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领导名单,浙江高院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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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审监法官名单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姚建军:
“假维权”要规制,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
从1985年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宗专利权纠纷开始至今,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之路已经走过了40年历程。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创新,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近年来,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假维权、借维权敛财的异化现象。如何看待与规制这类行为,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近日,人民法院报邀请到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012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姚建军,就当前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出现的一些现象进行访谈,敬请关注。
记者: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科技进步。绝大部分知识产权维权行为,都很好地实现了这一目的。但近年来,在知识产权维权中,也出现了一种诱导对方侵权,然后起诉维权的现象,一般出现在商业化维权案件中,往往是针对一些小商户,即在小商户本无购买侵权商品的意愿时,通过赠送或请求少量进货试销的方式诱导商家购入,随后即有公证人员上门取证,再经过一段时间提起侵权诉讼。您怎么评价这类维权行为?该如何对这类行为加以规制?
姚建军:“犯意诱发型”侵权取证行为,不仅会导致道德风险,还会成为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工具。这类维权行为,多数被称为“商业维权行为”。商业维权中的“商业”,语义源于其逐利性,其特征在于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获得的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者其获得知识产权目的不在于使用、创造社会价值,而在于起诉、索赔。如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维权中间商形成产业链,通过商业化流水作业的维权机制,将到法院诉讼当成谋取商业利益的手段,基于权利人诱发产生的行为“陷阱取证”、工业软件领域“放水养鱼”等现象说明,追逐不正当利益是这些诉讼案件的共同表象,但其内在因素又千差万别,规制之策自然也应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敏锐发现‘一事两诉’‘批量诉讼’等所谓‘维权’案件,规范裁判尺度,做实类案同判,依法从根本上解决。”202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钟波提交了关于防范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打击敲诈勒索式维权的建议,并指出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三类最为恶劣的行径,包括权利滥用行为、程序滥用行为、虚假维权行为;建议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完善,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界定、认定标准、处罚措施以及救济程序,尽可能减少个案中认定的不确定因素。正如钟代表所言,规制“商业维权行为”方式的根本在于通过法律、司法解释明确界定这类行为的裁判标准,建立识别和预警机制,对同一权利人、专业机构代理同时对多主体取证的关联性案件,严格审查原告是否存在故意诱导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合理确定被告注意义务标准。对于恶意维权和滥用权利行为,依法通过罚款、司法建议、约谈或依法驳回等方式进行有效规制;若权利人滥用诉权提起恶意诉讼的行为给经营者造成了实质损失,则经营者可以针对恶意诉讼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向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
记者: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违法的源头是制造商。但实践中,一些权利人并不针对源头生产商提起诉讼,而专门针对一些小商户(尤其是电商平台上的商户)大规模地起诉,您怎么看这类现象?
姚建军:权利人针对小商户进行大规模诉讼,应当区分权利人的诉讼行为是基于“清理市场,向上追溯”的维权策略,还是“放水养鱼,反复收割”的滥诉行为。对于前者,人民法院应当准确把握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确保合法合规的经营者在提供足以确认侵权商品来源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积极引导末端销售者采取合理方式对自身商品进行管理,避免成为侵权产品扩散的帮凶。对于后者,行为人被质疑存在以诉讼为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倾向,这是因为小商户以自然人居多,法律意识相对淡漠,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寻求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达成和解,付钱结束纠纷。这种情况下,即便权利人在每个案件中获赔数额不多,但累积起来却获利可观。对此,解决之道是提升小商户的知识产权意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正如您所言,这些销售商往往并非侵权行为的始作俑者,而是侵权产品的流通环节之一。若不能深入追踪并有效打击实际的侵权产品制造商——即侵权行为的源头,案件数量将会持续增加,当事人将会承担高额诉讼成本,司法资源将会被浪费,甚至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常说,“法律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司法审判其实是利益平衡的过程。如何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维权和商业维权的法律边界,考验着法官的识别能力。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商(如小微主体)在货品采购时不签订合同、不留存票单证等,法院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在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中的举证责任,充分利用合法来源抗辩免赔机制建立避风港,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起诉被控侵权商品制造商或被控侵权商品制造销售的实际控制人等,营造诚信诉讼的法律环境与市场环境,尤其对于批量维权案件中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注重个案的“比例协调”,以及批量案件判赔额的“总量控制”。
记者:据报道,DeepSeek刚刚面世不久,就有一些企业与个人利用其名称“DeepSeek”和其鲸鱼图标,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今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布依法驳回了63件与DeepSeek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认为其具有明显“蹭热点”、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也指出,当前,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存在权利滥用行为,权利人以知识产权纠纷作为工具,谋求远超越其专利权利本身范畴的超额利益甚至违法利益。请您谈一谈对这类权利滥用行为的看法?如何才能规制这类行为?
姚建军:权利滥用是一个讨论已久的话题,这种现象的发生和扩散根源在于利益驱使。一些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以不法手段获取知识产权,继而成为所谓合法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然后向他人主张权利索赔获利,知识产权维权已经异化为这些人牟利的工具。这种知识产权的获取和维权与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的真正通过创新和创意驱动经济发展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种权利滥用的危害性。如在商标领域,你刚才提到的恶意抢注商标或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这些行为人被称为“商标贩子”,他们已将维权工具化,其行为严重冲击了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审理的“一品石案”就是典型的权利滥用行为引发的案件,该案中“一品石”注册商标权人郑某某将本属他人之作品侵夺并申请注册商标后以合法行使权利之名,借诉讼之手向真正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并索要高额赔偿。我们知道,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存在权利滥用行为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行为人滥用其固有权利,违背知识产权法创设知识产权之目的而行使的恶意诉讼。除此之外,还包括诸如知识产权人向有关机关投诉、向电商平台投诉等范畴。我们常说,任何权利的行使均是有边界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不例外,如何界定知识产权保护和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边界,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一般而言,权利滥用表现为诉讼主张故意不真实、故意违背法律而请求权利保护或作防御、所提主张真实但其目的在于迟延扰乱诉讼。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由此使得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具有了可能。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认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核心要件在于确认该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取得该知识产权以及行使该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恶意。
不得不承认的是,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多发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下打击权利滥用的规范缺失以及打击效果不彰息息相关。至今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针对知识产权滥用,以及对于知识产权滥用产生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建议:一要尽快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二要对以提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或批量商业维权诉讼为手段,故意制造侵权行为再行主张损失的相关行为依法严格审查请求保护知识产权权利基础、“犯意诱发型”证据排除、知识产权诉讼是否属于恶意诉讼;三要对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主体及代理机构建立“黑名单”,依法以司法惩戒、行政处罚或吊销相应证照等方式予以打击。
记者: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的情形,其中包括了“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据报道,2025年4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共计29个主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公布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您怎么评价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的作用?
