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王某应聘到同安区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公司内担任模具钳工。压铸组与模具组在同一个厂房车间内,王某通过观察,压铸组丢失过铜件而公司并未发现。王某因赌博欠下不少外债,便想通过盗窃铝合金锭转卖赚取外快。于是,王某利用夜班时间,先后8次独自一人,将累计1311公斤的铝合金锭一根根从厂房内转移到公司围墙外。为了销赃,王某行动前先联系好经营废品收购站的李某。每次凌晨时分,王某用电动车将转移出来的铝合金锭运送到李某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
多次得手后,王某盗窃的铝合金锭数量日渐增多,电动车已无法满足其搬运需求。于是,王某找来了有车的老乡于某。两人合谋盗窃后,王某按照原先模式将铝合金锭转移到公司围墙外,先后3次由等待在公司外的于某协助其将累计1448公斤的铝合金锭转移到于某车内,运送至李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
除了老乡于某,王某的妻弟江某因平时花销大,在姐夫王某的“号召”下,通过向车行租车或向于某借用车辆的方式,先后8次将累计5567公斤的铝合金锭转运销赃。其中,先后3次谎称因公司搬迁需处理,将累计2449公斤的铝合金锭销赃给某金属回收公司。后来,该金属回收公司认为两人的货物量大且来路不明拒绝收购。王某再次联系上李某,先后5次将累计3118公斤的铝合金锭运送至李某的废品收购站销赃。每次销赃所得,王某按照此前的承诺拿出三成左右分给江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江某、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盗窃20次,价值共计162723元,被告人江某盗窃9次,价值共计114394元,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于某盗窃3次,盗窃物品价值共计25992元,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共计1036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以下判决:
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江某、于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八个月,并处1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彭婷婷 洪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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