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维修合同范本正规合同,设备维修合同简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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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维修合同模板
设备维修合同
甲方(维修委托方):__________
乙方(维修服务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维修设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维修范围
1. 乙方负责维修甲方提供的设备,具体维修范围详见附件1:维修清单。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维修范围进行维修,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维修范围。
二、维修时间
1. 乙方自合同签订后开始准备工作,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工作。
2. 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维修工作无法按时完成,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协商解决。
三、维修费用
1. 维修费用为人民币(大写)XXX元整,其中包含设备维修、维护、调试等费用。
2. 甲方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100%。
四、设备验收
1. 乙方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进行维修,确保设备达到原设备的技术指标和使用功能。
2. 设备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及时签署验收单并办理验收手续。
3. 质保期为六个月,质保期内设备非甲方原因出现故障,乙方应无偿进行维修。
五、保密条款
1. 双方应保守商业机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设备维修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维护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订日期 :
签订地点:
目 录
1.工程概况 1
2.工程质量 1
3.工期 1
4.设计 2
5.工程价款 2
6.材料设备供应 4
7.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5
8.双方权利 5
9.双方义务 6
10.工程验收 6
11.违约责任 7
12.保修 8
13.不可抗力 8
14.争议解决 8
15.合同生效 8
16.签订日期 8
17.份数 8
18.合同附件 9
19.特别约定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办公或房屋设施维修维护工程施工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地点: 。
1.3工程内容: 。
1.4承包范围: 。
1.5承包方式:双方约定,乙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承包: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1);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见附件1);
(3)乙方只包工。
2.工程质量
2.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设计标准、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2.2约定标准: 。
3.工期3.1总工期: 日(为日历工期,含法定节假日)。
3.2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3.3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4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开工,具体开工日期另行约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3.5暂停施工和复工:甲方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或复工的,应提前向乙方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根据意见及时停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或及时安排复工。
3.6工期顺延
(1)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可顺延:
a)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b)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的;
c)甲方未按时验收隐蔽工程的;
d)甲方未按时供应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的;
e)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坚持错误指令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f)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2)出现以上情况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4.设计4.1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
(1)由甲方于开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2)由乙方于开工 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甲方审批,甲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乙方。
4.2设计变更
(1)甲方要求变更设计时,应在该分部或分项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停止对涉及部分的施工及准备活动。
(2)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损失。
(3)已完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设计变更应由甲方代表办理洽商确认手续,乙方应变更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批准,同时调整工程价款。
(5)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5.工程价款
5.1本工程签约合同价按照以下第 项约定:
(1)招标工程以中标价为准;
(2)非招标工程以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为准。
5.2本工程签约合同价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元)(工程报价单见附件1),包含本工程所必需的、全部或部分的材料(如乙方供全部或部分材料)、设施设备、施工、安装、人工、运输、管理、税金、保险、报审、验收等所有相关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其他项目费用。
竣工结算价与签约合同价不一致的,以经甲方审核通过的竣工结算价为准,除本合同第5.3条规定的情形外,竣工结算价在其他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
5.3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
(1)甲方书面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5.4工程价款支付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
工程款支付进度签约合同价的比例金额(元)
第一次: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 %
第二次:工程进度达到 阶段,且通过甲方质量检验后 个工作日内 %
第三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 %
第四次:工程保修期满,没有质量问题或如有质量问题则完成索赔后 个工作日内 %
备注:
(2)任何一笔款项支付前,乙方应开具同等金额的、经甲方确认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且乙方不得因此要求甲方增加工程款。
6.材料设备供应6.1本工程由甲方供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双方约定编制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2,一览表中写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
6.2本工程由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6.3甲方提供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约定到达指定地点前应通知对方,双方应对材料、设备进行共同验收。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验收合格后,应移交给乙方管理、使用。
6.4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应由双方选定样品、样本。样品、样本应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6.5双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7.1甲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职务: ,职称: 。
7.2本工程项目甲方委托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 ,职务: , 职称: ,注册证书号: 。
7.3乙方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是乙方在本工程项目中的代表。
7.4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7.5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乙方项目经理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项目经理应予执行。
8.双方权利8.1甲方权利
(1)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但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撤换后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不变。