姚建军:守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也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法则。与守信对应的是失信,也即无诚信可言。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后提起诉讼等行为屡禁不止,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必须予以打击。基于此,浙江高院会同浙江市场监管局建立了全国首个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明确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列严”建议,由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此举对鼓励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成为衡量营商环境指数的重要因素。发布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无疑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展示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一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不仅在法律层面上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还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对违法者进行了有效制约。这种多维度、多层次的治理模式,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有效促进了府院联动跨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和行政”双轨制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使违法者在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之外,还间接承受不法行为的信用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威慑效应,有助于打破“违法收益高、违法成本低”的恶性循环。三是将违法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其失信行为公之于众,直面社会舆论的检视,有助于增强社会监督,对其他潜在的知识产权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便于竞争者、合作方和消费者识别风险,减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形成尊重知识产权、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鼓励更多的创新创造。
记者:您认为,应如何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制度建设,以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姚建军: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如何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明确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公示信息的认定和公示标准。二是建立与多部门共治格局相适应,与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特殊性相匹配的信用修复制度,将“点对点”的联络,形成“总对总”的常态化机制。三是督促和引导违法主体积极纠正自身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回归市场活动之中。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发布典型案例,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尊重他人的创新成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浙江高院院长李占国
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在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面临各种风险。而有着拯救和出清两大功能的破产审判,在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浙江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推动破产制度在新形势下更加充分地发挥服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有效运转的基础性作用,持续打造“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湖州召开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提质增效
破产审判“换挡加速”
2024年4月,浙江高院副院长蒋卫宇(前排右一)到富阳调研回访鼎升公司,了解企业重整成功后的经营情况。
2024年,浙江法院审结破产案件5109件,成功化解金融不良债权415亿元,释放土地0.98万亩,出清房产420.7万平方米,安置职工1.14万人。在破产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的现状下,除了继续挖掘内部潜力外,推广适用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成为选择。
玉环市第一家上市企业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资源”)是一家拥有30多年历史的缝纫机老牌企业,却在2023年因9亿余元的担保债务面临退市危机。
2023年7月,中捷资源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为避免退市,中捷资源必须在2023年12月29日前通过重整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净资产转负为正。留给企业的时间仅剩不到6个月。“破产重整案件本身周期就长,上市公司的重整流程更加复杂,我们需要与时间赛跑。”负责该案的台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钱为民表示。
为最大程度提高企业破产重整效率,台州中院通过前期预重整程序阶段充分沟通让双方达成“和解式”重整程序的共识,使得该案从受理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用时36天,不仅避免了企业因无法重整、资产为负而被退市,还保障了2万余名中小股东的投资权益。
快慢分道、繁简分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推广适用简易审理,极大提升了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审判管理也很关键。
2024年,浙江高院创设的《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指引“一本账”》,从收结案情况、审理效率、审理质量、案件效果、府院协同、创新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日常工作等方面,理清破产领域各项重点工作,便于各级法院及时掌握辖区情况,全面激发破产审判工作的内生动力,促进破产制度功能发挥的生态构建。
与此同时,在数字化改革的浪潮中,提升数字化水平,也为破产审判注入了新动能。202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全国法院“一张网”的部署,浙江法院高标准建设的“破产智审”平台,成为全国法院“一张网”破产功能的基础模型,助推破产案件办理规范化、高效化。
与此同时,依托浙江省一体化数据资源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法院部署研发“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应用,实现市场监管、不动产、税务、机动车、社保、公积金等信息在全省范围内的“一网通查”,实现部分高频信息项的全省通查,让数据多跑路、管理人少跑腿,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便利化水平。
精准把脉
挽救企业“因案施策”
企业的挽救价值难以准确、及时进行识别,是很多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没能及时获得司法救治的根本原因。为破解这一难题,浙江法院上线“企业重组价值识别系统”,帮助仍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涅槃重生”,重振发展信心。
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4A级标准化行为企业”,曾荣获“中国年度十大品牌”“省级优秀企业”等称号。后因决策不当导致负债5.4亿元,无法正常经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重组服务团队提前介入,在对不动产、专利等资产进行初步评估的基础上,借助“企业重组价值识别系统”精准识别欧意公司的产品体系、生产能力及销售客户渠道等无形资产的运营价值,科学评估重组可行性,最终实现了企业纾困重生与债权高效清偿的双赢。
“破产污名化现象仍然存在,许多企业顾虑重重,不愿意主动申请重整,或因害怕重整失败转入清算程序不敢申请重整,因此延误救治时间。”金华中院民四庭庭长黄玉强说,如果能精准识别、因案施策,充分整合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就能实现企业救治与债权及时清偿的多赢效果。
“对企业因案施策、对症下药,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同样是关键。”浙江高院民五庭庭长徐峻峰表示,浙江法院实行管理人队伍动态管理,常态化做好履职评价、履职检查等工作。
湖州中院法官回访重新装修后的哥伦波太湖城堡酒店。
