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死亡纠纷(一),医疗事故死亡责任划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雯乐

医疗事故死亡纠纷(一)

患者叶先生(52岁)因为头疼发热、腰痛腹泻去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发热原因待查、流行性出血热?”,因病情严重,入院半小时后即下达病重通知书。患者入院后由刘医生主管,对其予抗感染、护肝、改善微物质刺激、减少血管外渗、补碱、维持水电解质等治疗。入院2天后患者病情恶化,转至上级医院治疗,转院途中患者出现呕血情况,上级医院诊断为患肾综合症出血热,经紧急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未尸检。

患者去世后,亲属要求复印全部病历,刘医生只同意复印客观病历部分,双方在争抢病历过程中,造成部分病历记录被刘医生扯坏。后在医院医政科领导指示下,刘医生将扯坏的病历撕碎,并于当日重新在县医院电脑中打印了病程记录,医患双方对病历材料进行了封存,封口处由患者表弟签字,医院盖章。

患方认为,医院安排无经验且非内科医生接诊并主治,使患者病情愈发严重,事后又无理拒绝患方要求复印全部病历,存在撕毁及伪造病历的行为,起诉要求县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甲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患流行性出血热,病情危重,凶险,医方诊断明确。当患者病情极其危重及不稳定的情况下予以转院,未预见到在转院途中患者的病情会加重而导致一定的后果,存在过错,过错相关参与度为5%-20%。患方以该鉴定机构所依据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鉴定中心所聘请的专家未回避等理由申请重新鉴定。

乙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采取有效预防DIC的医疗措施,存在未更早确诊DIC和未更规范治疗DIC的过错,但综合考虑到患者入院时已符合重症HFRS的诊断,同时考虑医方为县级医院,医疗水平的客观条件和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建议过错参与度以20%左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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