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是什么,收回国有土地程序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岑一

行政机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案情概况

2003年12月,青岛某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2006年3月,某市政府为该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12月,某市国土资源局与某核建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范围包含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部分土地。2009年4月,市政府为某核建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3月,市政府作出《收回通知》,通知收回该公司受让的土地中的28992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法定程序注销该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公司先后就《收回通知》及市政府为某核建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起撤销之诉,并就违法收回土地造成的损失诉请行政赔偿。

审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地方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市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作出《收回通知》履行了任何行政程序,也未证明其行为符合程序公正的原则,遂判决予以撤销。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企业有权申请赔偿。在涉案企业仍然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市政府为某核建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遂判决确认违法。

裁判要点

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得到平等保护。行政机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政府在未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为其他企业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对于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企业造成的损害,企业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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