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系湖州市最早一批外商独资企业之一,公司因名下酒店整体不动产资产对外抵押担保而陷入债务危机。为一揽子化解案涉矛盾纠纷,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破产企业、主要债权人、抵押债权人等共同推荐的方式确定管理人,指导管理人厘清资产负债、引入优质投资人、积极协调各方权益,最终通过破产重整成功保障海外侨胞、债权人、酒店职工等合法权益的同时,充满欧洲文化风情和山水江南人文底蕴的综合性特色酒店也得以完整保留。事后,该外资企业向湖州中院及管理人致信感谢,充分肯定了法院及管理人的付出和对外商投资权益的保护。
2024年,依据《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浙江高院制定了第一批一级管理人名册,可在全省范围内的各类破产案件中担任破产管理人。各中院配套制定了二、三级和个人管理人名册,可以在本地区范围内按照破产案件的类别担任破产管理人。
在浙江法院第六轮司法质量监督大检查中,浙江高院组织了对管理人履职情况的交叉检查。2024年,全省法院对管理人发放督办函61份。近3年来,关于管理人履职的投诉信访和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逐年减少。
府院联动
社会问题“一揽子解”
温州市初旭食品有限公司是以温州特色食品鸭舌为主要产品的浙江食品行业龙头企业。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企业陷入困境,累计负债约3.71亿元。
为依法挽救濒危企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可重整的不清算”理念,通过府院联动的预重整程序保障市场秩序,最终仅用时56天便推动该公司实现破产重整,化解债务4亿余元的同时,妥善安置企业员工近200人,保障了经销商、加盟商以及供应商等关联企业60余家正常经营,达到保企业、保产业和保民生的良好社会效果。
浙江上电天台山风电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风力发电的企业。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产能低下无法盈利,先后有6笔债务进入执行,执行标的额达3000余万元,另有约9000万元债务尚未进入诉讼,总债务约1.2亿元。天台县人民法院组建执行、破产联合合议庭,通过府院联动+执破融合,高效衔接“预重整+重整”,成功挽救危困企业,保留特殊资质价值,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属地绿色能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大量破产案件的成功重整证明:挽救困境企业是社会问题,仅靠法院一家远远不够。只有推动“府院联动”,凝聚合力、良性互动,才能让企业“破茧重生”,让衍生的社会问题一揽子化解。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处置、风险防范、职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为政府在破产程序中发挥应有作用明确了法律依据。
杭州市富阳区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查封破产企业杭州联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
各地区也依托本级府院联动机制积极推动完善破产审判外部工作环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经信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若干措施》,从依法保障和便利管理人履职、完善破产财产处置机制、健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协调保障机制等7个方面提出了23条具体措施;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场监管局起草《关于进一步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实施意见》,拟解决破产企业信用修复问题,推进简易注销、变更登记等问题;
湖州法院依托市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建立破产事务综合服务窗口,打造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破产公共服务平台,集约办理破产公共事务;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档案管理部门建立破产企业档案存放保管长效机制,2024年全市7个国家综合档案馆共接收21家破产企业档案,累计接收44家破产企业档案。
绍兴市“破产一件事”改革需求调研会在诸暨市人民法院召开,共谋破产审判新思路、改革新举措。
下一步,浙江法院将加强对重要节点、关键环节的管控,提升案件审理质效,加强执破融合探索力度,优化府院联动机制运行,多措并举深化“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的先行优势,为浙江加快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省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破产司法力量。
延 伸 阅 读
创新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是国内最早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省份之一。早在2018年,温州、台州和丽水等地法院便开展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个债清理”)试点。近年来,浙江法院认真贯彻中央部署,推动浙江省人大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予以明确规定,不断丰富个债清理工作的浙江经验,社会反响良好。
个债清理机制的有效实施建立在诚信审查机制基础上。试行七年,浙江法院已经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诚信审查机制,设置贯穿“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的个债清理诚信审查关卡,通过债务人申报、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接受债权人质询、公告方式接受社会监督等多种途径,有效甄别债务人的诚信度。
浙江法院还积极探索数字化审查手段,多维度采集数据,建立债务人诚信评分识别模型、绘制“债务人诚信画像”,把好诚信审查“甄别关”,坚决打击利用个债清理逃废债的行为,对债务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及时终止个债清理程序并视情采取撤销“债务免除”、恢复强制执行乃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浙江法院还积极探索中小微企业破产与个债清理相结合,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一体推动债务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为债务人企业提供担保的自然人的个债清理工作。东阳市人民法院采用合并处置模式,一揽子解决浙江某企业及经营者债务合计8500余万元,合并提升债权清偿率10%以上,保留该企业首批“中华老字号”品牌和原经营团队。
在偿债方案上,浙江法院尊重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意思自治,根据债务人履行能力和债权人类型,探索个性化债务清偿方案,赋予债权人选择清偿方案的权利。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债务人履行能力量化表》为基础分类处置个人债务;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在部分案件中采取开放式清偿方案,赋予债权人多种偿债方案的选择权。
在清偿形式上,浙江法院践行善意文明理念,因案施策灵活执行债务人财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面对债务人名下车辆破旧难变现的问题,争取债权人支持将查封车辆发还债务人从事网约车服务,以网约车服务所得收益清偿债务,以“放车”实现“收款”效果。
据统计,2024年,浙江法院受理个债清理案件1975件、审结1662件,涉案债务人8074人、债务总额76.16亿元,400余名债务人通过个债清理重获经济“新生”。
浙江高院常务副院长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姚建军:
“假维权”要规制,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
从1985年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宗专利权纠纷开始至今,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之路已经走过了40年历程。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创新,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但近年来,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假维权、借维权敛财的异化现象。如何看待与规制这类行为,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近日,人民法院报邀请到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012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姚建军,就当前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出现的一些现象进行访谈,敬请关注。
记者: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科技进步。绝大部分知识产权维权行为,都很好地实现了这一目的。但近年来,在知识产权维权中,也出现了一种诱导对方侵权,然后起诉维权的现象,一般出现在商业化维权案件中,往往是针对一些小商户,即在小商户本无购买侵权商品的意愿时,通过赠送或请求少量进货试销的方式诱导商家购入,随后即有公证人员上门取证,再经过一段时间提起侵权诉讼。您怎么评价这类维权行为?该如何对这类行为加以规制?
