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清斋案例
小美诉小帅探望权纠纷一案
参考案例:(2020)浙1082民初6815号
小帅与小美系夫妻,并有一个女儿小小美,婚姻期间小帅与小美多次就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执,随后于2020年3月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小小美由父亲小帅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母亲小美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但在离婚后,小美探望女儿却被小帅多次以各种理由回绝。
小美认为,虽然已经与小帅离婚,但仍希望有更多的时间与女儿相处,小帅的行为已经阻碍了自己探望权的行使。
小帅则称,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决定小美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这意味着小美不享有探望权,若小美同意支付抚养费,则同意小美对女儿每周探望一次。
双方各执说辞,小美最终将小帅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利。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小美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小帅关于小美不支付抚养费即不享有探望权的抗辩,于法无据。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小美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想起来上午9时至当日下午16时行使探望权。
律师解析:
在处理离婚纠纷时,若双方育有子女,应对子女离婚后的抚养问题、探望问题进行明文约定。
双方可以协议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用,但是不能推定不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也不享有探望权。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离婚时已经在协议中对抚养费用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但若因子女的生活环境、父母承担抚养能力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小帅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小美对抚养费用进行承担。
若法院判决后小帅仍然不配合小美履行探望权,小帅将面临司法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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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秀贤律师事务所 曾梦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