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购房,分手财产房产如何分割
恋爱期间购房,分手时房产分割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一是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若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视为共同共有财产,按出资比例分割;若登记在一方名下,需综合考虑出资情况、双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若能证明为共同购房目的出资,可按出资比例分割房产价值。
二是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通常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可视为出资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
三是涉及贷款购房。若双方共同还贷,分手后未取得房屋产权一方,有权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房屋增值部分获得补偿。
此外,若双方有书面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及分割方式,应按协议执行。总之,恋爱期间购房分手时的房产分割较为复杂,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结合相关证据来确定具体分割方案。
二、关于三十年前购房未过户,现在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三十年前购房未过户,如今办理相关手续,需分情况处理:
一是若卖方配合。买卖双方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原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首先,双方需共同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提交上述材料。登记部门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核查房屋产权是否清晰、有无纠纷等。若审核通过,缴纳相应税费后,便可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二是若卖方不配合或无法联系。买方可以收集能证明购房事实的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买方凭生效判决书,可单方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总之,三十年前购房未过户的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三、赠与房产已经过户是否可以要回购房款
一般情况下,赠与房产已经过户,赠与人不能要回购房款。具体分析如下:
- 赠与合同的性质:房产赠与并过户完成后,赠与行为通常已完成,受赠人合法取得房产所有权。赠与是一种无偿行为,与购房款无关,购房款是在买卖关系中涉及的概念,赠与不存在支付购房款的前提。
- 法定撤销情形:不过,在某些特定法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但即便撤销赠与,也并非要回购房款,而是要求受赠人返还房产。若因撤销赠与给赠与人造成损失,赠与人可要求赔偿损失,但这和要回购房款性质不同。
- 特殊约定情况:若赠与房产时双方有特别约定,例如附条件赠与且条件未成就等,赠与人可按约定处理,但通常也不是直接要回购房款。
总之,仅就正常的房产赠与过户后,赠与人不能要回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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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赠与房产已经过户是否可以要回购房款,房屋赠与已经过户还能不能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