姚建军:“犯意诱发型”侵权取证行为,不仅会导致道德风险,还会成为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工具。这类维权行为,多数被称为“商业维权行为”。商业维权中的“商业”,语义源于其逐利性,其特征在于权利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获得的权利基础存在瑕疵,或者其获得知识产权目的不在于使用、创造社会价值,而在于起诉、索赔。如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维权中间商形成产业链,通过商业化流水作业的维权机制,将到法院诉讼当成谋取商业利益的手段,基于权利人诱发产生的行为“陷阱取证”、工业软件领域“放水养鱼”等现象说明,追逐不正当利益是这些诉讼案件的共同表象,但其内在因素又千差万别,规制之策自然也应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敏锐发现‘一事两诉’‘批量诉讼’等所谓‘维权’案件,规范裁判尺度,做实类案同判,依法从根本上解决。”2025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钟波提交了关于防范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打击敲诈勒索式维权的建议,并指出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三类最为恶劣的行径,包括权利滥用行为、程序滥用行为、虚假维权行为;建议加快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完善,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界定、认定标准、处罚措施以及救济程序,尽可能减少个案中认定的不确定因素。正如钟代表所言,规制“商业维权行为”方式的根本在于通过法律、司法解释明确界定这类行为的裁判标准,建立识别和预警机制,对同一权利人、专业机构代理同时对多主体取证的关联性案件,严格审查原告是否存在故意诱导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合理确定被告注意义务标准。对于恶意维权和滥用权利行为,依法通过罚款、司法建议、约谈或依法驳回等方式进行有效规制;若权利人滥用诉权提起恶意诉讼的行为给经营者造成了实质损失,则经营者可以针对恶意诉讼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向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
记者:对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违法的源头是制造商。但实践中,一些权利人并不针对源头生产商提起诉讼,而专门针对一些小商户(尤其是电商平台上的商户)大规模地起诉,您怎么看这类现象?
姚建军:权利人针对小商户进行大规模诉讼,应当区分权利人的诉讼行为是基于“清理市场,向上追溯”的维权策略,还是“放水养鱼,反复收割”的滥诉行为。对于前者,人民法院应当准确把握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确保合法合规的经营者在提供足以确认侵权商品来源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并积极引导末端销售者采取合理方式对自身商品进行管理,避免成为侵权产品扩散的帮凶。对于后者,行为人被质疑存在以诉讼为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倾向,这是因为小商户以自然人居多,法律意识相对淡漠,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寻求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达成和解,付钱结束纠纷。这种情况下,即便权利人在每个案件中获赔数额不多,但累积起来却获利可观。对此,解决之道是提升小商户的知识产权意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正如您所言,这些销售商往往并非侵权行为的始作俑者,而是侵权产品的流通环节之一。若不能深入追踪并有效打击实际的侵权产品制造商——即侵权行为的源头,案件数量将会持续增加,当事人将会承担高额诉讼成本,司法资源将会被浪费,甚至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常说,“法律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司法审判其实是利益平衡的过程。如何界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维权和商业维权的法律边界,考验着法官的识别能力。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控侵权商品销售商(如小微主体)在货品采购时不签订合同、不留存票单证等,法院可以适当减轻被告在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中的举证责任,充分利用合法来源抗辩免赔机制建立避风港,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起诉被控侵权商品制造商或被控侵权商品制造销售的实际控制人等,营造诚信诉讼的法律环境与市场环境,尤其对于批量维权案件中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注重个案的“比例协调”,以及批量案件判赔额的“总量控制”。
记者:据报道,DeepSeek刚刚面世不久,就有一些企业与个人利用其名称“DeepSeek”和其鲸鱼图标,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今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宣布依法驳回了63件与DeepSeek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认为其具有明显“蹭热点”、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也指出,当前,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存在权利滥用行为,权利人以知识产权纠纷作为工具,谋求远超越其专利权利本身范畴的超额利益甚至违法利益。请您谈一谈对这类权利滥用行为的看法?如何才能规制这类行为?
姚建军:权利滥用是一个讨论已久的话题,这种现象的发生和扩散根源在于利益驱使。一些人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特殊性,以不法手段获取知识产权,继而成为所谓合法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然后向他人主张权利索赔获利,知识产权维权已经异化为这些人牟利的工具。这种知识产权的获取和维权与知识产权制度鼓励的真正通过创新和创意驱动经济发展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种权利滥用的危害性。如在商标领域,你刚才提到的恶意抢注商标或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商标,这些行为人被称为“商标贩子”,他们已将维权工具化,其行为严重冲击了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审理的“一品石案”就是典型的权利滥用行为引发的案件,该案中“一品石”注册商标权人郑某某将本属他人之作品侵夺并申请注册商标后以合法行使权利之名,借诉讼之手向真正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并索要高额赔偿。我们知道,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存在权利滥用行为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行为人滥用其固有权利,违背知识产权法创设知识产权之目的而行使的恶意诉讼。除此之外,还包括诸如知识产权人向有关机关投诉、向电商平台投诉等范畴。我们常说,任何权利的行使均是有边界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不例外,如何界定知识产权保护和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边界,考验着法官的智慧。一般而言,权利滥用表现为诉讼主张故意不真实、故意违背法律而请求权利保护或作防御、所提主张真实但其目的在于迟延扰乱诉讼。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由此使得禁止权利滥用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具有了可能。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认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核心要件在于确认该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取得该知识产权以及行使该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恶意。
不得不承认的是,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多发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下打击权利滥用的规范缺失以及打击效果不彰息息相关。至今我国并没有任何法律针对知识产权滥用,以及对于知识产权滥用产生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建议:一要尽快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二要对以提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或批量商业维权诉讼为手段,故意制造侵权行为再行主张损失的相关行为依法严格审查请求保护知识产权权利基础、“犯意诱发型”证据排除、知识产权诉讼是否属于恶意诉讼;三要对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主体及代理机构建立“黑名单”,依法以司法惩戒、行政处罚或吊销相应证照等方式予以打击。
记者: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的情形,其中包括了“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据报道,2025年4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共计29个主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公布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您怎么评价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的作用?
