不行,我只能给你三年半,那这个时候我可以和检察官协商在检察院阶段部分退赔,因为大家会看到,量刑指导意见里面有一个叫做部分退赃退赔,我在检察院这个阶段给你部分退赃退赔,我要这个从轻的情节,可不可以?可以,没问题。我部分退赃退赔了以后,量刑降到了3年,然后签署认罪认罚,剩下那部分到了法院,再重新创造从轻的情节,叫做全额退赃退赔。那么这个时候认罪认罚签了3年,我全额退赃退赔,又出现了新的从轻情节,当然这个认罪认罚就会往下调,法定刑是3年以上的,已经到3年了,是不是就可以争取缓刑了。所以很多案件是要通过你手里的砝码一步一步创造出来。当然在这里面,有一个前提就是被告人本人是认罪的。那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告人坚决不认罪。例如说诈骗案件,当事人说我不是诈骗,我签了合同,我们合伙投资,投进来的钱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了,现在公司亏了反过来告我诈骗,这种情况现实中很多。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退赔吗?我们一定要征求当事人本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退赔,那家属可以考虑。反过来,当事人本人说我坚决不退,坚决不认罪,坚持对抗到底,那这种情况下,就不要考虑去退赃退赔的问题了。所以到底退不退,首先家属心里面要有数,其次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律师沟通好,不要稀里糊涂直接就退了,也不要说错过了一些很好的谈判时机,导致本来能够压下来的量刑没有压下来。

所以刑事案件被告人家属在面对退赃退赔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与律师的良好沟通,依据准确的案件信息做出决策,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帮助被告人争取到相对有利的案件结果。


退赃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法律效力

赃退赔的目的是从轻减轻处罚,法律规定,刑事案件退赃退赔的从宽幅度为: (1)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 (2)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本律师代理一个刑事案件,罪名是诈骗、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在侦查阶段为了办理取保,直接退给案外人20万,案外人出具谅解书,最后还是批捕了,批捕的罪名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不构成诈骗。 律师建议:除非公安机关能撤销案件的,在侦查阶段退比较好。其他的退赃退赔最好在检察院,这个时候,证据已经固定,退赃的数额也已经确认,退赃好,涉及到财产类犯罪的案件,检察官都会给一个明确的量刑建议,甚至直接给出缓刑的建议,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一定预期。

退赃最晚不能超过多长时间

在刑事案件里,退赃退赔确实是当事人极为关注的焦点。

从立案那一刻起,办案机关便会频繁督促退赃退赔,这让当事人陷入两难。

他们一方面渴望通过交钱展现诚意,为家属争取宽大处理;另一方面,又担忧钱交出去却没起到作用,让本就艰难的家庭经济状况愈发糟糕。

毕竟涉入刑事案件后,花钱成了无底洞,到处都是花钱的地方,每一笔钱都很珍贵,最好能用在关键之处。

退赃退赔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积极退赃退赔,能直观体现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在量刑时,司法机关通常会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

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被盗财物,相较于拒不退赃的嫌疑人,往往能获得更轻的量刑。

这是因为退赃退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契合刑罚教育改造罪犯、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然而,要想借助退赃退赔争取到理想结果,时机的把握至关重要。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里,案件从立案伊始便进入一个逐步明晰的过程。

侦查初期,案件的全貌尚未完全展现,诸多关键细节,如案件性质的精准界定、当事人在犯罪行为中所承担责任的准确划分,都处于不明确状态。若当事人此时贸然退赔,便如同在尚未看清局势时就匆忙亮出底牌。

从案件定性角度来看,部分案件在初始阶段,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模糊不清。当事人过早退赔,办案机关极有可能据此倾向于将案件定性为刑事犯罪,而当事人后续若想再争取将案件往民事纠纷方向引导,因已完成退赔,缺乏有力的协商依据,成功的可能性将大打折扣。

