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赔偿一般多少钱,人道主义赔偿在法律上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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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赔偿能拒绝吗
记者 刘震
2022年5月22日,57岁男子苗在富作为临时工来到胶州一处工地打工,3天后,苗在富在进行混凝土作业时突然晕倒,在医院抢救8天后去世。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决包工头王某和建设单位对苗在富的死亡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共赔偿死者家属93.9万余元。
死者儿子苗银发
2022年5月22日,青岛胶州市洋河镇大村57岁村民苗在富应包工头王某介绍来到胶州市三洋皮革有限公司一处工地打工,作为临时用工,苗在富在工地从事混凝土搅拌工作。5月25日中午,苗在富进行混凝土作业时突然晕倒(现场无监控,晕倒原因未知),在医院抢救8天后死亡,死亡原因为“再出血,脑血管痉挛”。苗在富去世后,其子苗银发开始为父亲维权,但无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包工头王某均不承认己方有过错并拒绝赔偿,仅施工单位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后给苗银发转账2万元,作为“人道主义补偿”。
在索赔未果之后,苗银发将包工头王某、施工单位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单位和个人告上法庭,各项索赔共计130余万元。在经历两次开庭之后,胶州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1日做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认定责任。苗在富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法院认定综合考量本案发生的起因、经过和损害后果,酌定苗在富对于自己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包工头王某承担70%的责任。同时,施工单位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王某没有劳务资质的情况下依旧把工程劳务分包给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名被告共赔偿原告苗银发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3.9万余元。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王某与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上诉。7月2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临时用工市场保障体系不健全,造成事故责任难划分
在经历了长达1年多的维权之后,苗在富意外身亡事件的责任划分通过法院的判决已经尘埃落定。记者在调查了解中发现,苗在富的死亡事件只是一个缩影,在当下的劳务市场上依旧存在着保险不健全、体检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采访中,青岛市某央企建筑公司一位高管告诉记者,他们的大部分直接用工都会为工人购买工伤和意外保险,且上岗前也会经过严格的体检,体检不合格则不会允许其上岗。但是,在具体项目上会存在劳务分包、甚至是多次分包的情况,他们无法控制劳务承包单位对工人的保障问题。
在更下层的劳务公司,问题更加明显。青岛某专门从事临时用工的小公司负责人刘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每年都会向工地、企业输送超过1万人次的工人,大部分为临时用工,这些工人上岗前根本不体检,且由于工人工作时间较短,无法购买长期保险,他们会给工人购买“日投”的雇主责任险,但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多家保险公司均取消了该险种的“日投”销售,这便让这类公司陷入两难。“一些工地只用工两三天,我们没办法给工人购买‘月投’的保险,只能让其‘裸身’上岗,但一旦发生意外,责任划分将相当麻烦,大部分都只能通过协商解决。”刘先生说。用工前不体检、不购买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得不到保障的不单单是工人,劳务公司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但是在目前用工市场的大环境下,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也只能维持现状。
律师说:
此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青岛农业大学法学博士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宝金认为,这是一次非常典型和有意义的判决。因为多年以来,在基层的用工市场,由于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工人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导致了许多受害者维权困难。苗在富的死亡案件最终尘埃落定,不但给弱势的临时用工群体注入了强心剂,也给那些发生事故后妄图掩盖、虚构事实,逃避赔偿的用工企业敲响了警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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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赔偿是什么意思
人道主义补偿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 岁,身份证号码:
乙方***于2015年8月9日在甲方项目上不慎摔伤导致骨折,现已治愈。 鉴于此,为妥善解决乙方摔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精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补偿金额
1、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补偿给乙方人民币80000元(大写: )。 上述金额系甲、乙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支付其所有赔偿款项和费用的总额(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补助金、家属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所有费用),丙方对该款项无任何异议,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并表示接受。
2、甲方支付前述款项后,对乙方所有的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任何权利及主张。
二、付款期限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通过 方式支付给乙方上述补偿金额。
三、权利与义务
1、双方确认,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双方确认,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民事雇佣关系。
3、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补偿金后,就乙方受伤一事,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余款。
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仲裁、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的,乙方应立即全额返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80000元补偿金,并承担因仲裁、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五、特殊约定
1、以上条款,甲、乙双方自愿遵守、履行。乙方自愿放弃死者生前与甲方可能因存在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各项仲裁、诉讼的权利。乙方自愿放弃死者程振海因死亡所引发的与甲方有关的各项仲裁、诉讼权利。
2、甲乙双方均承诺:本协议的签订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上述的权利,履行上述的义务。
五、其他
1、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2、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以后身体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3、以上条款,甲、乙双方自愿遵守、履行。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人道主义赔偿可以不赔吗
来源:新华网
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校园体育对于青少年健康,强健我中华民族未来整体体质,有重要作用。
但是,长期困扰基层的一个问题是: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校园体育的组织者也总是跟着“受伤”。有时,即便学校无责,仍要承担“人道主义补偿”。这种“伤不起”现象,成为制约校园体育活动的一个隐形“绊脚石”。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来了,该条款和相关条款对文体活动中出现意外的各方责任加以界定,由于戳中校园体育“痛点”,引发热议。那么校园体育“伤不起”,还会继续吗?
