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价款支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赵安煜

采购合同

(设备采购)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协商一致且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的情况下自愿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设备基本信息

序号

名称

规格

型号

品牌

生产

厂家

单位

( )

数量

单价

(元)

总价

(元)

1.此价格包括:原材料费、生产制造费、设计费、包装费、运输费、装车费、卸车费、安装调试培训费、交货地及售后服务费用、各种保险费用、税费、知识产权费用等与本合同目的相关的所有费用。该价格已全面、充分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价格增加的全部因素,是固定不变的。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保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增加价格的要求。

2.设备和设备零部件、配件、附件、工具、软件详细清单见附件。

第二条 质量标准

1.设备的质量标准是。设备按合同要求的规格、厂家、品牌供货,设备质量标准执行合同约定,如合同无特殊约定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满足甲方的使用要求(特殊约定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样品试用的,质量标准同时不得低于合格样品质量标准。

2.本合同所采购的设备将用于项目,乙方对甲方购买本合同所述设备的目的是确知的,并对甲方的生产工艺、所在地(含气候)条件和运行条件要求也是确知的,乙方保证其销售给甲方的设备经安装调试后能正常运行并满足规定的技术性能要求,满足甲方生产需求,否则视为乙方交付的合同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不支付合同价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包装标准

乙方必须采用有利于货物使用、仓储、物流等标准进行包装,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包装物和包装费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另计价,包装物不回收。如货物未按照标准包装,甲方可以拒绝接收,乙方的交货时间不顺延。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乙方于年月日之前将设备按照本合同及甲方要求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于年月日之前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交给甲方验收。

2.交货地点:乙方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一次性交货或分批交货或其他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

第五条 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

运输方式为,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潮、防冻、防腐等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无污染安全运输。乙方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安全事故等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安装、调试和培训

1.设备安装、调试的要求和性能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甲方要求。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免费向甲方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现场培训服务,直至甲方人员完全掌握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2.甲方应向乙方现场调试技术人员及维修人员提供方便条件,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如邀请乙方提供非安装调试及质量问题的其它技术服务,其费用由双方另行书面协商确定。

第七条 验收和交付

1.预验收:在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在验货时对数量、包装、规格型号、外观查验,如发现标的物有短缺、损坏或与设备说明书描述不一致的,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当在供货期内继续履行供货义务,供货期限不予延长。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日内,甲方组织设备的预验收,验收后由双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预验收中乙方提交设备的同时应当提供附件一所列零部件、配件、附件和以下文件:产品合格证(包括外购件合格证)、质检报告、环保文件、说明书、操作指南、进口设备的原产地证、设备安装、调试、生产和维护所需要的图纸、说明、安装维护手册等资料,上述资料不交付完整视为预验收未完成。预验收不作为设备最终质量合格的证明,仅作为设备终验收的参考。

2.终验收:预验收后由乙方组织设备的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应立即提请甲方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双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日内进行调换,乙方的交货时间不顺延,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终验收时乙方应当提交的文件包含预验收所有文件及。

3.交付:设备终验收合格经甲方确认并签订书面验收意见后视为交付完毕。交付之前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4.设备验收标准:本合同(含附件)、设备图样、设备说明书、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其它双方同意的标准。

第八条 质量异议

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设备的品名、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合格证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可在甲方发现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应在收到异议后日内处理,否则即视为接受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设备质量有异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鉴定费用由主张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总价款为元,大写:。

2.价款支付的数额、条件、方式及时间:

(1)。

(2)。

(3)质保金为本合同总价的%,待质保期满后日内,如设备运行正常,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质量保证手续后结清剩余款项,如质保期内乙方需要支付违约金、维修费等质量问题相关费用的,则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计利息。

3.甲方在向乙方付款之前,由乙方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交付给甲方。承兑汇票甲方不承担贴息。

第十条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1.质保期质量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期年,质保期自设备终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正常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范围包含设备和设备零部件、配件、附件、工具、软件等全部甲方从乙方处购买的产品。

2.质保期内,乙方对设备免费保修并免费提供维修配件,经次维修仍存在类似质量问题或出现影响产品主要性能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日无条件更换同类型产品,同时甲方有权提出索赔。

3.在质保期内,如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含电话、短信、传真、邮件、快递等方式)之日起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并应当在小时内排除故障。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解决,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同时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赔偿。

4.质保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维修和保养服务,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书面服务协议并确认相应的费用。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证条款

乙方保证供应的是全新产品并且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在交付之前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因此引起的第三方主张权利由乙方自行解决并保证甲方不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害。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否则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二条 设备软件许可(如有)

基于本合同的签订,乙方在向甲方交付相关设备硬件时,亦应同时向甲方交付相应的设备软件,许可并保证甲方在设备使用期限内无偿地、完整地使用该软件,双方不再另行签订许可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完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1)拒收设备或由乙方在甲方指定时间内修复或更换至合格。

(2)甲方退货,乙方无条件退款。

(3)甲方有权自行安排处理或委托第三方供货或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从乙方合同款中扣除,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延迟投产损失的权利。

(4)减少合同价格。

(5)解除合同,退款退货,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

2.如果设备包装不当,甲方可以拒绝接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若包装瑕疵严重,导致设备毁损严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乙方退还已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作为违约金,如同时造成甲方其他损失,乙方仍应当赔偿。

3.乙方应当保证按时交付设备,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如同时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仍应当赔偿。

4.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负责清理现场产生的垃圾及杂物,确保现场清洁,否则由甲方负责清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上述违约金或损失从合同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日内赔付给甲方。

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补充本合同的,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征得相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造成相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3)一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书面催告后日内仍不纠正或未能整改到位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甲方如遇生产经营调整或执行上级指令,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

(5)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其他因素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

(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保密条款的效力。

4.合同解除的,尚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通知和送达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往来文件等,均可采用直接送达、特快专递邮寄、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发出。如果是信函,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在信函投递后第三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特快专递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则发送成功时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直接送达,则在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则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双方送达地址以本合同签章页载明为准。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在另一方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地址所做出的送达应视为有效,由此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变更方承担。

3.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相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文件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海啸或战争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相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守约方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争议解决和诉讼期间尚未支付款项不计算利息和违约金。

第十九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章页】

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承办人

承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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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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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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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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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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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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