姚建军:守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也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法则。与守信对应的是失信,也即无诚信可言。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后提起诉讼等行为屡禁不止,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必须予以打击。基于此,浙江高院会同浙江市场监管局建立了全国首个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明确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列严”建议,由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此举对鼓励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成为衡量营商环境指数的重要因素。发布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无疑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展示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一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不仅在法律层面上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还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对违法者进行了有效制约。这种多维度、多层次的治理模式,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是有效促进了府院联动跨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和行政”双轨制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使违法者在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之外,还间接承受不法行为的信用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威慑效应,有助于打破“违法收益高、违法成本低”的恶性循环。三是将违法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将其失信行为公之于众,直面社会舆论的检视,有助于增强社会监督,对其他潜在的知识产权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便于竞争者、合作方和消费者识别风险,减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形成尊重知识产权、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鼓励更多的创新创造。
记者:您认为,应如何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制度建设,以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姚建军: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如何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效地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明确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失信公示信息的认定和公示标准。二是建立与多部门共治格局相适应,与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特殊性相匹配的信用修复制度,将“点对点”的联络,形成“总对总”的常态化机制。三是督促和引导违法主体积极纠正自身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回归市场活动之中。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发布典型案例,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尊重他人的创新成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浙江高院电话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张 军
2024年工作回顾
一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最高人民法院收案34898件,结案32539件,同比分别增长65.5%、82.2%。全国各级法院收案4601.8万件,结案4541.9万件,同比分别增长1%、0.3%。
一、以严格公正司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宽严相济、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切实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
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依法严惩颠覆分裂、渗透破坏、间谍窃密等犯罪。深化反分裂反恐怖斗争,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两高三部”制定实施《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对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实施“台独”分裂活动的杨智渊,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判刑,依法严惩不贷。
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审结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4.9万件5.8万人,同比下降5.8%(件数,下同),较10年前下降28.7%。对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的罪大恶极者,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对驾车冲撞行人的樊维秋、校园持刀行凶的徐加金等判处死刑,有力震慑犯罪、保护人民。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审结涉黑恶犯罪案件1663件8840人,同比下降10.4%。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4万件8.2万人,同比增长26.7%,依法严惩涉缅北等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6万件4.9万人,同比增长7.4%。审结医保骗保犯罪案件1156件2299人,同比增长1.3倍。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偷拍窃听等违法犯罪,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石某伙同他人在多家酒店客房安装设备,偷拍40余人隐私并制售视频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依法严惩袭警犯罪,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
依法严惩腐败犯罪。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万件3.3万人,同比增长22.3%,依法惩处孙志刚等48名原中管干部,对李建平依法核准死刑。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审结行贿犯罪案件2473件2873人,同比增长18.6%。审理足球领域系列腐败案,依法对杜兆才、陈戌源、李铁等定罪判刑。严惩涉惠农资金、校园餐等群众身边腐败犯罪。某中学校长伙同他人侵吞学生伙食费、受贿共12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有力维护金融安全。审结金融案件266万件,同比下降12.3%。严惩非法金融活动,审结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案件2.5万件4.8万人,同比增长5.3%。王某诱骗2.9万人购买所谓“虚拟币”,造成损失17亿余元,非法获利9亿余元,并在境外“洗白”,四川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判处其无期徒刑。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有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暨某伙同他人控制97个证券账户,以非法手段影响股价,获利1.8亿元,福建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500万元。
合力做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大指导调解力度,会同16家中央有关单位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诉前化解纠纷1218.2万件,同比增长1.5%。协同有关单位持续落实最高人民法院1至5号司法建议,涉房屋买卖、信用卡、保证保险等案件均大幅下降。针对医保基金监管、房屋征收补偿发出第6号、第7号司法建议,促推多发矛盾纠纷综合治理。福建法院针对700余起电子收费合同纠纷,以判决和诉讼调解明规则,指导行政机关诉前成功调解305起,其余由代理商自行妥善化解。重庆高院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促进多元解纷更加规范。推广安徽“六尺巷”等调解工作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焕发出蓬勃生机和力量。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修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等规程。依法宣告598名被告人无罪,同比下降25.6%。依法纠正冤错案件,再审改判无罪83件101人,同比减少4件21人。常态化开展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审结三年以上未结案件617件、久押不决案件1097件3070人,清理占比分别为54%、69.8%。审结国家赔偿案件6721件,同比下降14.6%;办结司法救助案件3.3万件,同比增长7%,保护和救济受到侵害的权利。吉林、黑龙江、浙江、江西、贵州等地法院会同民政等部门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保障涉诉困难群众生活。
二、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跟进强化司法服务保障举措,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垄断的案件31件,同比增长2.1倍。审结侵犯商业秘密、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案件1万件,同比增长0.7%。孙某等人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长达10余年,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该公司及孙某等人连带赔偿1.6亿元。促进市场资源高效配置。审结破产案件3万件,同比增长6.5%,盘活资产7902亿余元。对无法挽救和不具重整价值的“僵尸企业”,依法及时出清;对可以挽救的困境企业,积极引导重整,帮助657家企业走出困境。北京法院妥善审理新华联集团系列重整案,助力平稳化解债务877亿元,盘活资产269亿元,相关多家企业恢复正常运营。江苏昆山法院推动设立企业重整服务中心,一年来办理破产案件338件,重整、和解、庭外重组率达16.9%,促进引资33.1亿元。依法严惩“假破产、真逃债”,某公司董事长虚构公司债务2800万余元后申请破产,湖南法院以虚假破产罪定罪判刑,对恶意逃废债予以警示、震慑。
