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总工程师王某离职后,公司以其带走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要求王某归还所有参与项目期间所涉及的“技术信息”,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近日,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提起上诉,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离职时已归还电脑及工作邮箱
“王某2012年入职,参与过多项技术专利开发,掌握我们的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但其2018年离职时带走了有关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王某将公司产品的设计计算等技术信息对外公开兜售,并利用相关技术为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其违约行为已为原告带来损失,于是诉至法院,“按照内部规定,需以每年10万元培养教育费用计算,赔偿60万元。”
至于“技术信息”具体内容,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被告归还所有在工作期间涉及到的项目相关资料,包括方案图、效果图、产品设计计算过程及程序软件等,还有工作日志、会议记录、与客户联系资料、报销单据等。
“他们主张返还的相关技术资料很多是我不知道的。”被告辩称,离职时已经归还电脑和工作邮箱,该删的都删了,手上已没有原告的任何资料。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双方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书,在王某离职之后,原告也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所有入职原告的员工都签署了《关于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该规定是原告制作的;原告举证的关于王某参与相关项目的邮件内容均来源于王某在原告处工作时的工作邮箱,该工作邮箱在王某离职时已由原告收回。
公司有恶意刁难滥用诉权之嫌
关于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即被告是否应交还相关技术资料,法院认为,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其所主张交还的资料现仍由被告掌控且未交予公司,从原告所列明细可以看出,有些资料比如说工作记录、工作日记、会议记录等是否曾经客观存在尚存疑问,从常理来说原告甚至不能判定王某在工作时是否做了工作记录和写了工作日记,何谈交还的问题。
“技术工作最大的特点是无形性和可传播性。无形的技术并不存在如特定有形物一般的简单交付以及交付后一方占有另一方失去控制的情形。”承办法官指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可避免或多或少接触到用人单位的技术信息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忠实义务,劳动者对此应承担的是不泄露技术信息、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如苛求员工在离职时均将其曾经接触到的上述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等交还用人单位,显然不合情理且客观上难以操作。
客观上讲,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实有恶意刁难离职员工、滥用诉讼权利之嫌,特别是其中的要求王某交还相关开支的报销凭证或说明,这些资料本身是公司财务管理的范畴,王某即使曾经对相关费用进行报销,按照财务制度的基本要求这些资料也应由原告公司保存。
至于60万元违约金,原告本质上是要求离职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关于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是原告单方制作的制度规定,并非原告和被告王某协商一致的结果。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如要求离职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和员工之间必须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且必须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以弥补劳动者因自主择业权受到限制而造成的损失,现原告在未和被告自由协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未对被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依据其滥用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于法无据,亦不可理。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
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归还的是技术,且不论技术的内容、范围,以及若涉及专利及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争议,要求返还技术本身在客观上难以操作。无形的技术确实会通过多种载体形式出现,但作为有形的载体,用人单位应首先举证证明其客观存在,不能仅凭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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