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怎么处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判3年对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毛仪莉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怎么处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判3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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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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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32号

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18日发布)

裁判要点

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

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金某行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8km/h、金某行驶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2km/h、金某行驶速度99km/h。

2012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月6日21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4245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

本案中,从主观驾驶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张某某、金某到案后先后供述“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在面临红灯时,“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二被告人上述供述与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可以反映出其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能的竞技心理。从客观行为上看,二被告人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从行驶路线看,二被告人共同自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点和终点。综上,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

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从其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危害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其对道路交通秩序、不特定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的程度是否“恶劣”。

本案中,二被告人追逐竞驶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从以下情形分析,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第一,从驾驶的车辆看,二被告人驾驶的系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第二,从行驶速度看,总体驾驶速度很快,多处路段超速达50%以上;第三,从驾驶方式看,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第四,从对待执法的态度看,二被告人在民警盘查时驾车逃离;第五,从行驶路段看,途经的杨高路、张杨路、南浦大桥、复兴东路隧道等均系城市主干道,沿途还有多处学校、公交和地铁站点、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路段,交通流量较大,行驶距离较长,在高速驾驶的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民警盘查的紧张心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述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危险,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故可以认定二被告人追逐竞驶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保证不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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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判处3年以下

2015年10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庞某为追求刺激,罔顾法律规定,在北京市二环路主路违法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被告人庞某驾驶着摩托车以超过该路段规定时速50%以上的速度随意追逐、超越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频繁、突然并线,并近距离穿插于其他车辆之间,期间该车迈速表显示最高时速达237km/h,其行为引发了其他车辆驾驶员的恐慌。庞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危害了公共安全,属于追逐竞驶,且系情节恶劣,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庞某犯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供稿/刑二庭 石魏

编辑/杨晨晖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会受到什么处罚

2017年的最后一天,11名女大学生通过旅游网站约了一辆中型客车前往雪乡看雪,途中遇一辆捷达牌私家车变道超车发生车祸,车中载有12人。5人当场死亡,其中1人为驾驶人、4人为北京林业大学学生;7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5人为北京林业大学学生,另两人分别为湖南农业大学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

经警方调查两车涉嫌追逐竞驶,行驶中均超过限定速度,轿车在超越面包车时撞向中心护板,面包车为躲避轿车而侧滑驶入公路右侧沟内。

目前,中型客车车主唐某、轿车驾驶人赵某分别涉嫌非法经营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接受调查。

车祸现场图

此事引起广大网友的热议,关于“变道别车”导致交通事故的新闻也层出不穷。《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纳入危险驾驶罪中,那么到底哪些行为算“追逐竞驶”?实践中又该如何认定?

刑法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那么“追逐竞驶”是怎么认定的呢?

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的典型形式是二人以上互相追逐竞驶,但对一人实施的针对特定或者不特定车辆的单方追逐竞驶行为,也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情节恶劣”该怎样认定?

追逐竞驶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应该认定情节恶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超车、超速行驶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此小编呼吁广大司机朋友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不仅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危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文/周炳凤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024年11月30日,《今日说法》播出的“危险追逐”节目引发了社会关注,如:褚某等四名被告人并没有飙车为何犯危险驾驶罪等;欲知其中的缘由,还得从“全国交通安全日”策划的第一集视频说起,即:追逐竞驶。

今日法律重述·危险追逐

一、“危险追逐”概说

2024年4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的王某等9名中老年人通过通讯群组参与了骑摩托车出游活动;摩托车团队行驶至浙江省仙居县田阳陈隧道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41岁的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领骑人进入隧道后,其他成员盲目跟随驾驶;在隧道弯道处,王某驾驶摩托车逆向超车与正常行驶的工程车迎面相撞,……

仙居警方作出事故认定:王某驾驶摩托车在弯道内实现超车,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工程车驾驶人进入隧道前未按规定打开前大灯,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仙居警方还侦查查明:4月27日,犯罪嫌疑人褚某通过微信群组织9名中老年人驾驶摩托车从台州市至仙居县游玩;3名开头车的犯罪嫌疑人违章超车,其他驾驶人盲目跟随情节恶劣。

2024年11月15日,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褚某等四名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

机动车组团出行旅游较多,但抓拍摩托车违章技术可能还有障碍;摩托车组团出行危害公共安全比较普遍,有人可能要问:被告人褚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二、危险驾驶与“他罪”的竞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中第一款包括追逐竞驶等四种情形,处罚较重的规定一般理解为交通肇事罪。

王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但死者是王某;此种情形,多数司法实践认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本文看来,倘若事故发生的原因为机动车不合格,或者超载等情形,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王某是摩托车所有人,被告人褚某并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有人可能要问,此种情形下,褚某犯危险驾驶罪还与“他罪”竞合吗?

从民事法律分析,通过微信群组织他人出行旅游,组织行为的性质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根据本条规定,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尽管规定了自甘风险,这里的受害人仅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组织者并不免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应的刑事责任便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有人可能质疑,即:褚某仅组织9人:

但在本文看来,“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不特定的人可以随时参与,褚某组织的摩托车队尽管仅有9人,但参与交通活动是不特定的人;即使不能追究褚某的刑事责任,其也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驾驶与“他罪”的竞合

浙江地方司法机关启动了追逐竞驶类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追究程序,在本文看来,此次司法实践可以评价为“开了个好头”。有人可能要问,追逐竞驶中的“情节恶劣”究竟如何判断?如:与飙车是否有必然联系等。

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判断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根据本规定,有4种行为模式构成本罪;本条将追逐竞驶置于第一种,即:“追逐竞驶,情节恶劣”。行为模式的排序,意味着追逐竞驶是交通违法实践最多的一类行为。

危险驾驶罪入刑后,不少学者基于“习惯”解释本罪,即:以《刑法》条文的规定解释危险驾驶的构成要件,如:追逐竞驶为“飙车”,醉酒驾驶为单纯的血液酒精含量;根据学者的解释,飙车是追逐竞驶的主要成立要件,血液酒精含量是醉驾的全部成立要件。

本文之所以称学者的上述解释为成立要件,其原因是学者的解释没有考虑到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法律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本文看来,倘若考虑到本法,对追逐竞驶的解释才能评价为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追逐竞驶;根据本条规定,追逐竞驶,主要是指“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如:单向行驶的不同车道飙车一般是追逐竞驶的不能犯,但变道驾驶可能除外,但学者将“追逐”理解为“竞速”。

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得超车的情形为追逐竞驶,如: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或者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等。一般而言,本条规定的不得超车的情形正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据此将追逐竞驶排列在四类危险驾驶行为中的“首位”。

超车后又突然“切入”,不少学者已认识到是追逐竞驶的一种,但将“情节恶劣”又描述为连续切入;目前司法实践追究追逐竞驶通常是飙车,浙江警方追究褚某等人刑事责任也调取了多处监控录像,并以证人证言加以证实。

有人可能要问,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究竟如何判断?在本文看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等情形,司法机关就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标准

诚然,追逐竞驶的次数可以评价为情节恶劣;但本文认为,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将上述“客观标准”纳入危险驾驶罪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率可能大幅度下降,此为“全国交通安全日”策划的危险追逐节目的法治意义之所在。视后续具体情形,本文可能讨论醉酒驾驶。

主要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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