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9.4万件,同比增长0.9%。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发展。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推创新成果转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6年来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近2万件,其中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数量和占比逐年攀升,2024年达1233件,占32.3%。依法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惩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权行为,促进规范有序发展。严格依法保护创新。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460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依法审理“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元,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并明确迟延履行金计算标准促其自动履行。探索关联案件信息披露机制,惩治以维权之名扰乱创新秩序。某公司就他人在先使用字号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多次大量恶意抢注、囤积商标,靠起诉他人侵权获利,湖南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罚款10万元予以惩戒。
服务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对国有、民营等各类所有制经济,做到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违法犯罪一律依法惩治。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对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案件的审查,严防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再审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46件72人,改判13人无罪。严惩对企业造谣抹黑、敲诈勒索等犯罪。黄某伙同他人在网上发布涉企负面信息,以付费删帖等方式敲诈勒索21家企业55.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大企业及时支付账款。某大型建筑企业“以大欺小”,与一混凝土小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约定,收到第三方款项后再支付其账款,湖北法院依法认定无效,判令及时付款。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健康发展。审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犯罪案件8474件10873人,同比增长25%。立足审判为依法经营企业增信,广东东莞法院会同金融机构分析涉诉中小科创企业守法经营与资信情况,助力17家科创企业成功申报“科技成果转化贷”1.1亿元。深化落实“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某“职业索赔人”大量购买地理标志产品方竹笋,以不符合食品检测标准为由起诉索赔9万元,重庆法院判令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按正常食用消费额承担10倍赔偿金2000元,同时发出司法建议,促推行业工艺升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与产业长远发展双赢共赢。
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1.9万件,同比下降5.4%。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聚焦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秦岭生态保护等重大部署,严惩污染环境、毁林挖山等违法犯罪。罗某非法捕售疣鼻天鹅、苍鹭等野生鸟类,宁夏法院依法定罪判刑,并协同有关部门成功救助、放飞1100余只苍鹭。协同生态环境部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某公司以“包合格”承揽环境监测业务,出具虚假报告222份,获利76万余元,陕西法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该公司和责任人员定罪判刑,并发出司法建议促推治理。践行生态环境预防性、恢复性司法。判令责任主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共计96亿元,同比增长87.5%。福建、广东、广西、海南法院建立红树林协同保护机制,合力守护海上“绿色长城”。某生化公司在国家禁售“百草枯”后未召回已售产品,被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江苏法院依法判令召回、监督规范处置。山西法院审结一起环境污染案后,持续5年跟进,指导被告公司完成对1840亩、1600万立方尾矿库的封场、覆绿,做实生态环境修复“后半篇文章”。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审结相关案件2389件,同比下降8.7%。北京法院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北京中轴线”申遗所涉征收、拆迁等纠纷预防化解,为申遗成功提供有力服务保障。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甘肃、青海等地法院加强长城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助力赓续中华文脉。
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6万件,同比增长6.1%。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万件,同比增长11.7%。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5644件,同比增长15.4%。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某合资公司因中外双方股东经营理念分歧陷入僵局,浙江法院适用诉前行为保全,依法保障外方股东知情权,并促双方达成和解,外方股东主动提出后续纠纷由当地法院管辖。依法保障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完善域外法查明机制,为企业“出海”提供法律指引和风险提示。在某专利侵权案中,根据国内某科创企业紧急申请,法院依法作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具有反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支持权利人正当维权,随后中外当事人就涉及境内外6家法院的16起诉讼达成一揽子和解。我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后外国公司因第三国制裁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我国法院首次适用反外国制裁法受理诉讼并促成和解,我国公司顺利拿到8400余万元建造款。持续提升涉外审判国际影响力。基于互惠原则及双边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判319件,同比增长11.2%。加强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支持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南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支持福建、陕西、新疆等地建设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法务区,指导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等法院协同服务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积极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海事审判经过40年发展,收案从1984年18件增至2024年3.4万件,其中涉外案件累计超8万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大批案例收录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系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例集,我国相关裁判规则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
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争议预防化解“3+N”机制,天津、吉林、黑龙江、浙江、山东、河南、广西、海南、云南、西藏、甘肃等地法院与行政机关常态会商,通报重点领域执法司法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助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会同司法部开展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培训,更多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主渠道及时化解,2023年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首次超过行政诉讼,2024年延续并扩大这一趋势;经复议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下降1.8个百分点。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一审行政案件调解、撤诉率同比增长1.4个百分点,上诉率在2023年下降1.68个百分点基础上又下降1个百分点,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审结涉军案件8321件,同比下降18.2%,发布军事设施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做深做实新时代涉军维权工作。广西法院在南宁军事法院协助下审结40件涉国防光缆被阻断案,有力维护军事设施和国防通信安全,为部队挽回损失1500万元。河南法院妥善化解拆迁安置行政争议,保障军用机场扩建工程顺利推进。湖南军、地法检协同化解军用机场净空区建筑违法超高问题,保障飞行安全和战备执勤。残疾退役军人林某因市内公交优抚问题提起诉讼,江西法院与行政机关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协力落实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的规定,相关购票小程序得到优化,有力保障军人合法权益。
三、以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民生福祉
坚持人民至上,聚焦百姓所急所盼,以“如我在诉”意识办好民生案,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
