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犯罪的电视剧,女性犯罪档案封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任芷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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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强奸杀害88岁妇女罪犯已被枪决”相关消息受到网友关注。

一则发布主体为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布告》介绍,2022年9月,罪犯刘某奇(出生于1974年10月),以残忍的方式强奸、杀害了一名农村独居女性梁某某(殁年88岁)。

法院布告。 红星新闻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刘某奇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后,刘某奇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刘某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即日将罪犯刘某奇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该布告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5月13日。

5月14日,红星新闻致电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证实该布告属实,为忻州中院所发。罪犯刘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14日中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名工作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 介绍,网传《布告内容》属实,“罪犯昨天已经被执行死刑,其它的执行细节属于审判机密,不便透露。”

(综合自红星新闻、@中国新闻周刊等)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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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一则发布主体为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布告》在网络上引发关注。《布告》中介绍,2022年9月,罪犯刘某奇(出生于1974年10月),以残忍的方式强奸、杀害了一名农村独居女性梁某某(殁年88岁)。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刘某奇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后,刘某奇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罪犯刘某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即日将罪犯刘某奇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该布告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5月13日。

14日中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名工作人员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网传《布告》内容属实,“罪犯昨天已经被执行死刑,其它的执行细节属于审判机密,不便透露。”

作者:陈威敬

编辑:胡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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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日报】

5月1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赵某、王某某、陈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赵某利用“教员”身份

多次强奸8名未成年女性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罪犯赵某利用在非法成立的某“成长教育基地”担任教员的身份,伙同其他多名教员采用殴打、辱骂、体罚、强迫劳动、关禁闭等方式对数十名未成年学员实施虐待和非法拘禁,逐步形成以赵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赵某利用上述虐待、拘禁行为对学员形成的心理控制,采取胁迫、利诱以及拍摄视频等手段,多次对8名未成年女性学员实施强奸,其中包括3名幼女。其间,赵某逼迫被害人长期服用避孕药,强奸行为导致多名被害人患有妇科病。此外,赵某还实施了故意伤害、诈骗等犯罪。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罪犯王某某冒充导演招募小演员

强奸未成年女性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罪犯王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专门以小学、初中女学生为对象,采用冒充导演招募小演员或冒充女性未成年人的方式,先通过网络诱骗、胁迫未成年被害人拍摄并发送裸体等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后以当演员需检查身体等为由诱骗或以公开不雅照片、视频相威胁,将被害人约出实施强奸。王某某共强奸并猥亵9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包括7名幼女、1名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女性,在强奸过程中拍摄视频,以此胁迫继续实施奸淫,对部分幼女长期、多次强奸,并实施严重凌辱行为。此外,王某某还猥亵其他10名幼女、1名男童。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罪犯陈某某潜入初中生QQ群

选择女学生实施强奸

罪犯陈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2022年1月至4月,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冒充同龄人先后加入20余个初中学生自建QQ群、微信群,随机添加群内女学生为好友,选择其中部分女学生,以诱骗、胁迫等方式约出实施强奸。陈某某单独强奸3名幼女7次,强奸1名未成年女性未遂,在强奸过程中拍摄视频,以此胁迫继续实施奸淫,并致部分幼女自残、试图自杀、辍学。陈某某还纠集同案犯轮奸上述1名幼女共3次,并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其他多名同案犯分别奸淫该名幼女。此外,陈某某猥亵其他2名幼女,另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此次对三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的鲜明态度,向全社会宣告“侵害孩子者,必严惩不贷”。同时,三个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遭遇也提醒我们,要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犯罪,从源头上遏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上述第一个案件中,罪犯赵某等人以未经登记成立的“成长教育基地”为依托,形成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并以管理需要为由,隔绝家长与学员联系。赵某利用身份赋予的优势地位,以殴打、体罚等所谓的惩罚教育手段对被害人形成控制并借机实施性侵,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案暴露出个别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无证经营、内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相关监管缺失等问题。

第二个案件中,罪犯王某某利用未成年人鉴别和防范能力弱的特点,同时注册多个网络账号、一人分饰多角,通过伪装成某著名女导演、导演助手、知名演员等方式,以“当演员需要拍裸照、需要检查身体”等话术诱骗,或以公开裸照、视频相威胁,实施性侵。该案反映出随着信息网络的普遍应用,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空间所独有的身份虚拟性、沟通私密性、技术便利性特征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手段更为隐蔽、更具欺骗性,危害范围更广。同时,暴露出网络社交平台监管漏洞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缺失等问题。

第三个案件中,罪犯陈某某30余岁,却冒充同龄人化名潜入初中学生群,以“广撒网”的方式物色作案对象,借交友之名寻机实施性侵,甚至纠集他人共同实施性侵,社会危害性大。陈某某具有强奸多人、强奸情节恶劣、轮奸等多项加重处罚情节,且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对其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的强奸犯罪分子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坚定立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不少犯罪分子冒充同龄人接近未成年被害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的特点,采取诱骗、施压、胁迫的渐进式手段操控,最终实施性侵,暴露出未成年人性教育和法治教育不足、家庭和学校履职缺位等问题。

