径行逮捕的情形
所谓径行逮捕,是指对于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逮捕。《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二款规定了下列三种情形应当径行逮捕: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这三种情形或者涉嫌犯罪较为严重,或者因之前的故意犯罪记录或身份不明而表明其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应当逮捕。
转化逮捕的情形
所谓转化逮捕,是指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高检规则》第101、111 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2)企图自杀、逃跑;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4)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根据《高法解释》第164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 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5)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6) 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7)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8) 违反规定进人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9)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根据《高法解释》第165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成当决定速捕: (1) 具有《高法解释》第164条第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的: (2)未经批准,推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能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推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3) 未经批准,推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4) 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5) 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现第81条)第三款的解释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现第81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不予逮捕的情形
根据《高检规则》第139条的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1)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14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①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②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③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⑥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 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⑦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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