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维修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的设备进行维修,乙方具备维修该设备的资质和能力并且同意接受该项委托,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备情况
1.设备名称及数量:。
2.设备型号:。
3.设备用途:。
4.设备故障描述:。
5.设备制造商:。
第二条 维修要求
乙方应当保证维修后设备应达到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 维修方式
1.维修地点:。
2.维修工期为日,自甲方将设备交付乙方之日起开始计算至验收合格交付甲方正常使用之日止。
第四条 设备验收与交付
1.乙方在设备维修调试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维修调试验收申请后日内组织验收。
2.验收标准:。乙方应保证其维修的设备能正常生产运行并满足甲方生产需求,否则视为乙方的维修不合格,应当继续维修至合格为止,期间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设备维修期间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条 维修费用及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编写)
1.维修费用:元,大写:。该费用包含运费、维修费、配件费、税费等一切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人员的工时费、差旅费、食宿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2.支付时间及方式: 承兑汇票甲方不贴息
(1)。
(2)。
第六条 质量保证和培训(根据实际情况编写)
维修后设备应当达到验收标准。设备验收合格的,乙方自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对设备整体保修年。质保期内,乙方承诺当设备质量出现问题时,乙方工作人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调试或更换。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请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在维修调试过程中,应按甲方要求,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甲方使用人员能够熟练的进行操作及排除简单故障。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按照乙方的指示操作设备,并在委托乙方维修前将设备存在的任何不正常情况和实际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2.甲方应当根据设备维修的需要和乙方人员的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尽力配合乙方的维修工作。
3.根据现场实际需要,检查乙方人员工作情况。对乙方的资质、人员在岗及运行维护、必需工器具的配备及使用、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抽查。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对于因乙方人员的过错或乙方提供的零配件质量问题所引起的设备故障及损害,乙方应当负责免费维修,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内容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3.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如需要,提供运行维护人员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和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证等,在甲方留存相关的复印件备案。
4.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更换配件必须保证为原装配件。如不能提供原装配件,乙方应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5.乙方应派出足够的、技术熟练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一切工作。
6.设备维修、维护完毕后质量稳定可靠,操作方便。性能、精度应完全符合技术质量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7.维修、维护设备风险自甲方交付至乙方起至乙方维修合格后实际交付甲方正常使用之日止由乙方承担,在此期间,维修、维护设备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依法赔偿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在维修工期内完成设备的维修工作。如乙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理安装工作,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照维修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日不能交付给甲方并验收通过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按照维修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前期已支付的费用,同时无条件退回原设备与测试工件。
2.如维修后设备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在甲方可接受的情况下,每存在一个不符合项扣除%的维修费作为违约金。不符合项超过项的,按维修不合格处理,甲方有权拒付所有维修费用。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支付的维修费,乙方应当退回;同时无条件退回原设备与测试工件。
3.配件到达现场后,甲方应及时进行验收。双方应共同对配件的数量、型号规格等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等进行验收,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若乙方所供配件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在日内予以更换。若乙方未能在日内更换符合约定的设备配件,视为乙方不能维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补充本合同的,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征得相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造成相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3)一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书面催告后日内仍不纠正或未能整改到位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其他因素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
(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保密条款的效力。
4.合同解除的,尚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往来文件等,均可采用直接送达、特快专递邮寄、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发出。如果是信函,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在信函投递后第三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特快专递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则发送成功时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直接送达,则在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则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双方送达地址以本合同签章页载明为准。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在另一方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地址所做出的送达应视为有效,由此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变更方承担。
3.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相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文件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海啸或战争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相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守约方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争议解决和诉讼期间尚未支付款项不计算利息和违约金。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承办人
承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账 号
账 号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税号
税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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