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网约车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为一款新能源小型轿车。2020年7月14日,车子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普通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使网约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中,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后续处理中,因网约车的停运损失费,双方对赔偿产生了分歧。张某提出,事故发生后,车子无法营运,因此对方要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刘某不同意,张某将其与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张某起诉称,车辆停运了115天,按照每天400元的损失,停运总损失为46000元,同时他还主张要求对方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辩称,货车虽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停运损失费属于间接损失,交强险是不赔的,在商业险中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张某的车辆修理时间过长,每天400元的停运损失无依据;保险费用不能另行主张。
刘某则认为,车辆已经投保了,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那停运损失费该不该主张,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车辆系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停运而产生的损失,刘某应予以赔偿。但该损失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而张某为了证明停运损失,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和收到车费的钱包明细。明细中显示,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平均每天收入400元。
因实际停运损失应扣除必要的运营成本,法院结合相关行业的平均标准,按照平均每天250元来计算停运损失费;同时,综合各项证据,酌定车辆的停运时间为70天。因此,张某车辆的停运损失费为17500元。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车辆的保险费系运营成本,计算车辆的实际停运损失时应予以扣除,因此在本案中刘某无需赔偿保险费。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对张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停运损失费1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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