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余某甲与余某乙曾经是感情很好的两兄妹,但因为一张存折,两兄妹却闹翻了。2009年,两兄妹的母亲因病去世,留下来一本存折,存折内有存款约16000元。此时,两兄妹的父亲、外公外婆均早已去世,他们也无其他兄弟姐妹。兄妹二人怀着悲痛的心情处理好母亲的后事后,因母亲未立下遗嘱,为母亲遗留存款的分配问题产生了矛盾,多次发生争吵。
哥哥认为母亲生前与其同住,一直是其在赡养母亲,所以母亲的存款应由他继承。妹妹认为虽然母亲一直与哥哥同住,但其也经常探望母亲,母亲生病期间,其也尽心照顾,母亲的医药费是她与哥哥共同支付的,她认为母亲遗留的存款二人应当平均分配。双方谁也说服不了谁。为解决这一争端,兄妹二人来到柳州市鱼峰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受理案件后,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和双方分歧后,分析出双方的焦点问题在于女儿是否有继承权。调解开始,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随后,调解员指出,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两兄妹的母亲没有立下遗嘱,则该存款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而根据《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此可以看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女儿是有继承权的,而且与兄弟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妹妹和哥哥一样,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
同时,调解员还指出,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由于母亲一直和哥哥一同居住,哥哥照顾母亲较多,因此,调解员劝妹妹做出一些让步,让哥哥可以适当多分一点。但双方都没有同意这一方案。首次调解失败后,调解员建议双方走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但是兄妹觉得诉讼耗时耗力,而且互相之间也不愿对簿公堂,拒绝了调解员的提议。
之后的日子,兄妹双方都担心对方私自将钱取出,又多次发生争吵,于是再次申请调解。这次,调解员提出一个折中的方案,即双方将存折交于第三人保管,待二人对存款的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再取回存折。兄妹俩认可了这个方案,提出希望社区能帮忙保存存折。为了平息双方的矛盾,社区同意帮他们保存存折。此后,兄妹二人心存芥蒂不相往来。之后的几年时间里,调委会多次召集兄妹俩坐下来协议,但双方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事也就成了余家兄妹的一桩心事,一直搁置着悬而未决。
2014年1月11日,哥哥再次到社区调委会申请调解。在调解员的努力下,联系上了在南宁定居的妹妹,她也表示必须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了。为了更好地做好余家兄妹的工作,社区调委会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协助调解。街道调委会主任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决定和余家兄妹“打打感情牌”。2014年3月21日,余家兄妹如约来到社区调解室,调解员没有“直奔主题”,而是先和余家兄妹拉起了家常。当了解到哥哥从小学习国学,调解员一句“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深深触动了他的心,为接下来的调解奠定了基础。之后,调解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劝导两兄妹不应该为了1万多元就毁了几十年的兄妹情谊,两兄妹听后都点头同意。最后,调解员提出了一个新的方案,因为兄妹都是孝顺的人,既然现在对于遗产分配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如将这笔钱用于双方已经去世的父母身上,即用于双方父母公墓的维护上。对于新方案,两兄妹考虑了一下,都点头赞同。
【调解结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存折款项由余家兄长保管,双方不对此进行分配;
2.此款项只能用于两人父母公墓的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案例点评】这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典型的遗产继承纠纷。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现在很多父母还没有意识到给孩子留遗嘱的重要性,以至于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本案中,哥哥拒绝妹妹参与分配母亲遗产,当事人双方之间就因此而引发纠纷。但双方的感情基础还在,调解员就抓住这一突破口,另辟蹊径,引导双方和平地就遗产使用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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