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8日,劳动节刚过,一个神情憔悴的妇女来到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门前,当天值班的王子峰律师连忙把她迎进值班室的大门。该女子坐下后,连叹命苦。王子峰律师仔细观察她的面容,额头居然有隐约可见的伤痕,连忙倒了一杯热茶,请她慢慢讲。女子接过水杯,突然情绪失控,眼泪夺眶而出。
原来,该女子耿某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家庭妇女。十八年前经人介绍与王某(曾用名王治新)认识,经过短暂的了解,王某是货车司机,既能勤劳致富,积极赚钱养家,又没什么不良嗜好,便在媒人的一再撮合下,与其结婚了。婚后一开始,两人关系还算不错。王某是货车司机,虽常年在外奔波,但收入相对丰厚。耿某就在家操持家务,伺候老人。1996年10月8日,他们的长女出生。王某有点重男轻女的思想,女儿出生后,王某即表现出几分不悦,耿某为了安抚他,答应在大女儿五岁后,再生一个孩子(按照当时的规定,农村里的一女户五年方后可生育二胎)。2003年1月5日,随着次女的出生,一切发生了改变。王某不顾科学常识,一味抱怨耿某肚子不争气,动辄就对耿某实施家庭暴力,使得夫妻感情日益破裂。
2010年,耿某实在忍受不了王某的行为,带着孩子来到城里打工,并诉至太和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由于经济不宽裕,耿某没有委托律师,也无力提交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太和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她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将近两年的时间过去了,王某不仅没有收敛他的暴力行为,反而更加变本加厉。某日,王某再一次酒后对耿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将其打得遍体鳞伤,并将其锁在屋里,不准她出去上班。
这一次,耿某在长女的帮助下,乘王某出车之际,逃离租住的房屋,来到太和县人民法院附近,希望能够找到律师,再次起诉离婚。但因为囊中羞涩,耿某只是在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门前徘徊,迟迟没有走进门去。
听完耿某的陈述,望着她身上的累累伤疤,王子峰律师告知耿某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帮助耿某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转交到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并表示愿意承办耿某的法律援助案。太和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立即决定给予耿某法律援助,并指派王子峰律师承办该案。王律师联系耿某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整理并起草起诉状,代理耿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太和县人民法院接受耿某的诉请后,通知王某应诉。
不料王某接到通知后,第一件事不是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反而来到耿某在城里的租住地,再次扬起拳头,对她进行威胁恐吓,逼迫耿某撤回诉讼,否则不仅再打她,对她的家人也不放过。耿某无奈之下,再次战战兢兢地向王子峰律师伸出求援之手。王律师得到消息后,思虑再三,想到了人身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或其他申请人作出的,旨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居住场所、工作场所、学校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相关近亲属经常出入的特定场所。而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现实中阜阳市尚没有一起这样的实践案例。王子峰律师决定作为阜阳市第一个试吃这只“螃蟹”的人。
经过交流,王子峰律师发现耿某在2012年5月3日被殴打后曾向太和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报案求救,而城东派出所民警不仅记录了接警情况,而且对耿某当时的伤痕拍有照片等证据。了解这些情况后,王律师遂向太和县人民法院办理耿某离婚案件的法官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并申请人民法院向太和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调取本案的相关证据。
2014年6月4日,太和县人民法院在太和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的配合下,向被申请人王某下达了民事裁定书,禁止其殴打、威胁申请人耿某及耿某的亲友,并禁止王某靠近耿某200米以内。这不仅成功地保护了申请人耿某的权利,也是阜阳市历史上第一份人身保护令裁定,网络、电视纷纷报导转载。
虽然耿某此前曾经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因为文化水平较低,不注意保存法律文件,致使相关的法律文书遗失,无力举证。王律师又找到耿某上次诉讼的审判庭及相关审判人员,向审判庭查询了耿某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理结果,并申请后来办理其离婚案件的审判人员向法院档案室调取该案件的卷宗,成功地完成了举证。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尽管王某采用逃避的办法不愿意离婚,人民法院仍然判决耿某与其离了婚。
【案件点评】针对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提到“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建立起来的制度,俗称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身保护令。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对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在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即人身保护令)内容,将原来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保护令的首次明确“发声”,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扩大了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范围。《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人身保护令制度也随之在全国法院正式推行,人身保护令终于告别了以前那种“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当事人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也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签发人身保护令了。
但多年来,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司法实践中鲜有实施成功案例,相应司法解释不明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居委会、辖区派出所、法院等协作单位之间如何配合等问题无先例可循,所以即使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仍然停留在法律规定中,司法实践中鲜有当事人申请人身保护令。
2015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中用十条对人身保护令做了专章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的通过,使人身保护令从申请到执行,都有了更加详尽的法律规定。
王子峰律师在阜阳市为耿某申请人身保护令,虽然在《反家庭暴力法》的通过之前,但通过充分法律和法理论证,成功的让阜阳市的人身保护走在了全国的前列。王律师自身也为此被评为阜阳市首届“十佳”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承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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