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办法细则,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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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十一号令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近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分为9章53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准入管理、配租管理、租赁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9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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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公租房的准入条件
1.保障对象
取消原《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在本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并缴纳社保”的限制,符合准入条件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户籍人群均纳入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除需取得昆明市主城八区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明外,其他准入条件与本地户籍人群一致。
2.准入标准
3.明确条件
《办法》明确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满足其他准入条件的同时,还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方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优化公租房配租管理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明确了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
一是首次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纳入领取租赁补贴范围,并将原有领取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扩大到城市低保家庭。
二是同步将主城八区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原12平方米提高为25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不变(1人户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为12元,1人以上户每月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为11元),按无房户1人户计算可领取的租赁补贴由原144元/月增加至300元/月,2人户可领取的租赁补贴由原264元/月增加至550元/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补贴。
此外,将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散居困难归侨侨眷、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同时明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时,安排第一轮选房配租”,第一轮配租结束后再按常规程序,组织其他优先人群及非优先人群摇号选房。
打开公租房换房通道
《办法》明确“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因承租人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需调换房屋的,承租人可向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申请调换本项目空置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可进行1次换房”,满足部分确有换房必要的承租家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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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租房退出管理
1.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承租家庭实际困难,一是对被取消低保资格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项目产权单位应给予自停保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租赁过渡期,承租人可继续租住所承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昆明市分级定租相关规定核算。过渡期满后,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二是因收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搬迁腾退期满,可允许其继续承租,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2.《办法》首次提出承租人需指定物品处置人,明确承租人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指定物品处置人,承租人死亡或无法联系且无其他共同承租人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应通知指定物品处置人,处理遗留在公共租赁住房内的物品。以解决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未按程序退房并将个人物品遗留在公共租赁住房致房屋被占用的问题。
3.《办法》在新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涉及的文书送达的相关内容,对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及送达时间作了明确,可有效缩短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及运营(管理)单位对存在违法违规及恶意拖欠租金等情况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腾退时间,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平善用。
来源 昆明规划建设
责任编辑 何丹
责任校对 易科彦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本文来自【春城晚报-开屏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新疆公租房管理办法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9月29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出台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用于市级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分配、运营管理等工作,《细则》即日起开始实施。
关键词:申请
一个家庭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符合在中心城区工作的规定。
1.中心城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或正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非中心城区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中心城区营业执照,且申请之日前6个月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3.在中心城区工作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符合收入规定标准。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五)符合住房规定标准。
1.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
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中心城区无住房转让行为。
3.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中心城区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关键词:配租
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
《细则》指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人配租单间配套,2人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3人配租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4人及以上配租三室一厅及以下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方式新筹集的房源采取公开摇号方式或者按序轮候方式配租,腾退房源采取按序轮候方式配租。
公开摇号方式配租是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通过电子摇号系统进行配租,根据房源和优先对象申请占比情况确定一定比例房源面向优先对象优先摇号,剩余房源面向其他普通对象摇号配租。优先摇号未获得配租的优先对象,也可以参加普通对象的摇号配租。
按序轮候方式配租是对申请人按照选择的地点和户型排列轮候顺序,按序依次配租。腾退房源采取按序轮候配租,申请人先按申请年度先后排序,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排列在前,普通对象排列在后。
《细则》实施前已取得配租资格的,采取摇号方式分别对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和普通对象确定轮候顺序;其后提交申请的,按受理时间先后分别对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和普通对象确定轮候顺序。同一申请年度中,既有摇号排序又有按受理时间先后排序的申请人时,按受理时间先后排序的申请人分优先对象和普通对象分别排在摇号排序的申请人之后。
腾退房源按腾退时间先后确定配租顺序。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定期组织配租,房源满足承租人换租需求后剩余房源配租给申请人。
轮候期间,申请人因增加配偶、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变更户型的,或因家庭人员死亡、离婚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申请变更户型的,轮候顺序调整到同一申请年度相应类别末位申请人之后;其他情形变更申请小区或户型的,按照申请变更的时间重新排列轮候顺序。
关键词:退出
拖欠租金等情况应当腾退公租房
《细则》指出,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1年,最长5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二)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条件的;
(三)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搬离,并追缴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承租人违反以下规定将终止合同,退回房屋,同时承租人自退回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拖欠房屋租金;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破坏或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501号)同时废止。