用心用情办好百姓身边案。制定适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对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以离婚方式逃债、恶犬伤人等争讼问题明确裁判规则,把民法典彰显的家庭要和睦、诚信受保护、侵权必担责等精神落到实处。审结涉教育、养老、医疗等民生案件548.3万件,同比增长1.7%。发布治理高额彩礼司法解释,以案释法、以案促治,涉婚约财产纠纷增幅回落14个百分点。司法守护“夕阳红”。发布涉养老服务纠纷典型案例,推动养老机构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加强服务场所适老化改造,助力老年人舒心养老。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明确侵权方须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工作领薪的受害方支付误工费,保障老有所为。欧某伙同他人预植代码操控“老人机”自动订购铃声下载等增值业务,偷扣98万部“老人机”话费340余万元,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司法守护“半边天”。会同全国妇联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351份,同比增长11.5%,对无视禁令、滥施威胁恐吓的行为人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刑罚。审理涉平等就业、职场性骚扰等案件,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某员工产假期满不久离职,被扣发生育保险待遇,山西法院判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司法守护“安居梦”。依法审理涉商品房买卖、建筑工程合同等案件,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保障“保交楼”、“保交房”项目资金闭环使用,促进复工续建;对符合交房条件的依法解除查封,累计推动1920多万套房屋顺利办证。司法守护“放心购”。依法规制“职业闭店人”、“职业背债人”等乱象,维护市场秩序。某“职业闭店人”接手瑜伽店即注销,致债权人无法受偿,北京法院审理认定系恶意注销帮助他人逃债,判令其清偿债务,并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开展预付式经营企业闭店逃债专项治理。司法守护网络清朗。持续从严惩治网络暴力犯罪,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292人定罪判刑,以侮辱罪、诽谤罪对91人定罪判刑,同比分别下降22.3%、32%。薛某直播中多次散布他人婚姻纠纷信息并予贬损,引发网友跟风辱骂,受害人不堪受辱自杀获救,山东法院以侮辱罪定罪判刑。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自上海长宁法院1984年成立首个少年法庭,我国已有少年法庭2700余个,由单一审理刑事案件到全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更好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万件4.1万人,同比下降1.1%。对长期作案、先后拐卖17名儿童的“人贩子”余华英和强奸未成年人、性质极其恶劣的郭某某、尚某某、公某某等,依法判处死刑。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落实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对未满十四周岁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主犯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同案未参与犯罪预谋和加害行为的被告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由相关部门专门矫治教育。推动落实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帮助失足少年回归社会。助力家庭保护、学校保护不断落实。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7万份,依法撤销598名“生而不养”父母的监护人资格。针对夫妻离异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责任,明确子女实施的侵权行为须由离异双方共同担责。“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侵权案中学校担责案件占比较2023年下降5.3个百分点。某小学生在学校下楼时摔倒受伤,楼梯设施完善,老师经常开展安全教育且事发后及时送医,江苏法院认定学校已善尽管理职责,判决不担责。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法院近4万名法治副校长切实担起守护责任。山西吉县法院在某学校设立法治副校长信箱,一年收信60余封,发现并严肃处理校园欺凌、女生被校外人员骚扰等7起事件。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制度,在某劳动争议案中认定当事人有暴力犯罪记录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让学生在法治守护下健康成长。
助力营造良好就业环境。审结劳动争议案件61.4万件,同比增长5.5%,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深化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协作,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机制。依法严惩“求职贷”、“培训贷”等诈骗行为,维护良好就业秩序。江西高院会同省教育厅等制发大学生求职就业风险防控指引,帮助职场新人依法维权。加大欠薪案件审判执行力度,审结追索劳动报酬案件8.8万件,帮助追回薪酬285.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3%、16%,其中农民工工资18.6亿元;对998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判刑,同比增长8.6%。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对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户再签订所谓合作合同的,明确依用工事实认定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保护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司法法律合作对接平台,推动大湾区司法法律规则衔接;支持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为仲裁地,明确深圳、珠海登记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可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修改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司法解释,切实保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审结涉港澳台案件2.7万件,同比增长4.3%。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7840件,同比下降15.4%。福建法院积极发挥台胞陪审员、调解员作用,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39.8%。广东法院吸纳7家港澳调解机构为特邀调解组织,携手化解跨境民商事纠纷。会同中国侨联制定加强侨益司法保护意见,推动出入境记录、不动产证明等高频需求“一键查询”,让侨胞侨眷回家更暖心、发展更便捷。
倾力兑现老百姓胜诉权益。立审执衔接提质效。完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利调解、促执行,保全案件同比增长30.8%。当事人对民事裁判自动履行率同比增长6.2个百分点,申请执行案件同比下降6.3%;执行到位金额2.3万亿元,同比增长3.5%。提级、指令执行强力度。由异地法院执行疑难复杂案件26.4万件,取得实质进展1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387.7亿元,同时追责整改之前未能执行的问题,提升执行整体效能。一由于多种因素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被指令异地执行,为申请执行企业实现债权1.3亿元,让166名职工拿到工资481.3万元,445起关联案件案结事了。善意文明执行促发展。完善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纳入失信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282.1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同比增长35.4%,失信名单人数十年来首次下降。做实“活封活扣”,山东济南法院推行“带封过户”,确保被查封财产可控,支持被执行人善意处置房产129套,变现2.5亿元。
做优做细司法便民举措。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引导应用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方便当事人和律师诉讼。做实“有信必复”,全国法院回复群众来信55.6万件,回复率98.6%。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组织申诉信访案件听证9905件,更利解法结、化心结。会同中国残联出台意见,加强残疾人诉讼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参与诉讼。
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就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进行工作会商,支持律师在解纷争、促公正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律师提供在线立案及阅卷服务689.8万件次、开庭排期冲突避让服务353.7万件次,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支持律师调解工作,律师参与调解纠纷77万件,调解成功率64.6%;参与申诉信访案件听证6713件,占比67.8%。
四、以抓改革促管理强队伍保障严格公正司法
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审判管理,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融合推进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促进法院干警在遵规守纪中担当作为。依托“人民法院大讲堂”、“法官讲坛”等平台,线上线下培训498万人次。完善法官依法履职保障机制,营造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浓厚氛围。深入开展向鲍卫忠、韩旭辉等英模学习活动,激励广大法院干警坚守为民初心、坚定法治信仰,涌现出丁宇翔、余崇斌等一大批先进典型。王佳佳、陈声欢等17名司法人员忠诚履职,献出宝贵生命。
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制定人民法院“六五改革纲要”,落实和完善合议、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做到权责明晰、监督有效。强化办案中履行审判监督责任,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1113.3万件,阅核案件1202.7万件,经阅核案件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较同期均值分别低0.78个和0.74个百分点。上级法院提级审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2950件,同比增长33.8%,更好发挥统一裁判尺度作用。
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及时向当事人、律师等公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15.3亿项;上网公布裁判文书969万份,同比增长92.7%,让诉讼在阳光下进行。会同人民日报社、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加强法治宣传和以案释法,开设融媒体法治专栏《说法》,举办“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发布指导性案例4批23件、典型案例67批613件。高标准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4700余件,对常见罪名和案由实现全覆盖,成为法官裁判重要参考、各界学法用法查阅平台。“行人闯红灯致人摔倒被轧身亡案”,判决闯红灯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符合安全驾驶规范、确因躲避不及致人死亡的机动车司机不担责;“患者在医院开水间摔伤案”,判决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及时提供救助的医院不担责;“楼上住户厨房改厕所案”,判令恢复原状,彰显权利行使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小案件、依法理、讲情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深化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以来,始终锚定“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累计收案8.8万件,依法审理了一大批社会关注、疑难复杂的影响性案件,办理涉诉信访41.8万件。2024年以来,探索推动更多类型、数量的案件到巡回法庭、当事人所在地巡回审理、听证,持续完善就地解纷、咨询答复、诉讼引导等工作,进一步做实、做优群众“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
