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子女在父母宅基分建房,其他子女要求作为遗产分割纠纷,父母的宅基地子女可以申请建房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伊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涛、张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房山区a号房产(以下简称:a号院),并确认原告张某文拥有该房产份额的8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兄妹关系。被继承人张某贵、刘某霞是原、被告的父母亲。被继承人张某贵、刘某霞系夫妻关系,张某贵于1991年因病去世,刘某霞于1981年因病去世。二人生前未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原、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张某贵、刘某霞的父母亲已先于二人去世。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a号院房产四间。被继承人死亡后,上述遗产由被告张某丹占有,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丹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为a号院内房屋是张某丹个人所有,是在张某贵去世后张某丹盖的房子,a号院是1990年张某贵在世的时候申请的,1991年7月10日张某贵去世,盖房时是大队于1991年10月上门丈量,有证人周某出具的证明,是张某贵去世后才出具的证据,农村建房申请表申请人也是被告。1992年5月份我们有增建房屋的批示,写的是被告,我们有分家单和人证。

法院查明

张某贵(于1991年7月10日死亡)与刘某霞(于1981年11月2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是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子一女,长子张某涛、次子张某丹、三子张某鹏、四子张某杰、长女张某文。张某贵去世前半年,其因病生活不能自理。

经查,1990年10月前后,张某贵作为申请人在涉案院落申请建房4间,后张某丹实际建了上述房屋。1992年前后,张某丹作为申请人在涉案院落申请再建房2间,后张某丹又建了东房2间。

审理中,张某丹申请证人宋某出庭作证,宋某到庭后陈述,在1991年10月底前后至1992年8月前后,为张某丹在a号院内建北房三间或四间,东房两间。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涛、张某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该均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涛、张某鹏主张涉案a号院内房屋四间为遗产,其提交的证据为1990年10月的《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张某丹当庭予以否认,表示《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申请虽系张某贵,但实际建房人为张某丹,对于张某丹的辩称法院予以采纳,理由如下:一是张某贵于1991年7月10日死亡,在其死亡前半年生活便不能自理;二是张某丹申请证人宋某出庭作证,宋某到庭后陈述,争议房屋系由张某丹主持建造;三是张某杰、张某涛、张某鹏均称未参与涉案房屋的建造;四是张某文称不清楚涉案房屋的建房情况。基于以上四点原因,对于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涛、张某鹏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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