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1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约定通州区的房子归李四所有,
婚内取得的位于西城区的房屋归张三所有。
通州区房子系双方于2015年申请的公租房,
2018年该房屋腾退拆迁后获得相应拆迁补偿。
张三认为拆迁补偿款属于婚内财产,于是诉至法院。
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通州区房屋的拆迁利益,张三拥有50%的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
张三和李四是在2013年登记结婚的。在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
通州区的房子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由承租人张三的父亲张大宝变更为李四所有。
2018年通州区的房子需要被拆迁,评估价款为177589元,奖励费合计138456元,
李四按照每月4200元领取临时安置费共计201600元,总计517645元。
之后李四选购了一套二居室,建筑面积68.21平方米,房子总购房款481700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查通州区房子虽然是登记李四名下,但是是在张三和李四婚姻存续期间,
由张三的父亲张大宝过户给李四名下,所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
通州区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张三和李四的共同财产,理应由张三和李四平均分得。
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三158022.5元。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是拆迁款的分配问题。张三与李四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
回迁房归李四使用、所有,但未就拆迁补偿中的其余部分予以约定,
故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总款扣除安置房购房款后的款项,应属于李四与张三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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