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加强审判质量管理。精简优化管理指标,切实为基层减负;深度开展数据会商,检视解决问题,审判执行质效持续向好。“案-件比”下降0.04,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分别下降0.66个和0.04个百分点,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下降,减少衍生案件99.2万件,当事人感受更好、获得感更实。强化审判监督指导。制定司法解释15件,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建好、用好“法答网”,累计提问75.3万件、答疑69.4万件,成为司法答疑、调研指导的“直通车”。数字法院赋能提质增效。推动全国法院在“一张网”、一个平台办案办公,促进信息系统集约集成、业务标准统一规范。研发应用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推动科技创新与司法工作稳慎融合。
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坚决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院政治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17名干警因违纪违法被查处,地方各级法院1211名干警因利用审判执行权违纪违法被查处。加强法院离职人员从业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405.4万人次记录报告信息617.7万条,同比分别增长2.3倍、2.2倍。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联系帮扶106家工作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四级法院与当地党委、政府共商“脱薄”举措,以点带面促进基层法院全面建强。河北、内蒙古、吉林、上海、浙江、安徽、湖北、甘肃、宁夏等地在辖区法院系统内跨域调整政法专项编制2834个,充分发挥编制使用效益。辽宁省委和省政府大力支持,在为人案矛盾突出的60个基层法院一次性释放537个政法专项编制的基础上,又支持新聘1039名书记员充实到审判一线。选派231名优秀干部援藏援疆援青。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深入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
五、自觉接受监督
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落实到司法审判各方面。
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邀请10名全国人大代表、6个中央单位共商办理重点督办建议;共办理代表建议360件、代表审议意见4305条、日常建议349件,及时把意见建议转化为务实可行的司法政策和举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法院、专题调研、参与调解、见证执行等3737人次,在接受监督中改进工作。落实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加大对青少年关护力度等代表意见建议,相关工作进一步做实、做优。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办理全国政协提案180件,走访、接待全国政协委员273人次,完善意见建议采纳、落实、反馈机制。参加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共商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强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沟通,专门召开座谈会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建议,广泛凝聚共识,群策群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正审理抗诉案件10301件,依法改判4212件,同比分别下降6.1%、8.4%。探索建立民事行政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相互通报和矛盾纠纷联合调解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预付式消费等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认真听取特约监督员和特邀咨询员意见建议。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参审案件93.3万件。
各位代表,人民法院工作取得发展进步,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领航掌舵,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得益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国务院大力支持、全国政协民主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支持,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热忱关心、支持和帮助。在此,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认识到,与党和人民要求相比,法院工作还有许多不足。一是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人民法院各项建设做得还不够实,司法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仍需加倍努力。二是对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认识与践行要不断深化,服务保障的时度效还需提升。三是案件总量持续增大、矛盾纠纷更为复杂情况下,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司法能力、素质有待进一步增强。四是公正司法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效能的深层次问题亟需深化改革促进解决。五是一些法院干警及离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教训深刻,全面从严管党治院任重道远、不容松懈。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全力推动解决。
2025年工作安排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这个最高政治原则,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不断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为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牢基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第一,稳中求进,紧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斗争。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服务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严惩涉枪涉爆、盗抢骗、黄赌毒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依法惩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扎实开展“化解矛盾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参与、助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建设。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促推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保障创新创造,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提升涉外司法效能。依法反制非法制裁和“长臂管辖”,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海洋强国建设。促推绿色低碳发展。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军队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加强“三农”领域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加强婚姻家庭、养老育幼、助残扶弱、劳动就业、消费文旅等民生权益保障。依法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强化港澳台侨同胞权益保护。
第二,守正创新,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积极稳妥实施人民法院“六五改革纲要”。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做实错案责任追究。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落实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推动深化行政案件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改革。深化审执分离改革,完善执行监督制度。推动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加强司法救助。推动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加强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建设,做好援藏援疆援青工作,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法院建设。加强数字法院建设,推进“库网”融合,强化科学管理,促推审判执行不断提质增效。
第三,严管厚爱,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法院铁军。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院,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纪律教育机制。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各方面监督。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大力加强作风建设、能力建设。优化法官逐级遴选机制,推进员额编制动态调整。建设知识产权、金融、破产、涉外、海事、环境资源等专业审判人才库,完善中长期优秀人才培养规划,与高校共同培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加强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落实风腐同查同治要求,久久为功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永葆公正廉洁司法鲜明底色。
各位代表,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本次会议要求,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定信心、干字当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此报告以本次大会最后审议通过并由新华社公布的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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