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履行保险费通知义务,导致投保人断保超2年,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佳钰

2017年4月,广东省佛山市的C某在经保险代理人Z某某的联系,与某保险公司购入一份人身保险,自签订时起至2019年,保险公司每年发出缴费通知书,C某按通知书缴费。2019年1月起保险公司无故不再发出缴费通知书导致C某未能如期缴纳保险。后C某向保险公司反映情况想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保险公司以保单失效为由拒收保费,引起纠纷。2021年C某向本律师咨询该如何维权。

本律师认为该案存在的争议焦点问题时:①保险公司未继续履行通知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投保人未如约支付保险费的一个抗辩事由。②双方所签保险合同是否失效。

首先,对于焦点①,C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投保人按年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保险单每年生效对应日所在的月”,因此在每年的4月缴纳当年保险费,这是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但该条款并未约定具体的缴纳方式,根据C某陈述、提供的邮单及缴费通知书等可以看出,订立合同后至2019年,C某是按照保险公司发送的缴费通知书告知的时间和地点缴纳保险费。本律师认为这可以认定双方已成就了特定的交易习惯。而2019年开始保险公司却不再发送缴费通知书,中断向C某履行有效通知的义务致C某未能及时缴纳保费,属于单方改变应履行收取保费及通知交缴等习惯形成的义务,对未能如期支付保费具有过错。而根据C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等可以看出,C某多次向保险公司反映支付保费事宜,对此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投保人二年内未能缴费致使保单失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其次,对于焦点②,《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超过两年未缴费的,永久失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缴费期限的次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如果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在保险单失效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如果仍符合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投保条件,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单方能恢复效力。”虽然双方约定了两年的期限,但如上文分析,对投保人二年内未能缴费致使保单失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无权径依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中止合同效力并解除保险合同,C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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