例如在一些经济往来引发的案件中,资金的流转究竟是正常商业行为还是涉嫌诈骗,在侦查初期难以判定。当事人过早退赔,就等于默认了资金流转存在问题,失去了在定性环节据理力争的关键时机。

谈及责任认定,在共同犯罪案件里,每个当事人在犯罪行为中的参与程度和所起作用,在侦查过程中会不断被梳理和重新评估,存在很多变数。这也是刑事案件的辩护空间。

过早退赔的当事人,可能在后续责任认定时,被认定承担较重责任。因为办案机关可能基于其退赔行为,主观上认为其对自身责任有更清晰认知,从而在划分责任时,未充分考量其他可能减轻责任的因素。

而当事人一旦退赔,在与办案机关协商责任认定时,无法以退赔作为条件,要求重新审视责任大小,只能被动接受可能不利于自己的责任划分结果。

在量刑协商环节,退赔本是与办案机关协商从轻量刑的有力武器。但过早退赔,会使当事人此时已无此筹码可用。办案机关在考虑量刑建议时,会综合权衡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表现。

若当事人过早退赔,后续在面对一些可争取从轻量刑的情节,如认罪认罚的具体程度、是否积极配合调查等方面,因已完成退赔,缺乏与之对应的协商手段,难以向办案机关争取量刑建议的利好 。

进入审判阶段,过早退赔对与法官谈判同样极为不利。审判时,法官会全面审查案件的证据与事实。

若当事人在侦查初期就过早退赔,此时部分证据或许仍存在瑕疵,一些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尚未经充分质证与核实。然而,过早退赔行为可能使法官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认为当事人对犯罪事实已基本认可,进而在证据审查环节,对那些可能存在问题的证据关注度降低。

例如在我们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关键证人的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之处,但因当事人过早退赔,法官在庭审质证时,对该证人证言矛盾点的挖掘可能不够深入,导致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被过度采信。当事人在后续与法官就证据认定进行沟通时,由于已退赔,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说服法官重新全面审查证据,错失纠正证据偏差的机会。

在阐述量刑情节时,法官会考量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过早退赔的当事人,在审判阶段可能难以突出自身在其他方面的积极转变。比如,当事人本可以在审判阶段通过详细阐述自己案发后的深刻反思、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等行为,向法官展示自己的悔罪态度和社会责任感,以此争取从轻量刑。但由于过早退赔,法官可能更多聚焦于退赔这一行为本身,而忽视当事人后续的其他积极表现。

当事人在与法官沟通量刑情节时,因已提前退赔,无法将退赔与这些新的积极行为相结合,形成更有力的从轻量刑诉求,使得在与法官的谈判中处于劣势,难以争取到理想的量刑结果。

反之,过晚退赔同样弊端显著。当退赔行为拖延至审判后期甚至判决生效之后,此时案件事实基本查明,证据也已固定,法官对案件已有较为明确的判断。当事人此时才进行退赔,可能导致无法充分享受从轻量刑的优惠。

法官在量刑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态度与行为,而退赔的及时性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过晚退赔,会让法官认为当事人对自身行为的悔悟缺乏及时性与主动性,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无悔罪表现,从而在量刑时得不到任何从轻考虑。

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直到庭审结束即将宣判时才愿意退赔,相较于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就积极退赔的被告人,其从轻量刑的幅度会大幅降低,甚至可能因过晚退赔而无法获得从轻处罚。



由此可见,退赃退赔时机的精准把握,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命运走向。退赔退赃的最佳时机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进展、证据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最终确定。从而确保当事人既能通过退赃退赔展现悔罪诚意,争取宽大处理,又能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及家庭的经济利益,将有限的资金用在真正能推动案件向好发展的 “刀刃” 上。

2025年缓刑放宽政策

作者:吴单,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如需转载授权,请私信作者本人(ID:wd3410)

在《退赃退赔,从宽幅度有多大?如何计算数额?》一文,我们讨论了退赃退赔对量刑结果的影响、从宽幅度及合理数额的确定,这又引出了其他一些问题:

作为当事人家属,我要不要退赃退赔?什么时候退赃退赔?要不要找被害人出谅解书?被害人如果狮子大开口怎么办?如果出了谅解,是不是等于家属替当事人认罪了,会不会导致后续被动?

