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涉嫌介绍卖淫罪, 判处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一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陶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通过微信介绍未成年人孟某、宁某、郭某向他人卖淫4次。

[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陶某由于交友不慎,结识许某之类不良朋友,沾染社会上的不良恶习,帮助许某在微信上发布招嫖信息。2018年6月16日许某涉嫌寻衅滋事被抓了,许某将保存招嫖信息的手机留给陶某,叫陶某继续帮他做介绍卖淫的生意,陶某法律意识淡薄,不加以辩别事物好坏,转而将许某的手机变成自己从事介绍卖淫的工具。在整个介绍卖淫的共同犯罪过程中,钟某手下有2个专门从事卖淫的女孩,分别是“长发”(孟某)和“短发”(宁某),卖淫女主要由钟某介绍提供;嫖客主要由微信号叫“豆妹”和“全国发单.菲菲”的人介绍过来;陶某在中间起了牵线搭桥的作用,每次成功后获取介绍费200—300元。因此,被告人陶某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陶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陶某家属协助其交纳罚金2万元,认罪认罚,体现了较好的悔罪态度,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陶某系常州某技工学校汽修专业的在校学生,极有挽救的必要性。对于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给予陶某宽大处理,使其重新回到学校,继续完成学业,拿到毕业文凭,便于今后进入社会寻找工作,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较好统一。

五、被告人陶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犯罪是初犯,因一时糊涂触犯法律,其本质并非特别恶劣,具有挽救改造的希望。陶某愿意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其父母、学校、社区司法所愿意帮助监管陶某,并且其家庭在常州市武进区有固定居所,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予陶斯亮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陶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陶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原创:常州刑事辩护律师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陈建新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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