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蒋某某在某娱乐会所担任经理职务,在管理该娱乐会所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有人在会所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仍不予阻止甚至还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场所便利,最终因被人举报而案发。案发后,蒋某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蒋某某家属在第一时间委托史晓东律师担任辩护人介入。
二、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在一个月内,本律师三次到看守所会见蒋某某,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检察院采纳本律师法律意见,同意对蒋某某不批捕,蒋某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蒋某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也对蒋某某适用了缓刑。
三、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考虑到蒋某某在本案中是受会所老板指使,系从犯且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处蒋某某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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