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享有带薪休假的待遇,但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中已经包含有法定休假日工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法定休假日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朱某系某煤矿开拓五区掘进工,因于2014年12月旷工23天,于2015年3月6日被某煤矿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朱某随后于2015年4月20日办理了离职手续。朱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15年8月10日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因病自2014年12月9日至12月22日住院治疗14天。法院认为朱某住院期间内的10个工作日不应认定为旷工,遂判决确认某煤矿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判令某煤矿支付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案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二审判决后,某煤矿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审理法官认为,对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是否包含法定休假日工资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工资标准为月工资的,除双休日外,制度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均属计薪天数,月工资包括法定休假日工资和制度工作日工资。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工资标准为月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的月份遇有法定休假日的,仍应当按月工资标准如数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工资,不得主张在工资中扣除法定休假日天数的工资。第三,将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得剔除法定休假日天数。全年双休日天数为104天、法定休假日天数为11天,在计算劳动者的日工资时,仅应当扣除休息日的天数104天,不得扣除法定休假日的天数11天,故月平均计薪天数为21.75天(261天÷12)。
朱某将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应当支付工资的规定,理解为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支付法定休假日工资,属于对法律条文的误读,法定休假日工资已包含在月工资中,其要求某煤矿额外支付法定休假日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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