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025,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本文介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包括投保时如实填写信息、交清保险费、通知保险人车辆改装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并通知保险人,申请索赔时需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的规定
1、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4、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6、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7、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一、投保企业财产险要注意什么
1、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2、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3、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4、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向公司提交条款中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5、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帐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三、车辆损失险投保人的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投保人义务如下:
1.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涉及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的相关情况。
2.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单另有约定的,应在约定时限内交清保险费。
3.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改装、加装等,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5.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1、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期间承担保险责任。2、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而承担的义务。通知义务主要有两种,一是\"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二是危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被保险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1、投保前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知悉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3、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4、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减少通知的义务。5、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五、保险法规定保险人需履行说明义务的原因有
对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应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因如下:1、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该义务是基于保险法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主要是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提示、解释和说明,这种明确说明义务并不是合同义务,而是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的先合同义务,保险人必须主动履行该义务,不以投保人要求说明为条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诉讼法的角度,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人主张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就应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2、从举证能力的分配上,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也应由保险人承担。证明某行为发生,系积极事实,从法理上来说也应由主张方负举证责任,而不应由对方证明未发生某事实,未发生的事实从某种角度来说是不可能举证证明的。且在保险合同中有较多的专业术语,保险人系专门从事保险行业的,其作为保险合同的制定方,对保险合同更为精通,双方当事人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存在不平衡、不对称,信息处理能力也存在差距,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投保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从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出发,为了能够使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只有分配给保险人承担,才是合理的。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1、说明的内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的条款,尤其是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说明。对于保险条款内容之外的事项,保险人不负有说明义务。2、说明的形式。对于说明形式,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可采取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的,若投保人在阅读完书面材料后对说明内容存有疑问对保险人进行询问时,保险人仍应采取口头形式予以解答,直至其理解合同条款内容。除传统的书面或口头形式外,保险人还可能借助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形式进行说明。当然,无论口头说明、书面说明还是其他方式的说明,保险人都必须对其履行了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3、说明的程度。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应达到一个普通人以其所应具备的知识和社会经验,能够与保险人在对保险条款的认识上达成一致标准。4、说明的判断。对保险人明确说明的判断,应结合明确说明的内容和说明的对象进行。法律依据《保险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11条第2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如投保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保险人在诉讼中虽提交了具有投保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的投保声明书,或包含投保声明栏的相关文书,则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仍不生效。
六、机动车保险的义务,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人义务
一、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的义务
1、机动车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不得随意更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保险公司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S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这一规定主要针对投保人虽然对保险公司具有选择权,但其选择权行使的前提是:对于是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没有选择权。因此,在实践中,具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方面仍然具有较大的主动权。本款即是为避免保险公司滥用这种主动权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它要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以外,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也不得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二、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人的义务
1、投保人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可以在具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中选择一家投保,但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这里的“其他条件”是指除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的任何其他要求。
2、投保人要严格遵守合同,强化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不可选择性和强制性,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内容本身的自由决定权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也是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目的-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潜在的受害人并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而有必要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进行相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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