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让员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企业以此节约成本。这个声明真的有用吗?是否真的为企业规避了风险?
第一,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员工与单位签订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该声明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员工可以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保。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员工签订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后,还能否依据该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从各地的判例中可以看出,各地一般均认可放弃社保声明是无效的,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但是对于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今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省份一般都有各自的处理方式。
可以明确的是江苏省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是: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 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第三,该声明并不能为企业规避风险,反而容易引发更高的风险。因为员工签订该协议后,并不免除企业本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一旦员工发生工伤,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都应当由企业承担。
因此,各位公司人事和老总千万不要“因小失大”,遵纪守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保障企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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