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始终坚持“零容忍”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愈发隐蔽、形式愈发多样,从源头上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等机构的监管,完善准入和日常管理机制,促使相关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活动,强化从业人员管理;

建议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净化网络环境,铲除不良信息滋生、蔓延土壤,及时发现并阻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风险。

同时提示广大家长和学校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更加重视并共同开展好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网络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变化,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养成安全交友意识。

最后,希望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构筑起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全方位的、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央视新闻、红星新闻

本文来自【黑龙江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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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2024-18-1-220-001

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案

——“零口供”案件中依靠间接证据定罪的证据审查和运用


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罪 间接证据 电子数据 排除合理怀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6月24日约见被害人荣某,在吃饭过程中,趁其不备,向饮品中投放可致人昏迷的物质,并于当日22时许将其带至某快捷酒店房间内。李某趁荣某昏睡之际,使用荣某指纹解锁,打开其手机并将其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4000元(币种下同)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李某还采用同样手段,分别于同年3月、5月在上述酒店劫取被害人于某、常某500元、1000元。案件审理中,李某仅承认实施了盗窃行为,否认实施了在被害人饮品中投放精神类药物致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对抢劫、强奸、强制猥亵犯罪完全予以否认。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津010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二审期间,因发现被告人李某新的犯罪线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津01刑终37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破解李某电脑硬盘加密分区,发现李某还涉嫌在2013年至2016年6月间实施强奸、强制猥亵犯罪及其他抢劫犯罪。经进一步侦查,提取到多名女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奸、猥亵并被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同时通过调取李某社保卡记录,发现其多次谎称以失眠抑郁、癫痫疾病为由开具精神类药物。


2019年5月31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至2016年间,采用在饮料中投放精神类物质致被害人昏迷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吴某银行卡内钱款1500元;强行与李某某、刘某、常某、于某等4人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杨某1人。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上述犯罪事实。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8)津010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津01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致人昏迷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劫取他人财物,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分别对四名被害人实施抢劫犯罪,属于多次抢劫;李某分别对四名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属于强奸妇女多人;李某对一名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犯罪。李某犯罪中使用药物致被害人丧失意识和反抗能力;犯罪过程中拍摄照片、录像,对被害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属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从重处罚。鉴于李某仅承认盗窃犯罪,否认实施投放药物行为及抢劫、强奸、强制猥亵犯罪事实,本案属于“零口供”案件,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依据在案间接证据,特别是相关电子数据证实李某实施的犯罪行为。


其一,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在饮品中投放了可以致人昏迷的药物。本案中,有饭店监控录像、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李某通过婚恋交友网站交友的方式与各被害人结识,将被害人约见外出,在交往过程中,趁机在给被害人购买的饮料中投放药物,致被害人头晕、意识不清或昏迷。医保卡刷卡记录及医院处方证实李某案发阶段购买精神类药品的情况,而且药理、药效与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表现出的不良反应一致,证实其投放药物事实。


其二,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昏迷后,实施了抢劫、强奸、强制猥亵犯罪。(1)多名被害人陈述证实,李某将被害人带至酒店,在被害人不自愿、无意识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李某、刘某某、于某、常某某实施性侵,对被害人杨某猥亵,用被害人手机将于某、常某某、荣某、吴某账户内钱款转走,并对被害人进行拍照、录像,后被害人因害怕名誉受损等原因未报警。李某利用婚恋交友网站与被害人结识,其犯罪对象不特定,且李某与多名被害人同时交往,与被害人第一次见面即实施犯罪,且在犯罪得逞后立刻将被害人拉黑、删除,继续寻找后面作案目标。几名被害人对于与李某交往过程中的经历和受侵害的情况大体相似,均是喝了被告人提供的水或者饮料后从头晕到意识不清到完全昏迷。几名被害人互不相识,没有任何联系,这种特殊经历绝非偶然巧合。(2)在李某的电脑、手机及移动硬盘等中调取了其为被害人拍摄的裸照和发生性关系的视频等材料,经被害人辨认,证明李某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和猥亵的事实。(3)另有证人证言证实李某犯罪后向他人炫耀,以及犯罪后为逃避法律惩罚,用手机搜索相关法律知识、向律师咨询的情况。


综上,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李某所实施的犯罪事实。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审查电子数据在内的客观性证据。对于以间接证据认定犯罪的,运用证据推理应当符合逻辑和经验,确保证据真实、合法,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37条、第263条、第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32条、第236条

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2018年3月20日)

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刑终374号刑事裁定(2018年9月29日)

重审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2019年12月20日)

重审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刑终137号刑事裁定(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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