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环节可以参考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谁委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怎么评估?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什么时候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在房屋拆迁中,拆迁方测量房屋面积时,有时会减少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导致被拆迁房屋的测量面积小于房屋产权证明上的面积,以至于最后的拆迁补偿总数额将会减少。”
对于此种情况,我们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二条规定: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注意: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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