专家怎么看?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表示,体育法律法学界专家多年来一直呼吁,把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原则明确写入法条,《民法典》采纳了这项意见。此举实现了体育界一项强烈的立法期待,对开展体育活动有重要影响。
“这次立法将自甘风险纳入是一次极大的进展。”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于善旭说,无论是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个人长远利益,都需要国家用法律来协调这种风险关系。他认为,该条款的自愿前提如何适用学校体育还需更多探讨,但其传递的法治理念,对促进学校体育发展无疑会形成积极促进。
“组织文体活动可能带来风险,只有释放这样一种风险,才能够激发更多举办活动者的热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素华说。
“《民法典》1176条自甘风险条款说的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学生在校参加体育活动可能会是一种教学安排,校园体育的问题和自甘风险条款可能不是直接的对应关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赵毅指出,作为对自甘风险条款的补充,校园体育更多适用《民法典》第1200和1201条有关教育机构责任的条款,校方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他认为,法律永远都是抽象的,具体的使用还是需要法官落实到具体的案件过程中,但上述条款有助于树立一种理念,“就是体育活动有些伤害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也不能够苛责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去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这种活动伤害更多需要自己来承担的这种理念。”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姜熙则认为,学校文体活动的问题光靠一部法律或几个法条无法全部解决,涉及制度的设计、体育教师的培养与准入、学校保险等诸多方面。
法院怎么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陈思说,在校园体育类的伤害案件审理中,学校和教育机构承担的主要是教育管理职责,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可参照《民法典》第1199条-1201条来分析认定。
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陈思坦言,审判实务中法官的思维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认定,一是这项体育活动是否具有高风险,比如是否有一定对抗性、对技巧要求是否相对较高;二是体育老师是否教会了学生从事这项活动所需的技能;三是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是老师是否在场监督管理等。
陈思举例说,曾审理过体育老师组织学生折返跑导致学生摔倒受伤的案件,最终依据多个事实,如场地小、学生多;该校对场地安排的合理性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学生容易相互碰撞的安全隐患;体育老师不在现场疏于监督管理等,判定学校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学生本人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及安全防护意识,且未及时向老师及其他同学求助,以致延误最佳治疗时机,自行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陈思审理过少有的一起学校无过错的案件,是两名学生周末在校内自发组织的篮球赛中受伤。“双休日学生自发篮球赛,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考虑到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根据公平原则,由学校进行补偿而非赔偿。”陈思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又要维护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山东省一名基层法官认为,“自甘风险”等条款可能还要等待有关司法解释,比如,8岁以下儿童受到人身损害的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但8-18岁其实也应由教育机构举证,如果由孩子家长举证教育机构未尽义务,举证难度之大会超乎想象。
“这些年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原则不统一,有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有的适用过错责任,有的适用公平原则,即使教育机构尽到了教育、管理义务,但无法完全证明,加上各方面压力,有不少判决最终还是判了学校承担一定责任。”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表示,希望司法部门坚持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他认为,判决有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一旦判决和稀泥,那么《民法典》相关规定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学校怎么办?
