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8月7日,被告某区政府作出关于自由路六号街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发布征收公告,并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原告吴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4年3月6日,某区房屋征收中心委托某评估所对青山区自由路六号街坊部分房屋进行评估。2014年3月14日,某评估所做出估价报告。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原告吴某某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4年3月31日,被告某区政府依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吴某某的涉案房屋实施征收。2014年4月6日,某区房屋征收中心工作人员刘某某、何某和街道居委会副主任李某某,另一名在场人王某共同给原告(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和估价报告,因其家中无人应答,将需要送达的文件张贴于原告房屋大门之上。原告吴某某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公正、不公平,未按照原告房屋的市场价值作出认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请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争议焦点:被告依据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法院判决:撤销某区人民政府对吴某某作出的《关于自由路六号街坊(三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观点: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前提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是补偿方案,补偿数额上应该有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本案中征收部门未能依法保证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报告都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与异议权,并且在不具有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提,没有评估报告做补偿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征收部门在未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选择权的情况下,委托某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在评估报告作出前,征收部门先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且将评估报告和征收补偿决定同时贴到原告房屋大上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造成被征收入巨大的权益损失,故而应予撤销。本案从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报告与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间、原告收到评估报告与征收补偿决定的时间、评估报告对房屋价值的认定入手,分析征收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中存在的违法点,阐述征收补偿决定对收人的权利的侵害。
根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告某区政府在2014年4月6日向原告送达评估报告前,于2014年3月31日就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实质上剥夺了原告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所以,被告依据该原告未收到的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违法。
如果您对您的房屋补偿价格有异议,且存在评估报告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维权,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免费为您解答。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评估报告送达前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撤销吗
●征收评估报告送达期限
●评估报告送达程序
●征收过程中对评估报告不服
●征收评估报告有效期
●评估报告必须送达当事人
●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有效期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
●征收评估报告送达期限
●征收评估报告未送达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