上游新闻记者 陈竹
编辑:陈璐 责编:孙琼英,张松涛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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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jrtt
国企公租房管理办法
近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对《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新拟定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共9章53条,旨在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前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记者了解到,对《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办法》的修订,不少市民表示希望能尽快实施,让更多有住房需求的市民实现住有所居的梦想。
放宽准入条件 惠及更多群体
户籍限制松绑,取消原办法中“非当地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在本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并缴纳社保”的限制,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八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非当地户籍人员除需取得居住证明外,其他准入条件与本地户籍一致。
将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同时取消财产及工商注册资本限制,申请人需在本市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方可申请 。
完善保障方式 加大补贴力度
明确两种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扩大补贴覆盖范围,首次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纳入租赁补贴范围,将原城镇低保家庭扩大到城市低保家庭;同步将主城八区租赁补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从12平方米提高到25平方米,补贴金额显著增加,无房户1人户每月补贴从144元增至300元,2人户从264元增至550元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补贴。
同时,调整分配模式,主城八区实物配租申请家庭数大于房源数时原则上摇号配租,小于房源数时实行常态化分配。明确优先配租对象,将年满18周岁的孤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散居困难归侨侨眷、脱贫户等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在当批次第一轮选房配租 。
打开换房通道 解决实际困难
承租期间,若因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需调换房屋,承租人可向项目产权(管理)单位申请调换本项目空置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允许换房1次。
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设置了租赁过渡期。对被取消低保资格但仍属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给予不超过三年租赁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分级定租标准核算租金,期满后按公租房标准执行。
承租人可继续租住所承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昆明市分级定租相关规定核算,过渡期满后,严格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因收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搬迁腾退期满,可允许其继续承租,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新增物品处置规定。首次提出承租人需指定物品处置人,明确承租人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指定物品处置人,承租人死亡或无法联系且无其他共同承租人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产权(管理)单位应通知指定物品处置人,处理遗留在公共租赁住房内的物品,以解决部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未按程序退房并将个人物品遗留在公共租赁住房致房屋被占用的问题。
市民:希望新修订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尽快实施
针对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的公告,记者采访了昆明多位有住房需求的市民。
“作为一名在昆明打拼的外地人,一直为住房问题发愁,这份关于公租房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真的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希望。”市民李女士表示,本次《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放宽了准入条件,惠及到更多群体。以前非本地户籍申请公租房,得在本地工作满1年以上还得缴纳社保,这让初来乍到的李女士望而却步。现在取消了这个限制,只要有居住证明,其他准入条件和本地户籍一样,简直太人性化了。
市民张先生也表示:“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云南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还取消财产及工商注册资本限制,这让更多像我这样收入不高,但有一点小积蓄或者有创业想法的人看到了希望。而且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散居困难归侨侨眷、脱贫户等纳入优先配租范围,这极大的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关怀。”
有住房需求的市民们纷纷表示:“这次关于《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真的是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希望能尽快实施,让更多有住房需求的人能早日实现住有所居的梦想 。”
来源: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郑荣行
编辑:贺靖
审核:王海涛
二审:陈唯一
终审:许建龙
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
近日,《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发布,那么,新办法适用哪些范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有哪些?哪些情形承租人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今日,市住建局对新办法的资格申请、配租选房、费用管理、租后管理、违规处置等开展详细解答。
资格申请篇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5+2”城区)及新都区“锦丰新城”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区(市)县自行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管理可根据属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有哪些?
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均可申请:
(一)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5+2”城区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中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员;
(三)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3年内无住房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哪些亲属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一起申请?
答:申请家庭人员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家庭成员中有收监服刑、强制戒毒或法院宣告失踪等人员的,不作为申请人,但申请时需提交身份证明,核验住房情况。
四、条件中提到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中本市行政区域指的是哪些区域?
答:本市行政区域指的是20个区(市)县和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
五、申请人担心申请材料繁杂,不知如何准备?
答:目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仅需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六、因出行、疾病等原因,不便前往街办(镇政府)提交资料怎么办?
答:除街办(镇政府)现场申请外,申请人可登录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平台或天府市民云APP,按照系统提示,线上申请公租房。
七、因部分承租人死亡、收监服刑、强制戒毒、法院宣告失踪等情况造成未成年子女、精神智力残疾等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居住,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如何申请?
答:可由当前监护人共同申请或代为申请。
八、初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办理时限是多少时间?如何查询进度?
答:街道受理、初核共计7个工作日;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15个工作日,公示期5日,资格确认5个工作日。办理进度可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平台、天府市民云APP查询或自行前往社区查询。
九、申请人认为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结果有误,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配租选房篇
十、申请人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住房需求迫切,如何处理?
答:除集中配租外,新增了常态配租,即空置房源充足时,申请人在资格确认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住房保障部门指定地点限时选房。
十一、哪些申请人可以享受优先配租?
答:同等条件下,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烈士遗属、残疾人、18周岁以上孤儿的;有未成年子女的二孩以上家庭、均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或符合规定的其他对象可优先配租。
十二、常态配租时,如何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
答:常态配租时,符合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按现场取号顺序选房;集中配租时,通过公证摇号方式选房。
十三、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居民可以申请五城区及新都区锦丰新城小区的房屋吗?