01

今天,先谈谈退赃退赔的问题。

首先,要不要退赃退赔?

如果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毫无疑问,肯定是要退赔的,这是犯罪之人本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惩罚。

但是,家属不是法官,家属更关心的是当事人什么时候“出来”。

所以,从刑事诉讼权利的角度,钱是可以退,但必须考虑到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换言之,在做决定时,家属要保持清醒:我把这个钱掏出去,是不是能给当事人换来“实惠”?

这是无可厚非的,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财产犯罪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家属承受得很多,能做的却不多,而钱可能是唯一的“筹码”。如果原本量刑建议三年,退赔之后还是三年,这对家属来说,退赃退赔的意义何在?

所以,在退赃退赔之前,当事人家属应当与办案机关沟通清楚,委托了辩护律师的家属,则应当与律师商量好,再由律师代为沟通。

无论如何,达成共识再行动。

02

其次,什么时候退赃退赔最合适?

绝大多数人一生都不会牵涉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也一样,一旦陷入这样的麻烦,可能因为缺乏经验而错失帮助当事人的最佳机会。

可以理解,知道家人可能犯事被抓了,家属往往会对办案机关产生畏惧心理,于是样样照办,让退多少就退多少,啥也不问,但由于种种原因,结果可能并不如人所愿。

通常来说,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家属与侦查机关对案情的了解程度是不对称的,在不会见当事人的情况下,家属对案件信息掌握得很少,几乎没有谈判协商的空间

退一步来说,即使侦查机关给出取保“承诺”,这种“承诺”不一定能兑现,因为是否批捕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此时,如果家属“贸然”退赔,很可能就失去了唯一的“筹码”,从而在后续陷入被动。

当然,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无争议的案件,家属通过委托律师会见,往往能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和当事人情况,如果能充分论证当事人情节轻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再主动提出退赔退赔,则很有可能直接获得取保,进而为最终量刑争取主动。

但是,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即使律师会见了当事人,有时也无法完全把握案件事实,比如侦查机关收集了哪些证据,同案人是怎么说的,被害人又提供了哪些证据等等。所以,在案情不明朗时,是否当下就退赃退赔要仔细斟酌。

03

从实务经验来看,退赃退赔有两个相对合适的时机

一是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机关协商退赔从宽事宜

此时,辩护律师已经完整阅卷,结合会见当事人时掌握的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等信息,可以针对性地跟公诉机关讨论从宽幅度、量刑情节等问题。

二是在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再适时提出退赃退赔申请从宽

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而言,可以争取从宽量刑的情节就那么几个。其中,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均属于第二类从宽量刑情节,且从宽幅度可以叠加。

如果是希望争取缓刑的,而在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之后,检察官给的从宽量刑建议是三年半或者三年无缓。此时,可以提出退赃退赔,再争取一个从宽情节,进而争取缓刑。

在实务中,如果当事人家属一时拿不出足额退赔款项的,也可以考虑分两步走,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部分退赃退赔,在审判阶段再全额退赃退赔,逐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诉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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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强调一下,退赃退赔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当事人的涉案事实基本无争议,确实做了,但希望通过“事后补救”的方式依法争取从宽处理,尽可能免罚少罚。

反过来,如果案件不存在犯罪事实,当事人要求无罪辩护的,那就坚持到底,家属也不用考虑退赃退赔的问题

比如,当前很多涉合同诈骗的案件中,当事人与人合伙投资经营,后项目亏损,投资无法收回。于是,合作方就认为被骗,并以受害人身份报案。

这类案件的争议很大,当事人往往认为不构成诈骗,也不同意退赃退赔。如果案情属实,不存在犯罪行为就不存在受害人和赃款,也就没什么可退的。此时,家属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全力支持无罪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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