(2)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3)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8.2乙方权利
(1)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2)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3)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应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
9.双方义务9.1甲方义务
(1)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3)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4)提供施工场地及所需水、电等施工条件。
9.2乙方义务
(1)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3)安全施工
a)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
b)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c)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人员、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后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d)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
(4)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5)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0.工程验收10.1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0.2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甲方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双方根据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约定修改期限。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2)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日期,需整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竣工日期为整改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日期。
(3)竣工结算:竣工报告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同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11.违约责任11.1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1.2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工程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
11.3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1.4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乙方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
11.5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本合同被依法解除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工程的完好。
12.保修12.1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月内对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如出现任何工程缺陷,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供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3.不可抗力13.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3.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本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4.争议解决14.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4.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合同生效15.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6.签订日期16.1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17.份数17.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合同附件18.1本合同包含以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工程报价单;
(2)发包人材料供应及设备一览表;
(3)工程竣工验收单;
(4)工程保修单。
19.特别约定19.1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附件1:工程报价单
序号
项 目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工艺做法、用料说明
附件2:发包人材料供应及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品种
规格
数量
供应时间
验收地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附件3:竣工验收单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甲方
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备注:竣工验收中,尚有不影响整体工程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入住,但必须签订竣工后遗留问题协议作为入住后解决遗留问题的依据。
附件4:工程保修单
甲方
甲方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保修期限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设备维修合同印花税属于哪个项目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将宁乡经济开发区怡宁新村商住楼及水平安置房的维修承包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几点:
一、维修工程内容及要求
1、乙方接到甲方或小区物业公司的维修联系单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1天之内组织人员或设备进行维修,维修完毕邀请甲方和物业公司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用于结算。
2、对已入住的客户维修,要求维修完毕后客户签字认定。
3、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4、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对已维修工程进行保修,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已维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并约定已维修工程(同一位置)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期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由甲方工程师共同配合乙方施工,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向乙方发出指令及其签证,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现场确定施工范围核实工程量。
3、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评定质量标准。
4、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
5、负责各部门的关系协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提供相关的施工方案。
2、按建筑规范进行施工管理,严格按已定方案及施工操作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抓好安全生产,严防事故发生,因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乙方负责。
4每日完工后必须保证环境整洁、干净。
四、维修计价及费用支付
维修按每处单独计价,费用由甲方会同物业参考市场行情进行共同定价,每月汇总后进行结算,预留5%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个月复查合格后支付。
五、维修费用
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务必严格履行合同的所有条款,不得违约,否则,另一方有权利追求其违约责任,并处以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赔偿。
下列情况为违约:
1、不按规定的方案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质量低劣。
2、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任务。
3、现场管理混乱,受到有关职能部门的批评处罚。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项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款帐目后自行终止。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房屋维修协议合同范本 篇2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社区居民委员会
乙方:户主: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配偶:身份证号码:
为保证乙方的居住安全,根据珠金平办[20xx]16号文《平沙镇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协议,确保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就地维修标准及要求
1、乙方自愿选择房屋维修形式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2、维修标准:维修房屋必须在保证不影响规划,不影响邻居居住安全、交通安全及排水排污通畅等前提下进行。维修项目以掀瓦顶、换横梁、加建室内卫生间,房间、厨房及墙体翻新装修、加高地台等。维修以解危为主,不能增加占地面积。