答:可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居民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5+2”城区或新都区“锦丰新城”的公租房。
十四、申请人选房后,何时签订租赁合同?一签几年?
答:选房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应与住房保障部门或受托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十五、配租期间,无故未按期选房将如何处理?
答: 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如有保障需求,需再次提交保障资格申请。
十六、如因老人需要陪护,家里添了新成员等原因,导致房间不够用或者租住位置不合适,有无解决途径?
答:(一)该办法取消了对户型和面积相关配租要求。个人也可以任意挑选适合自己居住的房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承租的,超过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收取租金;个人承租的,超过4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收取租金。
(二)因结婚生育、就业、子女就学、出行不便等原因,租赁合同期限内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受托管理单位申请一次互换或者调换。
十七、申请房屋互换或者调换,要收取费用吗?
答,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选房、互换、调换等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未资格复核或已取得资格未签订新合同,确认无违规违约的情况下,申请人即可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小区受托管理单位申请一次互换或者调换。审核通过后,合同期限按原合同计算,租金按互换或调换后的房屋面积计算。
十八、享受租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吗?
答:可以,但在选房成功后将终止租赁补贴保障。
费用管理篇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如何认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70%和廉租租金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承租人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0%的个人,按照廉租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的家庭(个人),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40%执行;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个人),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70%执行。
其中市场评估价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根据房屋品质,结合同区域、同时间周边房屋的租金评估所得。
二十、哪些情形承租人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答:(一)承租人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军人、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二)承租人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房屋租金减免80%;(三)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或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
(四)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有残疾人的,房屋租金减免20%;
(五)承租人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人未成年的,房屋租金减免10%;
(六)因养老金上涨使租金缴交档次上调,房屋租金减免标准为调档后与调档前租金标准差额的50%;
同时符合多种减免情形的,按最高减免比例予以执行;若承租人同时符合上述3、4项情形的,按租金减免70%比例执行。
二十一、承租期间,因突发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有无帮扶政策?
答:可在取得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后,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6个月的租金减免。
二十二、如何申请物业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80%。
(二)其余廉租租金标准承租人可以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50%。
补贴后剩余的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二十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要缴纳租赁保证金吗?金额是多少?
答:需要。非廉租租金标准承租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缴纳1000元保证金,承租人退房时将予以退还。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可免收保证金,但租赁过程中发生廉租租金标准转非廉租租金标准情形的,应补交保证金。
二十四、合同期满后,想继续承租,该如何申请?
答: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复核资料进行资格复核申请。
未提交续租申请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通过共享数据对承租人进行信息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平台、短信等方式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收到核查结果后10日内应前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核查结果。未确认核查结果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情况告知书,承租人应在告知书送达后的30日内提交材料复核。逾期未提交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终止保障资格。
二十五、新政策出台后,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户,可以继续承租吗?租金有无变化?
答: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的,可继续承租;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如按本办法计算租金较原政策计算租金金额上涨的,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政策计算租金标准。
租后管理篇
二十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使用要求?
答: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如不按时缴纳并经催缴无效的,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二十七、承租人按规定应腾退房屋的,短期内未找到合适的房屋或者居住仍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可向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也可按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保租房等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具体可咨询属地住房保障部门或街道办。
二十八、承租人死亡后,共同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吗?
答:承租人死亡后,共同承租人可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内继续使用该房屋,合同期满后,经审核共同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
二十九、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工作人员的日常巡查和拍照核验吗?
答:有。住房保障部门和受托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公租房使用监督巡查、房屋安全检查、举报线索调查取证、违规行为约谈等工作。巡查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违规使用房屋,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三十、承租人发现屋内或者公区有设备设施损坏,该如何处理?
答:屋内原有的设备设施损坏的,可向受托管理单位报修;公区有设备设施损坏的,可向小区物业部门报修。
违规处置篇
三十一、经住房保障部门或受托管理单位查实,承租人违规使用公租房,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按规定是否需要退回公租房?
答:公租房使用过程中主要的违规行为包括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的;擅自破坏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规划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其它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如有以上违规行为,住房保障部门或受托管理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三十二、按照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腾退公租房的有哪些情形?
答:(一)合同到期,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二)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三十三、瞒报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租赁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拒不配合整改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注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四、违规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未被发现或者拒不整改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实现对承租人住房、死亡情况动态监管,日常加强实地巡查,同时利用智能门禁、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手段查处违规占用行为。发现违规占用的,应当予以清退,拒不退还的,依法提起诉讼、强制执行。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杨升涛 责任编辑 曾书睿 编辑 张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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