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8月,戎某与叶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叶某将其名下甲房屋出售给戎某,双方完成过户手续后,叶某应于2020年2月某日前将该房屋腾空并交付戎某,每逾期一天交房,叶某支付总房款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给戎某,并应继续履行。
然而,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社区防控措施升级,叶某置换的乙房屋不得不暂停收尾阶段的装修工作,叶某只好继续居住在甲房屋中,并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向戎某提出“延期1个月交房,并免除违约金”的请求。对此,戎某表示拒绝。
原来,戎某与叶某情况类似,也是置换房屋,戎某与其高龄母亲原居住的丙房屋也已经出售,且交付日期与甲房屋交付日期临近。戎某若接受叶某延期交房的请求,将面临因丙房屋延期而导致的高额违约金,或者因临时租房而产生经济损失,因此无法同意叶某的要求。
2020年2月某日,合同约定的甲房屋的交房日期已到。戎某直接来到甲房屋要求叶某立即搬离,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执,并报警处理。该纠纷经“110”非警务警情对接分流机制,转交至甲房屋所在地的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征询双方调解意愿后,受理了上述纠纷。
【调解过程】调解员在与双方充分沟通后,基本厘清了纠纷事实。调解员发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疫情是否可以视作本案叶某免除违约责任的不可抗力因素。调解员研究发现,关于“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调解员分析认为:疫情的爆发虽然符合“无法提前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这一构成要件,但在叶某与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当中,对合同履行影响较轻;因为,叶某延期交付是因为置换的乙房屋装修未按时完成收尾,但经调查,乙房屋“水、电、煤”均已开通,只是部分家具未能及时安装,整体不影响人员入住;如果叶某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对戎某的房屋交付义务,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据此,调解员认为因叶某可以履行合同而拒绝履行,戎某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明确后,调解员结合双方诉求,对叶某和戎某进行分别劝说。
在调解员向叶某解释清楚疫情是否可以作为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后,叶某认识到了自己对“不可抗力”的理解有失偏颇,愿意尽快把房屋交付给戎某,但订购的家具没有入场安装,实在不方便将所有物品搬至新居,希望能有其他办法解决目前难题。于是,调解员建议:戎某坚持要入住甲房屋,虽然该套房屋有两件卧室,但戎某是男性,不适合搬入与异性叶某同住,且戎某母亲已九旬高龄,也确不适宜在旅店居住,最好的方法仍是叶某另寻他处居住,尽快腾空甲房屋并交付给戎某,至于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可再与戎某协商免除。叶某立即与房屋中介取得联系,商定于5日内在同小区另寻房屋租住,同时希望在搬离物品时得到戎某的配合。
随后,调解员找到戎某劝说,叶某延期交付确非主观恶意,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完成装修也是客观事实,当下叶某已委托中介另寻他处租住,但需要大约5天的时间寻找合适的房源,在这段特殊的时期,希望戎某能够给予理解和宽限,免除叶某这五天的违约金。戎某经过思虑,表示愿意给叶某5天时间宽限,并配合叶某搬离甲房屋。
【调解结果】最终,在调解员主持下,戎某同叶某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书面约定:叶某5日内清空物品并搬出甲房屋,交房于戎某;戎某则免除其延期5日交房的违约金,并协助叶某搬出其屋内物品。至此,这起涉疫情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当事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打乱了人们正常的生活节奏,也由此产生了与本案类似的各类合同纠纷。本案中,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履约交付房屋的叶某情有可原,但对法律理解偏颇;而急于收房给母亲居住的戎某孝心可表,但在与人沟通方面缺乏技巧,由此导致双方矛盾升级。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考虑了疫情与履约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影响程度,另一方面也注重公平合理和利益均衡。疫情的发生是当事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归咎于任何一方均不合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应当树立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理念,妥善化解矛盾、消弭分歧,减轻疫情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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