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经营中实际车主,应认定为附加被保险人,车辆挂靠属于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鲁熙冬

车辆挂靠经营中实际车主应认定与被保险车辆存在利益关系的附加被保险人,并具有请求给付保险金的原告资格。

案情简介:2014年,黄某挂靠运输公司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货车因事故造成货损,黄某在赔偿货主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致诉。一审法院以黄某非保险合同相对人为由,认定其非适格原告,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①依《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所涉保险险种为承运人责任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使用被保险车辆在运输或装卸货物过程中造成货损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而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责任主体并不限于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还应包括被保险人所许可使用车辆之人以及其他与保险车辆存在利益关系之人。②黄某主张其系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即赔偿责任实际承担人,并提交了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享有保险利益。因黄某提起本案诉讼,实质上系行使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故应追加具名被保险人运输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避免权利冲突并有利于查明双方挂靠关系等相关事实,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实务要点:车辆挂靠经营中的实际车主应认定与被保险车辆存在利益关系的附加被保险人,并具有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主体资格。

案例索引:福建福州中院(2015)榕民终字第5063号“黄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黄道柱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承运人责任险中附加被保险人的认定》(卓垚磊、陈光卓),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1/99:142)。

文章来源:立正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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