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恩**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金某合同诈骗案,上海恩芃机械科技中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宸文

上海恩**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金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被告单位恩**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金某虚构“平安闵行政务云项目”,以被告单位恩**公司名义,与上海智能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公司)、无锡华云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公司)商议采购事宜。三方经商议,由被告单位恩**公司向智能公司采购80台华为服务器、80套华云云平台软件、1台华云一体机并于本市杨浦区周家嘴路XXX号A座4楼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下同)8,094,770元;智能公司向华云公司采购上述货物并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7,859,000元。华云公司向被告单位恩**公司指定的被告人金某实际控制的爵历公司订购80台华为服务器,先行支付货款6,376,000元,并交付1台华云一体机。被告单位恩**公司在爵历公司未实际交付相关货物的情况下仍向智能公司出具收货凭证并支付10%的货款共计809,477元。智能公司向华云公司支付785,900元后,被告单位恩**公司并未如约支付剩余货款,且华云公司先行支付的货款被被告人金某用于恩**公司经营、偿还贷款等。2019年3月5日,被告人金某明知被告单位恩**公司无能力履行合同,仍与上海昂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予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采购网络设备,合同金额为172,350元。昂予公司交付货物后,被告单位恩**公司向其出具面额为172,350元的支票,该支票无法兑付。被告人金某将该批货物用于抵偿被告单位恩**公司与上海安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畅公司)之前的交易欠款。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金某明知被告单位恩**公司无能力履行合同,仍与上海朗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若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向朗若公司购买80台戴尔台式机,合同金额为440,000元,并于2019年5月5日、5月10日通过他人向郎若公司支付预付款70,000元。朗若公司交付货物后,被告单位恩**公司向其出具两张面额分别为275,000元和165,000元的支票,上述两张支票均无法兑付。其间,被告人金某以交付的80片显卡配件不合格为由要求郎若公司重新交付,郎若公司重新交付80片显卡。被告人金某将该批货物用于抵偿被告单位恩**公司与杭州华光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之前的交易欠款。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金某经电话通知在本市宝山区通河三村XXX号乙等候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民警查获涉案华云一体机1台并予以扣押。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三部刑诉〔2020〕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恩**公司、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上海恩**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扣押在案的华云一体机1台发还无锡华云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责令被告单位上海恩**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人金某退赔违法所得。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恩**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金某作为被告单位恩**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恩**公司、被告人金某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单位恩**公司、被告人金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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