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自己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小三无效!,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小三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张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第三者赠与金钱或房产是非常常见的社会问题,本人研读上海市的相关案例后,选出2个典型案例进行评析。

  案例一:转账巨额钱款给第三者购房((2019)沪0115民初35633号)

  事实情况:原告委托案外人,通过案外人陆续将1000多万元人民币转账给第三者。

  法院认为:

  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本案中,两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没有约定,原告顾林章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汇入与其有婚外情关系的被告杨琳之账户,应认定属于赠与;此赠与行为既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亦侵犯了配偶许凤芳的合法财产权,故应认定无效,被告杨琳应向两原告返还受赠款。对于两原告主张的赠与金额1,700万元,其中1,440万元因相关证据充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其余260万元现金因无相关足够证据加以证明,即无相关证据证明已交付被告杨琳,本院对此不予认定,故本院确认原告顾林章赠与被告杨琳的钱款为1,440万元,被告杨琳应当返还两原告。

  案例评析:本案系原告转账给第三者买房,在诉讼中原告举证了婚姻关系和转账明细,法院最终以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且侵犯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为由判决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钱款。

  案例二:赠与第三者1%的产权份额((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06号)

  事实情况:原告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将其夫妻共有的房产中1%的份额赠与被告(即第三者)。

  法院认为:

  夫妻一方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本案中,如上所述,401室房屋系宋云鹏与陈保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宋云鹏未经陈保媛同意,擅自将部分房屋产权份额变更登记至房建芬名下并将出售房屋所得部分款项赠与房建芬,显然侵害作为妻子一方陈保媛的合法权益。房建芬虽主张宋云鹏仅赠与其一半份额限度范围内的房款,系有权处分,本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案例评析:许多人以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对其中一半的财产具有处分权,其实并不是这样。该案例中法院明确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所以,即便拿出自认为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赠与给第三者,依然是无效的行为,第三者应当归还所得的利益。

  总结:我国是礼仪之邦,文化大国。“包养小三”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未经配偶同意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是无效的。无论当事人通过中间人转账还是采取买卖合同的方式作为掩护,一旦当事人与第三者的关系破裂,举证都很容易,最终出轨的一方可能没有什么损失,但对于第三者来说,通过破坏他人婚姻关系而得到的利益最终都需要吐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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