3、维修要求:
①为统一规划,保障小区内居民的合法权益,营造优美安全的居住环境,乙方在维修动工建设之前须通知甲方进行实地勘察,且不得借维修之机擅自扩建或搭建其它建筑物。否则,甲方有权按违章建筑予以清拆,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②乙方自行组织维修施工队,并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工作,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③乙方要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负责清理完该工程造成的余泥杂物,并服从甲方对该工程的建设管理,逾期不清理的,甲方组织人员清理,费用由乙方负担,并从甲方付给乙方的补贴款中扣除。
4、就地维修工期:在正常天气下50天内必须完工,否则,维修补贴余款将不予以发放。
第二条就地维修申办程序
1、乙方向甲方递交夫妇双方身份证、结(离)婚证、户口簿、旧房收据、职工身份证明、危房维修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备查),由甲方审查合格后送镇农房办审查核定。
2、经镇农房办审查核定合格后,由镇农房办出示予以同意维修房屋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维修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动工维修,否则将要重新申请审定。
第三条维修福利补贴款的发放
1、乙方是属于(在册农业职工、在册农业退休职工、农业单位一次性辞退人员)的,在拆卸瓦顶、换栋梁后,经甲方确认后先支付25000元;维修完毕并经甲方审定符合维修标准后支付5000元。
2、乙方是属于有户口并有危房的农业从业人员的,在拆卸瓦顶、换横梁后,经甲方确认后先支付9000元;维修完毕并经甲方审定符合维修标准后支付1000元。
3、乙方维修危房福利补贴款不足部份的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四条其它约定
1、乙方因维修而影响隔壁住户的,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2、在维修期间乙方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助及安排。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附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镇农房办存档备案一份。
5、补充协议:
①、
②、
③、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指模):
金湾区平沙镇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偶(签名、指模):
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办公设备维修合同
作为有车一族
汽车带来的便利性可想而知
但耐不住汽车也有“生病”的时候
生病了就要去维修厂
然而很多维修厂的合同却暗藏“猫腻”
今天邑检君就来给你摆一摆合同陷阱~
1
合同陷阱之一
“不按期接车,我们将自行处理”
案例:王先生送爱车进场维修,并签了维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然后在合同里发现了这样一个格式条款:“甲方(注:“托修方”)在收到乙方(注:“承修方”)的接车通知一个月后还不到乙方公司所在地接车,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送修车辆”,王先生很诧异,怎么我的车修修就变成你们可以随便处理了。
普法:按照《合同法》第264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此外,按照《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若托修方未向承修方支付维修费用,承修方可就送修车辆行使留置权,但应给予托修方两个月以上支付费用的期间。故该条款直接设定托修方“在收到接车通知一个月后”还不到承修方公司所在地接车,承修方“有权自行处理”送修车辆,既未对承修方行使留置权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在留置后给予托修方合理的履行支付费用的期间,且没有对处置留置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余款的处理作出规定,显然扩大了承修方的权利。
2
合同陷阱之二
“沉默就代表同意更换零件”
案例:刘女士去4S店修理爱车变速箱,工作人员联系她称发现前车灯有问题,刘女士并未在意。但接车那天,刘女士发现车灯被更换了,价格1200元。刘女士找4S店理论,店方拿出书面维修合同,指出其中一条“若本公司在维修中发现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增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更换之零部件,本公司将尽力与客户或授权代理人联络。客户或授权代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两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本公司视作客户已同意而进行必须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认同本公司所实际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而给予支付。”
普法:按照《民法总则》第140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但以默示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此外,按照《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因此,维修公司若在维修期间发现“有超出载明项目但应进行增补之作业项目,或必须更换之零部件”,这就涉及维修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是否同意增加维修项目,须得有托修方明确的意思表示。前述条款关于未在两天内给予明确答复,视作同意进行必须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同意支付就此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的设定,是以默示推定的方式来确定合同内容的变更,排除了托修方的自主选择权。
3
合同陷阱之三
“换副厂件,恕不保修”
案例:王先生去修车,需要换一个零件,他想节约一点不用原厂件。修理厂却表示,客户自带配件与客户要求更换副厂件,本厂恕不负责质量保修。没办法,王先生只得花高价更换原厂件。
普法: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1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因此,承修方应当提供同质配件供托修方选择。此外,《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第6.3.3规定,“经营者应建立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体系。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按制造厂规定执行质量保证。经营者与客户协商约定的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因此,汽车维修经营者对使用副厂配件维修的,同样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4
合同陷阱之四
“不来保养,三包免谈”
案例:“凡在我厂维修发动机的车辆,大修后行驶2500公里以内返我厂强制保养,每10000公里返我厂做里程保养,否则不予三包。”
普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7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同时,该《规定》第38条第一款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据此,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承修方对其所维修的车辆均应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5
合同陷阱之五
“维修质量保证期缩水”
案例:“本店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者100日。”而法定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是20000公里或者100日,缩水10000公里。
普法: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此外,该《规定》第39条还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据此,汽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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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陷阱之六
“修理中发生事故只修不赔”
案例:苏先生的车在维修移车时与另外一车发生碰撞,修车店表示修理费由他们出。后来苏先生得知,店方以该车名义报了保险。苏先生找店方理论,店方向他出示了维修提示:车辆在维修试车、移车或接送客户过程中存在事故几率,若发生事故,本公司将按该车保险公司定损维修方案对您的车辆进行修复,车方按保险条例进行支付理赔,本公司不承担其它赔偿费用,比如间接费用(车辆贬值、代步车费用、时间损失等)。
普法:按照《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维修公司在制定汽车维修合同格式条款时,应当公平设定其和托修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若维修公司在维修期间给托修车辆造成损坏的,应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此外,按照《合同法》第265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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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陷阱之七
“扣车期间不承担任何损失费用”
案例:小张送车维修改装时,店方向他出示了一份维修合同,写明:乙方(注:托修方)在签订合同后向甲方(注:承修方)支付改装费用总额的50%,改装完工后,余下50%费用在乙方的车辆改装完毕出厂之前全部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车辆扣押直至乙方费用全部付清,其间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及费用”。
普法:按照《合同法》第264条、第265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承修方若因保管不善给维修车辆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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