“以前的学校运动会有撑竿跳、三级跳、标枪、铅球等项目,现在这些危险性大的项目基本都取消了,就是担心学生安全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宿城一中副校长刘秀云坦言,一旦出现了问题,学校确实承担不起,但又不得不承担社会压力和经济补偿的压力。
“现在所有学校开体操课的几乎没有了,因为体操危险性高、容易受伤,体育老师也害怕出现问题,学校也强调安全第一。”山东临沂一位高中体育老师说,他们的体育课基本上是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等运动课程,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避免出现受伤。下午课外活动不组织统一活动,有少部分学生自己去跑步、打篮球,其他学生都在教室学习了。
还有学校负责人告诉记者,“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效应很大,一旦有学校遇到运动伤害的诉讼,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该校包括所在地区的学校都会在开展体育课上缩手缩脚。他希望法院能用法律来解开束缚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约束。
“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一旦学生出现意外事件,对于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没有一个社会共识。哪怕孩子原来身体就不好,一旦出问题,都是学校的责任。”刘秀云认为,相关规定还需要更进一步的细化。
陈思则坦言,在没有侵权人、没有过错人的情况下,是学生本身问题导致的受伤该如何判定,他也会感到困惑。
对此,姜熙认为,既然校园体育活动必须开展,就必须要有“兜底”,如国家层面的赔偿和完善的保险政策等。就体育教师和学校而言,需要划定具体清晰的责任范围,对于学生和家长而言,要有赔偿的兜底。于善旭也认为,对于受害者现实利益的受损,都要受害方自己担责也不公平,因此需要行政和市场相结合,来建立校园活动的风险保障机制。
多名身为家长的法律工作者建议,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对体育活动的安排有更详细、贴近实际和完善的标准;做好相应场地、配套设施的建设,确保学生在安全的环境内进行体育活动;从事剧烈的体育运动之前,要了解清楚学生的身体状况;加强体育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前警示学生注意防范此项运动可能会导致的人身损害。(记者:代群、周畅、林德韧、李丽、吴书光)
人道主义赔偿金额标准
来源:【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金立红 仪首歌 报道
3月28日,海报新闻记者接到市民赵先生爆料称,几天前他在湖北界内福银高速公路驾驶车辆正常行驶,高速路上突然闯入两头羊,导致车辆受损严重,售后评估修复一万元左右,当地高速运营方却拒绝担责。“各种‘踢皮球’后,对方通过微信给我转账1200元,今天又说是私人垫付让我退还,让我该怎么走流程怎么走流程。”
高速公路突然冲出只羊
“事情发生那天,我从湖北襄阳出发回武汉,路上突然跳出来两只羊,其中一只羊突然跳到了高速公路上,我后方有车肯定不能急刹,就撞上了。”赵先生说,当时由于后方有车,他考虑到安全问题没有直接停车,而是就近找了服务区才停车查看车况,发现保险杠被撞坏,“报警后,交警告诉我们说没有办法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为对方毕竟是一头羊。”
赵先生的车辆受损情况(受访者供图)
随后,在交警的指导下,赵先生开车去了随州市区,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州大队为其开具了一则“接警出警证明”。证明显示,3月24日11时42分许,赵先生驾车行驶至福银高速公路银福向1098KM附近时,撞上从左侧护栏窜出的一只羊,造成车辆受损。经核查,该车左前部确有受损。
高速运营方:出于人道主义补偿
随后,赵先生联系到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几经辗转后,该公司运营值班人员表示只能赔付1200元,并表示羊的主人也找他们进行索赔,但他们并没有义务赔付羊主人损失。
对于对方的处理办法,赵先生不能接受,“我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直接赔付我修车的费用,二是我可以走保险,但我希望对方至少赔付我明年因这一事故而上涨的保险费用,但对方都拒绝了。”
28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值班人员,对方表示,他们此前并没有遇到过此类事件,“你能控制人不上高速,你能控制小动物吗?我们只能加强巡查,尽量地防止这些事情发生。”
对于赵先生发生的事故,对方表示,他们只能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部分明年保险上调的费用,“之前已经和对方达成口头协议,但对方嫌少并没有收。”但对于该工作人员的回应,赵先生否认达成口头协议,“我当时说的就是至少赔偿3000元保险上调费用,他只同意赔偿1200元,我肯定不愿意。”
赵先生已将对方转账退回(受访者供图)
律师解读:需综合考虑各方行为及法律规定
高速公路行车因突然冲出的羊导致车身受损,损失到底该由谁承担?就此,海报新闻记者咨询了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周律师表示,首先,高速公路作为一个特殊的交通环境,其设计和建设都是为了保证车辆的快速、安全通行。那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高速公路的通行应当遵守严格的交通规则,包括保持车速、保持车距、注意避让等。同时,高速公路的管理方也有责任确保路面的安全畅通,这包括了对路面的巡查、清理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
在赵先生所遭遇的情况中,羊突然闯入高速公路,属于突发事件。对于此类事件,驾驶员通常会面临一个紧急避让的选择。根据法律规定,驾驶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以减少事故的损失。如果赵先生在发现羊闯入高速公路后,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避让措施但仍然发生了事故,那么他在事故中的责任应当是比较小的。
另一方面,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对于路面的安全负有重要责任。他们应当通过巡查、清理等措施,确保路面上没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障碍物。如果管理方未能尽到这些责任,导致路面上出现了障碍物并引发了事故,那么管理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高速公路管理方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巡查和清理的责任,但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羊突然闯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他们的责任可能会相应减轻。”周律师表示,如果管理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责任,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到赵先生的车辆是否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如果购买了保险,那么在事故发生后,赵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的情况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赵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综上所述,周律师认为,对于赵先生在高速公路上因羊闯入导致车辆受损的事件,责任的划分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以及法律规定。如果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到责任,那么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赵先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情况,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目前,赵先生已经提交网上立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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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jr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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