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财富是靠勤劳获得的
绝不可走捷径
越过法律红线
不管是临时起意
还是处心积虑
一旦触犯法律
等待你的永远都是
法律的惩罚
临时起意的盗窃 害人害己
张某在某超市购物后,到收银台结账时,发现收银台上放着一部OPPO牌手机(该手机系收银员刘某所有),遂趁收银员刘某忙于结账没注意之机,将该手机(价值2709元)装入自己的购物袋内一并拿走。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给了失主刘某。
东宁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价值27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所盗赃物已被扣押返还失主,并取得失主谅解,有悔罪表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勿以恶小而为之
在日常生活中
有人会进行小偷小摸
因为没被发现就暗暗窃喜
或因被害人觉得价值不高
放弃追究从而侥幸逃脱
从本质来说
小偷小摸就是盗窃行为
切莫因小失大
重操“盗窃”旧业 从重处罚
大庆市的姜某曾因盗窃于2017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为维持生计,姜某在大庆市打工。可姜某觉得打工挣钱慢还辛苦,就又想重操旧业。姜某发现在休闲场所消费的人容易放松警惕,于是看到了其中的“商机”。
2021年6月22日18时许、7月4日2时许,姜某先后两次来到高新区一养生会馆,趁被害人刘某、侯某不备,盗走两部手机。7月4日,姜某从养生馆出来后,于4时许又来到高新区某酒店一楼,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其手机窃走,当天,姜某还到一台球会馆,将被害人彭某的两部手机盗走。综上,姜某盗窃4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9124.64元。
大庆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提高防范意识
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尤其在一些公共休闲场所
更需提高警惕
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在此也奉劝那些不法分子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切莫伸手
伸手必被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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