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甲乙2010年离婚,2013年乙出现精神疾病,后经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乙患病后,甲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2015年3月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甲离婚? 【律师解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并未完全丧失辨识能力与控制能力,并非完全丧失对感情、对婚姻的感知能力,也有自身的情感诉求,在其未完全丧失判断能力的时候,应尊重其对婚姻的自主选择权。故维系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由其本人自己表示。 本案中,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在自身未完全丧失辨识能力与控制能力时,自主决定是否离婚。但是,若乙在诉讼中发病无法自主表达自身意愿,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若事先没有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法院可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作为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3条:“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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