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数额不满,对征收方的种种行为不服的情况并不少见。面对这种情况不少被征收人都会选择先观望,等到最后一刻在咨询专业的律师进行法律程序。但此时在提起法律程序可能已经为时已晚。
在此昌运拆迁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征收维权过程中,每个法律程序都有着严格的法定期限,如果被征收人不重视导致错过期限,那么维权成功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了。
所以,为了帮助被征收人能够把握住征收维权的时机,昌运律师就简单的整理出了几个比较重要的维权期限。
一、评估结果复核与鉴定期限:
房屋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必经的一个法定程序,并且现在农村土地征收也也普遍开始加入了评估环节,在征收之前要开展土地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也就是说,现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在征收时也是会依法评估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要考虑到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新旧程序、建筑面积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相关因素。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一般情况下在这几种评估方式中市场比较法是比较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评估方法。
评估机构在评估后会出具评估报告,然后会由相关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内送达给被征收人。因为评估报告的结果会对被征收人最终能获得多少征收补偿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一定要及时的提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申请专家鉴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对复核结果有异议。(2)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从以上的内容中我们可以得知,对评估报告结果产生异议进行的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时间都是10天,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时限。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的答复期限:
在征收正式开始之前,征收方应当要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依法公布拆迁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文等一一系列与被征收人有关的文件信息,可实践中,这些文件被征收人可能并不会见到。
被征收人要注意这些文件将直接影响着本次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因此,如果相关部门不公开这些,那么我们就可以选择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如果相关部门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或是进行举报,如果都没有结果,那么我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便获得需要的文件。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期限:
征地拆迁中,若被征收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件不服时,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如果被征收人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几个比较重要的维权期限,希望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记住,在遇到不懂或是不明白的问题时,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另外,也提醒大家,遇到征收问题千万不要与对方一味地拖延,这样只会让我们丧失维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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