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复婚、再离婚,三十年共同生活,煤矿及数套房产怎么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苏瑶悦

李女士,她与丈夫的婚姻分分合合三十载,最终两人还是选择了分开。在共同生活的三十年中,李女士帮丈夫创业,与他共同投资,收益颇丰。面对巨额财产,却因归属不明不知如何分割是好?王娜律师将对李女士与丈夫之间的婚姻,逐一抽丝剥茧的分析细节,帮她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回顾

1989年,李女士和丈夫步入婚姻的殿堂,很快他们便拥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成为了人人羡慕的三口之家。可是,好景不长,就在他们结婚第五年的时候,也就是1994年,李女士的丈夫提出了离婚,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尽管李女士和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可是在老人的劝说下,两人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并未分开生活,依然如正常夫妻一般生活在一起。在1999年的时候,李女士还为丈夫日后的事业发展,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2006年12月,女儿15岁,丈夫的事业在李女士的支持下如日中天,此时,为了孩子日后的权益以及一个稳定的家庭生活,李女士向丈夫提出复婚,丈夫也欣然接受。

2019年4月,复婚后,丈夫多次出轨,再次提出离婚,并诉至法院。李女士与丈夫这段前后长达30年的婚姻,还是走到了尽头。

然而令李女士焦虑的是,在彼此共同生活的三十年期间,自己与丈夫共同拥有煤矿,以及全国各地的数套房产。针对自己分分合合的婚姻关系,财产权利又该如何归属呢?让我们看看王娜律师如何分析。

王根据李女士的描述,双方陷入离婚后财产分配的纠纷,这其中双方结过两次婚又离过两次婚,需要理清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之后,才能依法进行分割。

1994年至2006年期间,李女士与丈夫虽然已经离婚,但是依然生活在一起,属于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共同出资的项目,应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所产生的收益。对于这部分收益的划分,需要李女士提交自己曾经出资的相关证据,比如银行的流水,通过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比例之后,才能对共同收益进行明确分割。

2006年复婚后,李女士和丈夫先后共同购置了多套房产,并投资煤矿产业。对于这些财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性的收益以及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分割。如果相关财产登记在第三方名下或者是案外人的名下,需要另行诉讼来证明,该财产是男方或者女方的财产,之后才能进行分割。

而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认定,王娜律师认为,夫妻双方共同成立的公司,或者是以公司股东名义持有股份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李女士想获得公司股权的价值,首先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实践当中一般会按照持股比例的数量来进行分配。

此外,李女士提到的,男方还有转移财产的情况,对此,王娜律师表示,男方股权转让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距2020年双方离婚的时间长达七年。如果确实因公司业务需要发生股权变动,属于正常的公司行为。如果确实有证据可以证明男方在转移财产,李女士可以凭借相关证据,追回属于自己的相应财产价值。

针对本案的情况,李女士,在离婚后,明确知道还有财产尚未分割的情况下,李女士需要在三年内提起婚内财产再次分割的诉讼。其次,要确定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的财产范围,如果发现存在并未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财产,需要另行诉讼主张权利。最后,对于公司的股权分配,李女士需要证明男方是实际出资人,如果男方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公司的股东,李女士同样可以分割相应的股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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