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是否可主张返还团购费?
所谓购房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得到了实惠,是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而购房者为能享受因团购而带来的优惠,往往需要先预交一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也被称之为“团购费”。
但团购买房模式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由于目前法律上对于“团购费”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给购房者的维权也带来了各种困难。“团购费”通常是通过第三方销售公司收取,不直接打入开发商账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服务费”、“预付款”或者“中介费”。团购费在认购协议解除的时候是否可以主张解除?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单价优惠构成备注8万抵15万。李某持有的推荐单,部分内容:为获取本次活动的购房优惠权,在签署本说明同时,被推荐人需支付信息服务费人民币8万元,减免房款15万元。此服务费由某投资公司收取。如成功购房,信息服务费不予退还,若未成功购房,则该信息服务费30天内可申请退还。后李某与某公司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现李某起诉要求退还8万元团购费。判决某投资公司返还8万元的团购费及对应的利息。
法院判决:
判决某投资公司返还8万元的团购费及对应的利息。
律师点评:
关于是否返还的问题?某投资公司以信息服务费名义收取李某8万元,而缴纳的目的是购房者为了最终获得购房实质性的优惠,而投资公司的义务不仅要使得购房者在订立合同时享有优惠,更应该实际享受购买该房屋的优惠价格,否则难以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而现在李某与开发商解除了商品房合同,也即最终并未实际享受该购房的优惠,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得以实现,因此某投资公司应当将该笔团购费进行返还。
应当由谁返还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与组织参与团购而形成的合同存在事实上的关联,但二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推荐单上载明了该8万元不是房款,故李某无权要求某公司返还,仅能向具有合同相对性的某投资公司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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