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灵若

刑法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在任何岗位上都应当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在国家机关的经济活动中,与有关的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经济合同,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必须十分谨慎,精细研究,充分了解对方资信情况,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如果有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被诈骗,不仅违背了自己的职责,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会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刑法规定本罪对于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财产的责任心,是有重要意义的。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严重不负责任而上当受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这里,有两个要件是必需的:一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二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因此,虽然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并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行为人签订、履行的合同虽然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但并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对行为人也不能定罪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该两种犯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表现等方面是一致的。事实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也是一种玩忽职守的行为。由于《刑法》第397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的行为,应当按《刑法》第406条之规定论处,而不能按《刑法》第397条定玩忽职守罪。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406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