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购房合同中的团购行为
一则武汉合同案,被告从事中介服务,提供该武汉合同案中涉案房屋的相关团购服务。原告参加了此次团购活动,在选择好合适房屋后,与被告签订了团购合同。该武汉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下:
1、该团购合同是被告推荐客户的购房优惠权并预定房源,在签署本说明同时,被推荐人需支付团购费50000元。2、被推荐人持此单可享受在开发商对外销售价格基础上每套房屋总价减免80000元。3、客户认购成功(即签订购房定金或房屋认购书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要求退房的,团购费概不退还。4、被推荐人确认,被告提供团购组织与团购服务,与开发商不存在任何关系,将收取信息服务费用。
该武汉合同案团购登记单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50000元团购费。之后,原告与案外人签订《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33470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案外人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现已成功取得涉案房屋。另查明,该武汉合同案案涉房屋的优惠前总价为414709元,优惠后总价334709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自愿参加了被告组织团购优惠购房活动,并在被告的团购服务过程中成功选定了房屋,与案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取得房屋。
该武汉合同案中现原告主张其未享受到优惠,要求被告返还团购服务费并支付利息。但原告未提供同一时期未参加团购优惠活动的其他购房者也以相同价格购得房屋的任何证据,而被告提交的《XX销控表》注明了案涉项目的房屋优惠前总价、优惠后单价、优惠后总价等项内容。该武汉合同案中虽然原告说被告从来没有展示过房屋优惠的信息,但原告仅凭销售人员口述50000元抵80000元的优惠而不清楚真正销售价格就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明显不符合常理,且自原告成功购房至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团购费之日,时隔两年之久才主张权利,亦不符合生活常理,故原告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该武汉合同案因原、被告签订的团购登记单中已明确载明,成功认购后团购费概不退还,现原告享受了被告提供的居间服务且以优惠价格成功购买涉案房屋,其要求被告返还团购服务费并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维护。该武汉合同案法院认为,原告在购买涉案房屋这样大宗的商品时理应对交5万抵8万的电商费以及涉案房屋优惠前价格和优惠后价格进行过充分了解。该武汉合同案原告认为被告从未展示过房屋优惠前后信息,不清楚涉案房屋真正的销售价格就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不合常理。现上诉人购房完毕后,又请求返还电商费理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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