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福布斯榜身家达500亿的富豪,一个是被媒体称为“被离婚”的“前妻”宋雅红,因为双方沸沸扬扬的离婚案,也吸引了我这样关注婚姻案件的人的眼球。在这场法律、财富与亲情、道德的事件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真相是什么,其实有很多,如何去做,每个人的利益和出发点都不会一样,目前在法律结果上仍未有定论,本人认为最终可能以双方调解而收场。毕竟有很多事,是无法在法律层面去解决的,法律和媒体可能都只是一种措施和手段,最终的结果是各自保留自己的切身核心利益作适度的交换而解决主要问题。 作为一个律师,应当首先从法律角度去看本案,本案中,宋雅红在海淀法院提起离婚,却被对方告知早在2001年在衡水中院就已经判决离婚,这是本案的看点之一,归纳的问题就是,没有通知到或者通知到了但程序是否有问题,这样的离婚判决效力如何?本案中,2001年衡水判决中女方未出庭,而是男方单方起诉离婚,并且未提供结婚登记证明和身份信息,导致判决中女方名字错误(红写成了宏),孩子的出生日期错误,甚至孩子的名字错误(并且奇怪的是用的是2001年并没有的名字,在2007年才户籍更改的名字,也就是预知了孩子将来的名字写在了判决书上,当然也可以解释为2007年才去正式户籍更名。)本人认为,该案判决存在严重错漏应予改正,但鉴于法院判决确实有当时的收费票据和人民法院报的公告存档,该案应当是当时所立,而非部分媒体猜测的后来所造,但是,该案虽立案时间无误,但办案人员存在重大失职(难免让人怀疑司法公正问题),因此导致女方在该案立案时丧失诉讼权利及相关财产权益。对此,建议通过调查或纪检委介入或自查自纠寻找问题,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报道,衡水中院已经撤销判决予以再审,但明确不是撤销离婚,而是该案涉及的财产问题予以重审。但众所周知,杜双华是近十年财产才出现了大幅增值,如分割十年前的共同财产显然并不多,为此,对离婚案已经生效判决要完全推翻恐怕只有刑事案件定罪后才有可能完全否定。本案中,一位是商界巨子,拥有大量的社会财富和人脉资源,一位是普通女人结发妻子,力量悬殊较大,因此,媒体监督力量势必成为均衡双方力量的一种办法,而本案女方及代理人正是合理运用了这个策略。但是,毕竟离婚案件无法抛开道德与亲情,本人认为媒体监督只宜在法律层面上进行监督而不宜从人性亲情上去作过多判断,毕竟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让法律的归法律,其它因素只宜客观陈述保证双方话语权即可,以免有误导及偏颇之嫌。北京 范林刚律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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